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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作为”如何整治? 《信访与证据》思考2
根据《信访条例》,因“不作为”“造成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未“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责令改正”(详见2005年《信访条例》第40-43条)。
现实中,凡造成“严重后果的”事件,只需依法纪处理;更普遍的不“严重”事态,仅是被上方“责令改正”,如果“不作为”者不改,肯定导致不和谐结果(参见《信访与证据》连载1、35、39),最终也会严重危害社会的发展和稳定。因此,必须从主观意识和客观制约上整治“不作为”。可行的办法如下:
一、不断改进和细化各项法(规)、制度,尽量使“不作为”者找不到理由。
二、培养依法(规)办事的自觉性(如:党员按《党章》来要求,公务员按《公务员法》来规范)。关键是要自上而下以身作则。
三、重视常规监督(包括各方或相互监督),鼓励群众广泛监督,多种形式曝光“不作为”事实。若“不作为”“有理由”的可公开讲清——讲点理总比不讲理要能缓和矛盾(若属法规制度缺陷,可依程序反映)。
四、列入考核记录,作为各项竞争、淘汰等参考,直到使累教不改者出局,让该尽的职责有人负责。
谁让国有资产成了“玩偶”?《信访与证据》思考3
2010年10月15日(周五,阴历9月初八),那天是单位组织离退职工的“重阳节”活动。本想就我信访中未回答的问题(参见《信访与证据》连载30-33)向V所长或办公室M主任问明,结果V所长没来,M主任休假,G副所长和财务室L主任来了。
我问L主任:2001年单位合并时,器材站账户全部住房专用基金只有7万多。但是,1998年T(一人)交的房款就有8.9万(参见《信访与证据》连载31)如何解释?
她含糊地说:是合并后存入专户的。
我忍住气未说出——既然早就存入专户,为什么我在信访中追问此款,你们一直不认账 (参见《信访与证据》连载2、9、16、18、20、22、24-27、36)。
我仅说:我提出的请求“公开”(财务决算报表等)是否允许?(参见《信访与证据》连载31、32、35)她似乎不知道我提出过此“请求”,只说:“公开”的事要找领导。科技局派人来审计过了,要相信审计。
我大声说:不相信!(G副所长等人立即过来劝说:要和谐……)
午饭后,我们几人与G副所长围坐喝茶扯谈。
当我问道:原来器材站的(几十万)存货处理没有?(参见《信访与证据》连载2、4、5、9、15、26、35)
G副所长说:现在想送人都没人要,你看起哪样就去拿哪样。
我马上回:没人要我要!给张清单就行!
另一老同志接话:拿去当废品卖。
G副所长未再接此话说。
我猛然回想到2006年3月,G副所长对我申请“处理积压库存器材商品”的回答是:国有资产现在不能处理!(参见《信访与证据》连载8)一副捍卫国有资产的架势——为什么这批货现在都成了“废品”?
是谁在变魔术玩弄国有资产?——莫名其妙地“流失”又莫名其妙地“无中生有”。
想补账上漏洞时——全都是原价“正品”且不准处理;想核销时——全成“废品”。
如果追究责任,肯定都要推脱——来个“说不清”。但是,有一点说得清:如果都实事求是;如果是依法按制度(具体如:《会计法》《会计制度》《会计准则》《公开制度》等)办;如果能站在国家主人翁的立场——应该不会是此局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