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真的是“柳暗花明”吗?《信访与证据》思考37(2015-03-26 15:58:20)
来源: | 作者:hzzz999峰溪探索 | 发布时间: 2021-10-31 09:04:09 | 80 次浏览 | 分享到:

真的是“柳暗花明”吗?《信访与证据》思考37(2015-03-26 15:58:20)

当我看完工商银行2015年2月25日回复(注一)的瞬间,一时不知什么滋味——到底谁是弱势群体(这段时间,公认的强势也在喊自己弱)?!我的第一反应是:不能再继续这种不解决问题的网上投诉和建议了。 


不过,我仍然继续在网上留言四次以确认——


2015年03月01日10:04 (星期日) 留言[咨询]:“理财金卡过了有效期怎么办理继承公证?工商银行:按照201502250001871018回复,工行因操作规定缺陷造成了账务差错无法更正(若等待工行完善规定也遥遥无期),目前仍然要求家属(对离世母亲不愿使用未设密码的理财金账户卡)办理继承公证。但是,我在网上的公证预约(因要照顾90多岁的父亲不便外出)一直无人有兴趣受理。请问工行,对于办理了‘贷方入账业务’的‘未启用卡’,是否按活期计息?能否转定期?有无规定超过多长时间就作废收归工行所有了?或是无规定期限,直到下代人或任何其他亲属也可以有效办理继承公证?谢谢!”


2015年03月02日 15:08 (星期一)201503020001924516回复:“尊敬的工商银行客户:您好!该卡内的活期存款计活期利息,且代发社保存款类账户(养老金账户及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医疗保险账户)不属于小额账户,因此不会自动批量销户。但是由于未启用卡不可以办理扣划业务,无法从活期账户转出资金并存入定期账户。”


我想,“不会自动批量销户”不等于过了有效期不会作废,于是我在2015年03月03日7:58又留言[咨询]:“理财金卡过了有效期可以办理继承公证吗?”(省略部分同上内容)“若过了卡面标注(7/23)的2023年有效期,卡内资金是否就收归工行所有了?或仍然无限期属于‘未启用卡’,直到(以后的下代人)办理了继承公证后才可以注销?谢谢!”


2015年03月03日 10:52 (星期二)201503030001931518回复:“尊敬的工商银行客户:您好!理财金卡到期后,卡内资金不受影响,只是不能正常用卡。如需到期换卡并支取卡内存款,届时还需合法继承人为证明自己的身份和有权提取该项存款,应向公证处……(内容基本同前几次省略)”


2015年03月05日(星期四)11:45我发留言[意见]:“是否违反了人民银行的基本规定?请问:工商银行规定‘持卡人定制余额变动提醒业务后,我行会根据客户的定制信息发送提醒’(见201502160001825018回复)和‘不会主动告知’‘账户信息’(见201502150001815519回复),是否违反了人民银行的基本规定?(根据《银行卡业务管理办法》银发[1999]17号第五十二条发卡银行的义务,并未先要求持卡人定制余额变动提醒业务,也就是无论持卡人是否有此需求,发卡银行也该主动提供此服务。即‘发卡银行应当向持卡人提供对账服务。按月向持卡人提供账户结单,在下列情况下发卡银行可不向持卡人提供账户结单:1、已向持卡人提供存折或其他交易记录;2、自上一份月结单后,没有进行任何交易,账户没有任何未偿还余额;3、已与持卡人另行商定。’)”


13:57工行201503050001950019回复:“尊敬的工商银行客户:您好!非常抱歉,针对您目前的情况,存款人死亡后,合法继承人为证明自己的身份和有权提取该项存款,应向公证处……(内容同前次省略)”


15:20我不死心,重发相同留言[咨询](略)。


15:25工行201503050001953516回复完全相同(略)。


我死心了——我想到了“为什么潜规则会存在”的道理——更明白了仅仅寄望自己纠正自己的错误谈何容易(除非本身具有相当优秀的素质)!——但我不相信已经“山穷水尽”,决心不惜承担可能造成的最大损失,一定要得到尽力之后的结果——我开始在网上辗转寻找其他途径……3月6日(周五下午),我终于拨通了省银监会的投诉电话,并按其指引又拨通了人民银行(12363金融消费权益保护咨询投诉)电话。当工作人员询问后,要我留下联系电话时,我感觉有点像找到人民的银行了,解决问题可能有了希望。


3月9日(周一)上午约9时,省工行人员来电话询问我投诉的具体情况。下午,发卡网点行ZL女士(以字母代替姓名,下同)来电话进行惯例解释,仍然企图说服我(又叫我去找母亲的单位)付费办理继承公证,同时也表示可以帮助联系公证处上门服务(但可能要在最低收费200元外加费)。我说,如果必须公证,也该是有关键错误的工行来承担公证费(注二)。接下来,我们之间展开了约10多天的讲理、查据、协商和联系(她不方便上网,我们经6次电话和20多条易信的电脑短信沟通,未见面),我渐渐感觉自己不那么弱势了……最后,她没有采纳我一再提议的“小额”无需公证(完全可按现有法规,在扣除父亲应享有的夫妻共同财产的一半后,我和姐姐均放弃每人约500元,都由父亲继承)的意见,即使公证员也说“没有处理过这种”有些为难的公证,她(也许在请示后)也宁愿由她个人出钱补偿(200元)公证费,而依然坚持要我们配合公证。结果,连父亲和母亲单位工作人员都一起配合到了公证处。当办完这一切后,3月23日16时我在工行网上留言[表扬]:(部分省略)“ZL同志,在3月9日受理了我的投诉后,没有推脱,尽心联系公证处很快办理了所需公证,并且替工行方承担了(由工行内部有缺陷的规定)所造成的损失(公证费用)。这种负责任和勇于承担的精神值得称颂,请代我向她再次表示感谢!致礼!” 16:57 (星期一) 201503230002127022回复:“尊敬的工商银行客户:您好!感谢您对我行员工服务的认可和鼓励!我们也将以此来激励和引导员工进一步做好服务工作。”(虽然ZL表示这是她应该做的,但是在目前,若能引导每个人都做到自己该做的,那么,更多的“投诉”也将缓和成“表扬”……)


初步总结:近4个月来,到底值不值得用大量时间精力仅解决一个不大的经济利益?也许从一开始所产生的动力就不仅在此。我在2008年12月27日发出的第一篇博文的初衷(注三)即是希望公开讲理——6年多过去了,道理讲了不少,但这次不仅有人迅速回应,而且有能够解决问题的人来平等地、承认事实地对话。虽然解决方式(由于不了解工行内部的规定,无法评价,仅凭感觉认为)或许还有潜规则在起作用(现阶段它也有存在的理由),不过,似乎柳暗花明”的已在朦胧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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