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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消政策补贴该不该?《信访与证据》思考13
2011年11月17日,市情报所通知:先补发离退休职工去年全年增加的退休金,今年应补发的暂缓(注一),并从12月开始按新增退休金发放。但是,要扣去原来发的多项补贴(对我来说,几乎扣掉新增退休金的一半),其中包括比别人还多扣掉了按川人发[2004]60号文件(以下简称“60号文件”)享受的每月补贴。我对此不解,于2011-11-21(申请市人社局公开信息)、2011-11-30(向省长信箱求解释)、2011-12-06(向市人社局提出不同意见),均转市人社局工资处同志受理和电话解释,并于2011-12-01和2011-12-13共出据了三次基本相同的书面处理情况。
现将我2011-12-06的意见摘录如下(注二):
(前略)我对有关政策依据进行了查证,我认为“60号文件”属于国家计划生育政策的配套文件,其补贴不应取消。理由如下: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四章奖励与社会保障“第二十九条 本章规定的奖励措施,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较大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或者人民政府可以依据本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二、在全国人大信息中心:http://www.npc.gov.cn/npc/flsyywd/shehui/node_2223.htm
法律释义与问答>>社会法类>>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释义 第二部分 释义 第四章 奖励与社会保障“提高独生子女父母和无子女者的退休金和养老保险金。……目前,一些地方都把养老保险制度与计划生育奖励措施结合起来。如,有些地方规定,对于独生子女的父母是机关、企事业单位职工的,退休后加发一定数额的退休金或养老保险金,加发的退休金或者养老保险金的数额从每月5元到按每月退休金的5%不等,但一般均规定增发以后不能超过本人的原工资标准;有的地方规定,可以由独生子女父母所在单位在其退休后给予一次性奖励;有些地方规定,终身无子女或独生子女死亡后不再生育也未收养子女的城镇职工,退休时可增加一定数额的退休金或者按本人标准工资金额的100%发给退休金或者养老金,或者一次性给予一定数额的补助,或者按照有关规定享受提高退休金、增发奖励费和生活困难照顾的待遇。”
三、《四川省人事厅 四川省财政厅关于提高全省机关事业单位中终身无子女职工退休生活补贴的通知》川人发[2004]60号明确了制定依据:“根据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计划生育若干问题的试行规定》(川府发[1980]177号)关于"持有独生子女证的父母,年老退休时,职工按退休条例规定可多补助退休金5%;终身无子女的老人退休后,更要从各方面加以照顾"的精神,省人事厅、财政厅1993年制定了《关于解决终身无子女和孤寡退休人员生活补助费、护理费补贴的通知》(川人退[1993]28号)文件、补贴标准执行至今已显较低,需适当调整。”
四、以上三条说明川人发[2004]60号是符合国家《计划生育法》奖励与社会保障规定“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实施办法”的。不属于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厅字[2005]10号、厅字[2006]5号文件要求取消的补贴。也不属于川人社发〔2011〕29号“在国家统一规定的津贴补贴外发放的津贴补贴和奖金”范围。因此,应与独生子女父母退休费“多补助退休金5%”同样予以保留,将“生活补助费并入基本养老金的补贴”[参见2010-12-03(按照省政府全面清理规范性文件的要求,经认真清理,涉及劳动和社会保障的继续有效文件:川劳险[1995]17号)四川省劳动厅、四川省财政厅《关于企业中终身无子女和孤寡退休人员生活补助费、护理费补贴问题的通知》]。
五、参考各地对“无子女”等类似情况,也是与“计划生育有关奖励”结合执行甚至体现出“更要从各方面加以照顾的精神”。如:
1、“(十四)计划生育有关奖励问题:根据《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02年8月8日)精神。……2.无子女的职工或者因独生子女死亡造成无子女的职工,退休时由所在单位按当地上年职工年平均工资额的100%给予一次性生活补助”;广州市出台《广州市社会化管理特殊人员参加居家养老暂行办法》的补充通知(穗退管字〔2007〕4号)“孤寡老人……居家养老,可获得每人每月100元的管理服务费。” http://www.gzsports.gov.cn/SysParts/InfoOrg/details.jsp?infoId=Info2008102719452952283
2、“3、依据《海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规定,对独生子女父母或无子女人员退休时,每月分别加发本人退休时计发基本养老金的百分之五、百分之十作为计划生育奖励金。” http://www.sanya.gov.cn/news/zbft/data/t20091020_16369.shtml
3、上海市计划生育奖励与补助若干规定(2011年1月1日起执行)
“第九条(婚后无子女奖励的过渡性规定) 2004年4月15日前办理结婚登记且婚后未生育又未收养子女的本市户籍公民,按照下列规定领取一次性计划生育奖励费:
(一)按照《上海市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办法》规定参加社会保险的人员,办理退休手续时,在按照《上海市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办法》规定计发养老待遇后,再给予一次性计划生育奖励费(即原计划生育一次性补充养老金)10000元。
(二)不符合前项规定的人员,女年满55周岁或者男年满60周岁的,由其户籍所在地的区、县政府给予10000元的一次性计划生育奖励费。” http://www.shanghai.gov.cn/shanghai/node2314/node3124/node3134/node3136/userobject6ai1599.html
4、其余如:重庆地区、湖南省……(略) 以上意见希望有关部门能依法按政策考虑执行,若不同意上述依据敬请告知。(以下略)
市人社局回复的书面处理情况摘录如下:
受理时间 2011-12-13
(略)我们再次咨询了上级相关部门,并及时与你进行了电话沟通。电话中,我们再次对执行该文件的相关政策给您作了耐心细致的解释,现书面回复如下:《关于印发四川省其他事业单位绩效工资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川人社发〔2011〕29号,以下简称《通知》)规定,其他事业单位从2010年1月1日起实施绩效工资,在实施绩效工资的同时,发放事业单位离退休(职)人员补贴。并明确规定:事业单位实施绩效工资与规范津贴补贴结合进行。要求全面清理核查在国家统一规定的津贴补贴外发放的津贴补贴和奖金。《关于提高机关事业单位中终身无子女退休生活补贴的通知》(川人发〔2004〕60号)规定的享受的退休生(注三/可能书面回复漏掉一字:活)补贴属清理核查范围,在此次发放事业单位离退休(职)人员补贴时,按要求对该项目进行归并。目前,全省均按此政策执行。(以下略)
“全省均按此政策执行”!……算了?……到底是政策有问题?还是执行政策的问题?还是我没有理解政策?……不弄清楚能算了?……既然要讲法制,既然维权只有靠自己,无论是什么结果……也要弄明白!
注一:发放此补贴的有关具体情况可参见《信访与证据》思考11-12
http://blog.sina.com.cn/s/blog_5cfb7b380100u0t6.html
注二:此意见和处理情况回复已在市政府公开信息网公开显示。
http://www.chengdu.gov.cn/platform/gkyjx/SuggestionDealAction.do?action=SeeResultSuggestionDealPlan&SerialNumber=20111206114256
注三:此颜色字符表示属本文加注的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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