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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执行不公怎么办?-思考14《信访与证据》(原发2011-2012)
来源: | 作者:hzzz999峰溪探索 | 发布时间: 2021-10-30 16:43:50 | 261 次浏览 | 分享到:

政策执行不公怎么办?《信访与证据》思考14

2011年12月26日向省长信箱、市长信箱提交信访内容全文如下:


                 政策执行不公怎么办?

省长信箱、市长信箱:

    此信反映的系列问题是由取消“川人发[2004]60号文件”(以下简称“60号文件”)所规定补贴引起的。因问题相关密切,分割开难说清。再考虑到也许涉及省、市多部门,为提高效率,只好将此信同时发到省长信箱和市长信箱。寄望能综合处理。问题见下:

一、对<取消“60号文件”补贴>《不同意见》(见注一)的补充

(一)进一步理解“60号文件”补贴符合国家规定不应取消

1、“60号文件”是对(川人退[1993]28号)(以下简称“28号文件”)当年规定的已显过低补贴标准的提高,与按退休金5%奖励退休的“独生子女”父母同样都是在执行按国家政策制定的“川府发[1980]177号”(以下简称“177号文件”)。且按照“177号文件”对“无子女”等“更要”“照顾”的要求,“28号文件”和“60号文件”都采取了每月固定补贴的方式(注:按当时的退休金水平:1993年7月起每月补贴20元和30元、2004年8月起增加为40元和60元,一般均比按退休金的5%计算略高且固定,照顾了低收入者。若当初都统一按5%比例提高,也许就不会出现目前的误解操作)。

2、“60号文件”中关于无子女等补贴是对国家现今基本生育政策的填充,有助于消除独生子女父母对风险的担忧。其照顾方式也符合全国人大信息中心(法律释义与问答)对《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的释义(详见注一)。

3、国发[1993]79号已要求“在建立新工资制度的同时”对“津贴进行整顿,合理的项目除按国家规定纳入职级工资标准外,其余部分保留,不合理的项目予以取消。”从该补贴当时能保留的现实[(注二)渝府发〔2000〕104号就明文规定保留],也证明其已属国家认可的“93年工改保留补贴”。

(二)取消“60号文件”规定补贴无明确文件依据

1、市人社局的书面回复指出“要求全面清理核查在国家统一规定的津贴补贴外发放的津贴补贴和奖金。”“(川人发〔2004〕60号)”“属清理核查范围”“按要求对该项目进行归并。”显然,属于“清理核查范围”不能作为取消或以目前方式归并该补贴的依据。既然承认是“归并”,就是承认其“合理”(因为“不合理”的只能“取消”不能“归并”)。对于符合国家规定的该补贴,应区别于不享有该补贴的他人,比照按国家政策执行的非“国字号”[独生子女父母“多补助退休金5%”或者企业现行规定(川劳险[1995]17号)将无子女等“生活补助费并入基本养老金”等]保留方式合理归并。目前不合理的归并,不仅无明确文件依据,对于本来收入就不高的我来说,反而比他人还多扣减了此补贴,感觉同资金来源不合法、不合规的项目被取消一样无区别。

2、从市人社局电话解释得知,关于该补贴“咨询了上级相关部门”,因省级机关从2008年4月就取消了(或者换成书面回复的说法——归并掉了)。所以“上行下效”——也许这才是实际“依据”。

    正是此话让我联想了系列问题,引发更多不满。

二、政策执行不公暴露的问题

(一)盲目“上行下效”和“政策执行不公”误导和制造了对国家政策的不满

    仅依据“上行下效”,盲目认为上方即代表国家(注三),结果就是全省、全市统一执行,不满被误导归罪到国家政策的制定。

    如果紧跟上级还能理解,不能理解的是:联想到自2010-2-3起至2010-10-7多次拜访省长信箱(就省、市《“住房补贴”的文件标准能否早日按属地管理原则一视同仁?》询问为何不能按国家规定与省级机关执行的地区新标准相同?),经转送由市房管局(署期2010年12月13日)网上书面回复(注四),其中基本在重复文件精神,最后提出了一个(已过一年仍无动静的)远期计划:“需综合考虑新旧政策衔接和财政资金安排等因素,相关部门根据我市房价和职工收入情况正积极研究对现行住房补贴方式和标准进行创新和调整,待条件成熟时推广实施。”在这里(制定基准房贴本就无关资金问题,出台该政策时就明确了:各单位要具备资金条件时才执行),为何长期违背国家政策“同地同标准”的公平原则(参见注四)?为何又不紧跟着“上行下效”——允许当地(可以按现有政策实施该补贴的单位)都统一照省级机关标准执行?不满也只好归咎到了国家政策权威的丧失和无能。

(二)执行政策不统一增加了各地和事、企矛盾

1、“有些地方规定,对于独生子女的父母”“加发的退休金或者养老保险金的数额从每月5元到按每月退休金的5%不等”“有些地方规定,终身无子女或独生子女死亡后不再生育也未收养子女的城镇职工,退休时可增加一定数额的退休金或者按本人标准工资金额的100%发给退休金或者养老金,或者一次性给予一定数额的补助”“对独生子女父母或无子女人员退休时,每月分别加发本人退休时计发基本养老金的百分之五、百分之十作为计划生育奖励金。”(见注一:人大信息中心-释义/海南及各地)。如果简单将凡是“按(%)比例增加的”就保留,凡是各地“按月增加的”就视为“在国家统一规定的津贴补贴外发放的津贴补贴和奖金。”给以“清理”并“归并”掉——公平吗?能消除矛盾?

2、目前,差额事业单位面临事、企分离,对于由事业编制划归企业的人员是否又能按企业规定将无子女等“生活补助费并入基本养老金”?是否可以恢复和补发已取消的“个人补贴”?这样麻烦地折腾是否有利于最终统一?

(三)明规则不公就有助潜规则抬头

我是一个力挺明规则的人,现在也感觉到明规则若不公就难禁潜规则。在得到市人社局书面回复时,由于未看到有关文件(注五),当时以为是政策制定不公,立即产生不满和反感,何谈还去维护?我是个能吃苦耐劳的人,也是个不怕公开竞争的人,几十年工作连小的差错也少有,更无过错——为什么会遭受“不公”的集中“惩罚”(参见注六)——从未享受政策分房;始终不能得到房贴补偿;该上岗时权利被剥夺;唯一得到体现国家“更照顾”的补贴还被取消。如果能忍下这“堤内堤外”都在损失,再对比周围,难道只有痛恨自己——为什么没有抓住时机乞求升一级职称(管它是不是“滥竽充数”,管它其实已名义贬值,只要能有提高待遇的使用价值,又混入了不会轻易被取消的钢性范围)?!我不敢再气了,否则……我只有笑——要想弥补——难道又需回到潜规则?去看人家脸色——还担心人家愿不愿成交?

三、政策执行不公怎么办?

1、力求执行统一规则,有错必纠。

    在符合国家政策原则的基础上,力求执行统一才能减少矛盾,合理纠错不仅不会损害政府形象,反而能重塑威信。比如,若能纠正将上述“生活补助费并入基本养老金”,将得到全体已被取消了该补贴的无子女和孤寡退休人员的衷心感谢,反而添加了对人民政府的信任。

2、实在无法统一,应允许自愿选择。

    如果出现多种执行均符合政策的情况,应统一规则:允许切身利益相关者自行决断或自主选择。比如,若省、市住房基准补贴额短期内难统一,可以批准由出资实施的单位自行选择“高”或“低”标准执行。既然是自愿选择,就可以化解不公。

3、难以消除的不公,应以合理方式弥补。

    如果因为各种具体情况,一时难以消除某些“不公”,也应讲明道理,求得谅解,并在其他合理的可行范围内尽力弥补(如上述所提到的及更多的不公实例均可寻求多种合理的弥补方式),让不断吃亏的人心得到宽慰。

四、希望

    近来已感觉到了省、市信访工作程序要求较认真了。我因为忙于照顾父母难离开,市人社局同志还亲自上门让我签字确认转送的信访回复。不过,仍遗憾没有看到中办、国办(厅字[2005]10号和[2006]5号)文件,如果我对政策理解有错,希望指正。也希望省、市信访工作不断进步,希望我努力的结果最终也能配合——让挽回的民心不再又付之东流。


注一:

1、参见市政府公开信息网公开显示“关于取消川人发[2004]60号文件补贴的不同意见”

http://www.chengdu.gov.cn/platform/gkyjx/SuggestionDealAction.do?action=SeeResultSuggestionDealPlan&SerialNumber=20111206114256

2、或参见:《取消政策补贴该不该?《信访与证据》思考13》

http://blog.sina.com.cn/s/blog_5cfb7b380100wj2v.html

注二: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重新明确1993年机关和事业单位工资制度改革问题的通知

渝府发〔2000〕104号

“(三)工改后离退休人员的待遇

  1.参加这次工改后离退休(职)人员,按国办发[1993]85号、人薪发[1994]3号文规定计发离退休(职)费并保留以下待遇:”

  “(4)中央和市规定的因工致残人员的护理费,孤寡退休人员的护理补助费和无子女退休人员的生活补助费。”

http://www.34law.com/lawfg/law/1797/3103/law_893825241724.shtml

注三:参见“谁代表国家?《信访与证据》思考1”

http://blog.sina.com.cn/s/blog_5cfb7b380100kbst.html

注四:参见“没有意义的回复背后——?《信访与证据》思考4”

http://blog.sina.com.cn/s/blog_5cfb7b380100md3a.html

网上发文(2010-11-14 10:25:13)之后,市房管局于2010年12月13日网上书面回复。本来,我已对回复不抱希望,最近再次拜访省长信箱才看到一年前的回复。不管怎样,还是反映了省长信箱的工作进步。

注五:2011年11月30日,托本单位同志就近到市人社局拿到“川人社发〔2011〕29号”打印文件,让其见面时转交我,因故至今还未看到{中办、国办(厅字[2005]10号和[2006]5号)文件被告知属机密不能复制}。不过,我通过网上其他省、市、县公开信息,以及市人社局同志的电话解释,经综合分析,相信自己应该对政策有一定的理解。

注六:参见《信访与证据》纪实连载(1-40)

http://blog.sina.com.cn/s/articlelist_1559984952_11_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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