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访与证据: (第四次信访 [科技局重新回复]) 纪实连载27
网上信访回复(往来11)
主 题: 回复 时 间: 2009-11-27 15:17 (星期五) 发件人: kjj 收件人: h
H同志: 你好!
根据你来信中关于T购房款去向的问题,现将我们查询的结果回复如下:
截止1998年,(略)市科学器材站共收T购房款89194元,具体如下:1997年分别收到现金20000元(凭证号:1997-1-4);20000元(凭证号1997-5-49);12000元(凭证号:1997-12-72),1998年收到现金42514元(凭证号1998-2-11),根据当时规定于1998年6月退还T现金5320元。(无凭证号?)
1998年2月器材站交26643元到市房改办专户(凭证号1998-2-17),1998年12月将剩余62551元转入住房基金(凭证号1998-12-196)。
谢谢你对我们的信任和支持!也欢迎你直接致电情报所办公室(电话号码略)反映和了解有关情况。祝身体健康! (略)市科技局 2009.11.26
附言:2009-11-27当天下午,我主动与X副所长面谈。他说:不管你闹还是不闹,(不管是他还是情报所)都不会解决(我的)房贴。只有等加油站经营权拍卖后(他保底给够90万),再由情报所来解决。我坚持2009-06-09给小P短信的信访补充意见:加油站应在解决好历史欠账后再竞争、拍卖、(企事)分离等。第二天,我发现科局2009-11-27回复。2009-11-30我网发“请求解释”,结果----
请看连载28:第四次信访[请求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