接续:【省略相同内容见“纪实53/1(请求主管部门)尽责确认事实”】
现述S医院……部分待确认违规事实:
一、简列涉嫌违反或不遵照执行的主要法规(按字母编号标识简便引用):……
二、请求确认的违规事实
(一)违反A《病历规范》第三条并同时违反下述各条。
1、《病危病重通知书》……
2、《入院记录》……
3、《病程记录》违反A第三条,非“客观、真实、准确”的配合抗真菌含糊描写“腿痛”【20150808(14:46)痰涂片见“菌丝1+”后共13次病程记录,有12次描写左腿病情随伏立康唑用药缓解(除了20150815未记录腿痛,仅写患者体重大减到37kg)。病程未记录用伏立康唑后肾功能受损致每天出量减入量大超,甚至连续几天出量超入量1000ml以上(见体温单)】。《病程记录》说不清“腿痛”来龙去脉【出院时是“平卧后缓解”(见骨科会诊单)?还是伏立康唑治好后“仍然乏力”?是该继续诊查及时医治? 还是为避免“腿痛”从此坐轮椅直到残疾?】。
……待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