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访与证据: (《再次信访》) 连载5
《再次信访》简要如下:
1、Z职工原暂住房协议是:交1.2万押金,两年后退房退款。
为何销毁协议(不仅不退房,反而不按之前的内部竞价)按房改价购买如果领导是“集体研究”又(说)“不知道”,而造成失误,难道无弥补措施?
2、工作岗位的设置应遵循有关规定和工作需要,然后才谈“双向选择”。(1)根据《会计基础工作规范》要求,各单位应设置常态监管的会计稽核岗位……若已发生问题,更应重视规范建立内部会计控制制度。(2)目前群众反映的(包括“先进性”教育提出的)财务问题,至今未获正面答复。10万以上有待报损的国资,若无报损人和核查人或经不起公开质疑,主管部门的初审(500万以下权属)敢批准吗?……假如要想历史地处理问题,只有承认事实,分清责任,勇于公开,才可能服众……
期待结果!
信访人:H 2006. 2. 5
附言:上一信访件仅由局办S主任当面解释,此件具体由局办Q副主任经手办理,仍未书面回复。我也向分管情报所(来局不久)的D副局长反映过情况,在C局长批转后,局人事处关于“设立会计稽核岗位” 发文。情报所N所长却气愤地对我说:要设会计稽核也不要你搞。……我反思:过去和现在我都未与任何人结仇怨,如此受气,难道仅因为我不善于对领导表达效忠?不能忍受!我又写一信访《谁剥夺了我的劳动权》交局办Q副主任。
请看连载6:《谁剥夺了我的劳动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