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访与证据: (第三次信访与回复) (上)连载16
《暂借住房补贴的申请》简摘如下:
本人自1982年初调到市科委(现市科技局)下属单位至退休有26年,算之前工龄共39年。从未享受过政策性住房(包括购买或租赁房改房、安居房、解困房以及集资房等)待遇,自1982年来一直与父母同居(2003年前父母住房70.7mm)。
1998年……实物分房停止,X站长表态:单位有能力发住房补贴,一定解决;后来单位合并,N所长告知等主管部门解决了再说;现在又传言,要等单位转成全额拨款再说;今后不知又如何说……
2002年10月,因急需购房,经X所长同意,曾向N所长书面递交暂借住房补贴申请,N所长让X所长在加油站自行解决,X所长执意要N所长批示……结果无法落实,致使本人不得不放弃购房,仍与父母同住。……信访中(2006年7月31日意见)提出:能否用该入专户而未入的售房溢价款(包括信访答复中提到的出租给Z住房的租金)预借房贴一事,未答复……12年过去了……已正式退休。……作为原器材站历史遗留问题,希望领导把握“优先照顾离退休”和“优先考虑无房职工”的政策精神,协调解决。
2009年6月18日我主动给局办小P(也属情报所编制)联系,她转答情报所交来的书面意见是:省上有事业单位的房贴标准文件,市上没有。
2009年7月6日在与G、L交流不和谐中,我问:市级事业单位职工算不算市级职工?L:算。我:那就按[2000]78号《市职工住房补贴实施方案》执行。
请看连载17:第三次信访与回复(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