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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作为”如何整治? 《信访与证据》思考2
根据《信访条例》,因“不作为”“造成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未“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责令改正”(详见2005年《信访条例》第40-43条)。
现实中,凡造成“严重后果的”事件,只需依法纪处理;更普遍的不“严重”事态,仅是被上方“责令改正”,如果“不作为”者不改,肯定导致不和谐结果(参见《信访与证据》连载1、35、39),最终也会严重危害社会的发展和稳定。因此,必须从主观意识和客观制约上整治“不作为”。可行的办法如下:
一、不断改进和细化各项法(规)、制度,尽量使“不作为”者找不到理由。
二、培养依法(规)办事的自觉性(如:党员按《党章》来要求,公务员按《公务员法》来规范)。关键是要自上而下以身作则。
三、重视常规监督(包括各方或相互监督),鼓励群众广泛监督,多种形式曝光“不作为”事实。若“不作为”“有理由”的可公开讲清——讲点理总比不讲理要能缓和矛盾(若属法规制度缺陷,可依程序反映)。
四、列入考核记录,作为各项竞争、淘汰等参考,直到使累教不改者出局,让该尽的职责有人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