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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有意义的回复背后——?《信访与证据》思考4
上月,我(即:H)向省长信箱发了如下信访件:
标题:“住房补贴”(文件)标准能否早日按“属地管理”原则一视同仁?编号:201000006939提交时间:2010-10-7 16:03:01允许公开(略)内容:
1、现今执行的“《省级单位职工住房补贴实施办法》(略)(注:省)办发[2004]8号”规定:(略)市2001年度每平方米建筑面积基准补贴额为388元。按属地管理原则:即住房补贴实施范围均在(略)市(略)五城区内,(略)市应与省级标准执行一致。但是,(略)市目前仍执行([略]府发[2000]78号):“(略)1999—2000年经济适用住房平均价格定为1600元/m2。经测定,每平方米建筑面积基准补贴额为305.33元。”为此,前几年曾走访(略)(注:市)房改办,当时回复是:早已按“(略)(注:省)办发[2004]8号”拟文报省政府有关方面待审,为何至今未批?能否早日按属地管理原则对省市单位在(文件)基准补贴额(388元)上一视同仁?或对于有条件发放住房补贴的市级单位能否参照省级基准补贴额(388元)执行?若因省、市计算数据有差异,能否告知具体是依据什么差异数据测定388元与305.33元标准的?(因为在公开信息中查不到有关的计算数据)
2、2010-2-3 曾发送(内容与上述略同)(略)的信件到“省长信箱”。之后查询时,始终显示“编号:尚未生成 ”“答复时限:《信访条例》第三十三条(略)自受理之日起60日内办结;情况复杂的,(略)延长期限不得超过30日,并告知信访人延期理由......” 哪知,等到90天后,信件就查询不到了。后来见网上有人发文表扬:“(略)省长信箱”回复及时。以为改进了,于是2010-05-21向“省长信箱”重发此信,仍同上次一样始终“受理申请审查中 受理编号 尚未生成”,很失望。2010-10-2再次查询时发现:2010-05-21信件不见了,2010-2-3的信件又出来了,仍是“受理申请审查中”。如果是我未将问题表达清楚,才“此信尚未进行处理”?希望能及时给出(哪怕是一个字的)明确指点(或直接说清:无法回复),也比可能会拖至近一年的长期糊涂等待有效率。谢谢了!
2010年10月16日,当我发现“尚未生成”不见了,有了“受理编号”时,很兴奋!想象着:会如何回复?
2010年10月20日我看到了如下回复:“你反映的问题已按有关规定于2010年10月19日转送至(略)市处理,请等待转送单位的办理结果。同时感谢你对省长信箱工作的信任和支持。”
又是大失所望——因为2010年5月21日,我曾同时向市房管局提交了(同上)类似的公开申请。申请意见和回复如下:
住房货币化分配的补贴标准应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应与省级标准一致,为什么((略)(注:省)办发[2004]8号)发文多年,市级文件却迟迟不发?
意见:敬请注意
您的申请意见已经成功提交到系统,流水号为 20100521165509,流水号是办理情况查询的依据,请妥善保管。我们将在15个工作日内办理(节假日除外)。
处理原因
处理情况 H同志: 您提交的意见信息收悉,经了解,现答复如下: 在《(略)省级单位职工住房补贴实施办法》((略)(注:省)办发[2004]8号)中明确规定了实施范围,该《办法》只适用于(略)市(略)五城区范围内的省直机关和省级企事业单位。(略)市现行住房补贴政策按照《(略)市职工住房补贴实施方案》((略)府发[2000]78号)执行。市房管局 二0一0年五月二十七日
省、市回复均没有解释“省市文件的基准补贴额标准不同”是否符合国务院政策所规定的“属地管理原则”;没有说明“差别不合理” 是否有待修改;没有提到“市级是否曾拟文上报”;没有回答我所问的任何具体问题;更未表示因何原因“无法回复”——得到的仍然是无期限的盲目等待。
我想起了几年前市房管局某同志曾口头解释:省上出了文件都不好办(言下之意:市级报送的文件就被压住不批)。按照此话,“不批”是为缓解缺乏资金的尴尬,好让群众一心期待住房补贴标准的提高而遏制其诉求;实际上也在给某些当权的既得利益者找对策提供了(不执行住房补贴政策的)“借口”(参见《信访与证据》连载16)。这样做,不仅没考虑“文件”(制定标准)在原则上的不一致会损害政府威望并降低“文件”执行力,也未必就想清楚了:是否能如愿掩盖矛盾?
比如,财政部文件规定:“按照住房分配属地化原则,中央京外行政事业单位向无房和住房未达标离退休职工发放住房补贴,应当严格按照单位所在地市、县人民政府制定的住房分配货币化政策执行。”(见财综[2008]3号)但是,按照市房管局的以上回复,省[2004]8号(标准:388元)实施范围只适用于五城区范围内的省直机关和省级企事业单位。那么,同处一地的中央京外行政事业单位是不是也只能按[2000]78号执行(标准:305.33元)? 如果京外单位有钱执行可以“就高不就低”,同在一地的市级单位是不是也可以照办? 如此折腾,还不如就按属地管理原则统一标准——消除类似矛盾。
要解决矛盾就不能回避,必须正视。只有分析不同单位没有钱发放住房补贴的具体原因,才会求解难题。让透明的政策激发群众去争取赋予的权益——也许对深入改革、严密监督、积极增效恰能正面促进( 参见《信访与证据》连载17、37、39)。
http://www.cdfgj.gov.cn/News/ShowInfo.aspx?ArticleGuid=CA78C693-03C8-45DD-8E4E-8A371F33FF3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