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访与证据: (第一次信访的终结)(上) 连载10
2006年12月22日在情报所办,M主任给我看《信访问题处理意见书》。我见“调查结论与处理意见”内容仍与《关于H反映的问题的情况说明》相同。“领导意见”是V所长2006年12月14日签: “调查结论与处理意见已经所领导班子集体讨论议定,同意按此意见回复H同志 ”。我当时就在“信访人意见”写道:“1、我在7月31日已书面就上述回复提出了意见和质疑,至今未得到答复(哪怕是口头交流,只要有理也认可)2、既然情报所不安排我工作,也不解决造成的欠账,可将我划归加油站管理(就算按目前的管理方式也是可行的,并非难事[我甚至做好了当洗车工的准备])3、如果因为差额管理形式经济效益差或难监管经营性企业等造成发展困境,是否考虑将经营性企业和公益性事业从单位体制上彻底分开(深圳已有成熟经验)”
2006年12月25日我在交科技局的《请求对信访处理复查》写道:1、新所长至今未向我具体细致地了解情况,更谈不上敞开说……2、处理意见谈到的三个问题仅是对领导行为的辩解,并未说我的请求存在事实不清或不合法规或要求过高,按理应予支持却不支持,问题在哪里?对信访中提到的其它问题也不回答,难道就不能按信访条例“对信访人做好解释工作”?到底该找谁对话?
请看连载11:第一次信访的终结(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