接续:【省略相同内容见“纪实53/1(请求主管部门)尽责确认事实”】
现述S医院……部分待确认违规事实:
一、简列涉嫌违反或不遵照执行的主要法规(按字母编号标识简便引用):……
二、请求确认的违规事实
(一)违反A《病历规范》第三条并同时违反下述各条。
1、《病危病重通知书》……
2、《入院记录》……
3、《病程记录》……
4、《特殊级抗菌药物使用审批表》……
(二)待查病历违反B《病历管理规定》第十三条且有违反第十四条嫌疑的性质(或违反A):
1、医生签字的原始《出院记录》至今未出现。医务部20220105“证明”宣布:20210108(在病案室复印的)两医生签字确认的《出院记录》作废,称“老系统”打印的(至今没医生签字的非原始)《出院记录》生效。
对比原始《出院诊断证明》,医生没签字的《出院记录》:一是多写了出院诊断“腔隙性脑梗塞”;二是有自称相同“瑕疵”——(20150810 7:32痰采集20150812 8:33鉴定报告)“白假丝酵母菌少量” “笔误”成(20150813 8:33《病程记录》)“痰培养:白假丝酵母菌(中量)”。若认同辩解忽略此(不影响抗真菌诊疗计划的)“笔误”,除非承认误诊“腿痛”为真菌感染,否则此“笔误”至少有企图糊弄人的故意【 “(三)” “4”再叙】。
……待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