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访与证据: (第四次信访 [我的意见]) 纪实连载26
网上信访(往来10)
主 题: Fw: Re: Fw: 请求复查:关于H同志信访相关问题的答复 时 间: 2009-11-06 15:52 (星期五)
发件人: h 收件人: kjj
小P:你好!
(一)如果是针对10月23日的“请求反映”回复,我认为起码是未弄清问题。
附原信摘要:“对于不清楚的问题也许需要时间核查,对于已清楚的问题仅存在如何处理。就说“售房款是否上交”?其实很简单,既然情报所不认帐,X(副)所长如拿不出上交证据,就应视为未交。如果能正式安排与X(副)所长谈清问题最好(因为他根本不与我谈),或者能否安排我向分管纪检监察工作的E(或其他)领导反映问题?只要能够安排谈话,我相信很多问题也应该会讲清,而不需要磨时间。此请求是否准许,请给一回复。谢谢! H 2009-10-23 ”
此“售房款”在我历次信访中均指原器材站(1997年)“售给T的住房”所收款。而非今回复中所指的(2004年)售于“Z和K”所交房款。
(二)关于汽车问题如果是回复我的“请求复查”,也未回答清楚。我指的是:为什么不作为加油站的投入?
先说此简单的二个问题,有何不明尽管问。其余问题下次再谈。
H 2009-11-06
-----原始邮件-----(略)
附言:若是回复2009-09-23请求复查(2009.7.30信访《请求说明(情报所)有关财务管理中的不明事项》)则明显“未提器材帐及损失问题”(见[连载2]和[连载20]现暂时不谈)。又过了20天,2009-11-27收到科技局重新回复。
请看连载27:第四次信访[科技局重新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