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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银行的快速系列回复让人感受到什么?《信访与证据》思考36(2015-02-25 11:19:44)
2015年2月9日7:50,我在工商银行网站成功提交了“在线留言”:
我于2014年12月12日收到95588按惯例的短信回复(需办理公证来兑现母亲理财金账户金额问题),我认为对于本人至今未设密码未接受的理财金账户卡,仅依据公证来兑现不妥。通过进一步查找相关文件依据以及遇到的现实障碍,考虑到此问题也许存在一定普遍性,是否应综合考虑促使有关规定和银行操作方面的完善?从目前来说,本次信访仅依据或参照正在实施的法规提出了对此疑难问题的处理请求,期盼能督促解决。非常感谢!详情请见附件“请求解决工行理财金账户金额难以兑现问题”。
2015年2月9日 16:51工行201502090001756516回复:
尊敬的工商银行客户:您好!很抱歉,我们没有收到您提交的附件。如果您办理我行业务遇到非账务问题,还请您详细描述,以便为您解答。
2015年2月10日7:50-8:10 我(缩写不超过600字后)“在线留言”:
一.银行方关键过错:对于(省略单位名)代办后等待审核(本人设密码)确认其为实名开户的账户,采取了先收不支的简单操作且未按规定及时告知。二.银行方要求家属办理继承公证是推卸责任。公证人员对此是否由公证来解决无明确说法。网上给几个公证处发公证预约无回音。各公证处当面称收费最低200元,有的至少600元,但实际少有公证员接手办理低收费的公证。三.请求工行在不违规框架下主导解决1.若认为母亲具有该理财金账户所有权,将此无效账户金额更正转入母亲本人原工资存折是合理合法的,不涉及继承问题。2.可参照1981年5月15日开始实施的《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关于存款人死亡后存款过户和支付手续问题的补充通知》中第二条“原则上应按联合通知的规定,通过公证处出给继承证明书办理为妥。但在具体掌握上,对金额不大(每人不超过一千元)或对个别继承人确实比较了解,付款确有把握,不致发生误付的情况下,可凭继承人所属工作单位提供的直系亲属证明书,并根据各继承人共同签署的协议书分配遗款。”的精神办理。3.如不能确认该理财金账户所有权并难以掌握当事人实情,可将该账户金额退回原转款单位负责处理,不属于违规“扣划个人在金融机构的款项”。4.即使公证也应由关键过错方出面联系并承担费用……若附件收不到请阅
http://blog.sina.com.cn/s/blog_5cfb7b380102vg1s.html
2015年02月10日 14:26工行201502100001765042回复:
尊敬的工商银行客户:您好!牡丹借记卡代办/批量开户时,不能预留密码,且卡片状态为“未启用”;开卡成功后持卡人本人须持有效证件在本、异地任意网点办理卡启并设置密码。
附说明:未启用卡不可以办理扣划业务,但可以办理贷方入账业务,包括卡存和转入。
此外,存款人死亡后,合法继承人为证明自己的身份和有权提取该项存款,应向公证处(未设立公证处的地方向县、市人民法院,下同)申请办理继承权证明书,储蓄机构凭以办理过户或支付手续。该项存款的继承权发生争执时,由人民法院判处。储蓄机构凭人民法院的判决书、裁定书或调解书办理过户或支付手续。”查看《中国工商银行牡丹国际借记卡章程》“第十三条 发卡机构应向持卡人提供咨询、查询、挂失、处理投诉、对发生交易的卡片按月发放对账单(与持卡人另有约定的除外)等服务,对持卡人关于交易和账务情况的查询和更正要求,应当在受理之日起30日内给予答复。”
2015年2月10日22:52我“在线留言”:
请问工行:刚看了2月10日14:26给我的邮件回复并查看了《中国工商银行牡丹国际借记卡章程》。请问回复中提到“未启用卡不可以办理扣划业务,但可以办理贷方入账业务,包括卡存和转入”的规定是出于何处?在办理未启用卡“贷方入账”后工行方未及时按该章程“第十三条……按月发放对账单等服务”是否算存在过错?谢谢回复!
2015年2月11日 09:15工行201502100001773525回复:
尊敬的工商银行客户:您好!这边是工行信用卡留言板座席,为您回复国际借记卡相关问题。
领取牡丹国际借记卡后,应及时办理卡片启用并立即在卡片背面签名栏签名,方可正常使用此卡。
若办卡时定制账单服务,发卡行会对发生交易的卡片按月发放对账单,此外您也可通过电话银行或个人网银及时对账。
2015年2月11日14:52我“在线留言”:
请问工行:2月10日14:26给我的邮件回复中,针对由单位代办的“理财金账户卡”的“未启用卡不可以办理扣划业务,但可以办理贷方入账业务,包括卡存和转入”的规定,我希望查阅法规原文,可以告知此规定是出自何处吗?谢谢回复!若需查阅2月9日留言附件,可阅链接:http://blog.sina.com.cn/s/blog_5cfb7b380102vg1s.html
2015年2月12日 09:15工行201502110001780026回复:
尊敬的工商银行客户:您好!根据我行规定:牡丹借记卡代办/批量开户时,不能预留密码,且卡片状态为“未启用”;开卡成功后持卡人本人须持有效证件在本、异地任意网点办理卡启并设置密码。未启用卡不可以办理扣划业务,但可以办理贷方入账业务,包括卡存和转入。
根据“中国工商银行借记卡章程”规定,“借记卡只限经发卡银行批准的持卡人本人使用。持卡人委托他人代为办理业务的,须符合发卡银行相关业务的代办规定。”您可以点击下列链接查询中国工商银行借记卡章程:http://www.icbc.com.cn/ICBC/html/zhangcheng/zhangcheng_mudanJJK/zhangcheng_mudanJJK.htm
此外,存款人死亡后,合法继承人为证明自己的身份和有权提取该项存款,应向公证处(未设立公证处的地方向县、市人民法院,下同)申请办理继承权证明书,储蓄机构凭以办理过户或支付手续。该项存款的继承权发生争执时,由人民法院判处。储蓄机构凭人民法院的判决书、裁定书或调解书办理过户或支付手续。
2015年2月12日16:15我“在线留言”:
尊敬的工商银行:
谢谢不厌其烦地回复,但是我想知道的是:能不能告诉我“未启用卡不可以办理扣划业务,但可以办理贷方入账业务,包括卡存和转入。”的规定在哪里能看到?《中国工商银行借记卡章程》已阅,其中没有此规定。若不能回答请向领导反映并如实告诉我。谢谢!
2015年2月13日 09:11 工行201502120001790016回复:
尊敬的工商银行客户:您好!根据“中国工商银行借记卡章程”规定,“借记卡只限经发卡银行批准的持卡人本人使用。持卡人委托他人代为办理业务的,须符合发卡银行相关业务的代办规定。”
鉴于上述说明,还需您符合我行借记卡代办开户的相关规定。我行个人账户开立的相关规定中包括:未启用卡不可以办理扣划业务,但可以办理贷方入账业务,包括卡存和转入。
此外,对于您的实际业务需求,存款人死亡后,合法继承人为证明自己的身份和有权提取该项存款,应向公证处(未设立公证处的地方向县、市人民法院,下同)申请办理继承权证明书,储蓄机构凭以办理过户或支付手续。该项存款的继承权发生争执时,由人民法院判处。储蓄机构凭人民法院的判决书、裁定书或调解书办理过户或支付手续。
2015年2月13日10:05我“在线留言”:
尊敬的工商银行:谢谢今天的详细回复。但是工行在对单位代办的“未启用卡”“可以办理贷方入账业务,包括卡存和转入”后,没有按照《银行卡业务管理办法》银发[1999]17号“第五十二条 发卡银行的义务”规定,向持卡人告知“交易金额、账户余额”“交易日期”等,工行方的此过错却要我们通过继承公证来弥补合理吗?(何况我们目前还遇到了公证方面无人受理的困境,详情可见附件),难道工行就不能参照“原则上应按联合通知的规定,通过公证处出给继承证明书办理为妥。但在具体掌握上,对金额不大(每人不超过一千元)或对个别继承人确实比较了解,付款确有把握,不致发生误付的情况下,可凭继承人所属工作单位提供的直系亲属证明书,并根据各继承人共同签署的协议书分配遗款。”的精神来办理(母亲此款可由父亲一人继承,详见附件注五原文)?
2015年2月13日 14:21工行201502130001797016回复:
尊敬的工商银行客户:您好!根据您目前的实际业务需求,如需办理资金支取,在存款人死亡后,合法继承人为证明自己的身份和有权提取该项存款,应向公证处(未设立公证处的地方向县、市人民法院,下同)申请办理继承权证明书,储蓄机构凭以办理过户或支付手续。该项存款的继承权发生争执时,由人民法院判处。储蓄机构凭人民法院的判决书、裁定书或调解书办理过户或支付手续。
2015年2月14日 8:38我“在线留言”:
尊敬的工商银行:请问工行在对单位代办的“未启用卡”“可以办理贷方入账业务,包括卡存和转入”后,会不会通知持卡人或告知“交易金额、账户余额”“交易日期”等信息?
2015年2月15日 14:26 工行201502150001815519回复:
尊敬的工商银行客户:您好!一般您需要定制余额变动提醒业务,我们才会给您提醒账务信息。此外,我行不会主动告知您您的账户信息的。
2015年2月15日16:42我“在线留言”:
尊敬的工商银行:按照201502150001815519回复存在两个问题。1、持卡人“需要定制余额变动提醒业务”才会知道银行单方对单位代办的“未启用卡”办理了“贷方入账业务”。但是,正因为持卡人不愿意使用银行卡,也以为可以不使用才未去银行启用,更不要说办理相关业务了。银行方的这一规定造成持卡人不知情而带来严重后果是否不妥?2、按照《银行卡业务管理办法 银发[1999]17号》第五十二条规定“(三)发卡银行应当向持卡人提供对账服务。按月向持卡人提供账户结单”,发卡银行是否应该执行此文件,特别是在单方启用时主动履行告知义务?
2015年2月16日 11:15 工行201502160001825018回复:
尊敬的工商银行客户:您好!根据您的描述,您家人持有的是我行的理财金卡,并不属于国际借记卡。对于理财金卡,持卡人定制余额变动提醒业务后,我行会根据客户的定制信息发送提醒。
此外,存款人死亡后,合法继承人为证明自己的身份和有权提取该项存款,应向公证处(未设立公证处的地方向县、市人民法院,下同)申请办理继承权证明书,储蓄机构凭以办理过户或支付手续。该项存款的继承权发生争执时,由人民法院判处。储蓄机构凭人民法院的判决书、裁定书或调解书办理过户或支付手续。
2015年2月16日16时我“在线留言”:
请问工行:单位代办的理财金卡是否属于借记卡?是否应按照《银行卡业务管理办法 银发[1999]17号》第五十二条规定“(三)发卡银行应当向持卡人提供对账服务”,特别是在单方启用“贷方入账业务”时主动履行告知义务?谢谢!
2015年2月17日 08:48 工行201502160001827518回复:
尊敬的工商银行客户:您好!理财金卡属于我行借记卡卡种,持卡人定制余额变动提醒业务后,我行会根据客户的定制信息发送提醒。
此外,存款人死亡后,合法继承人为证明自己的身份和有权提取该项存款,应向公证处(未设立公证处的地方向县、市人民法院,下同)申请办理继承权证明书,储蓄机构凭以办理过户或支付手续。该项存款的继承权发生争执时,由人民法院判处。储蓄机构凭人民法院的判决书、裁定书或调解书办理过户或支付手续。
2015年2月20日10:59我“在线建议”:
根据事例:单位替母亲代办理财金卡,母亲不愿使用且至去世未设密码启用。由于单位方出现寻常工作差错却无法更正(将母亲每月工资等发到原存折时误将困难补贴发到理财金卡);又由于工行方按“未启用卡”“可以办理贷方入账业务”和需要“持卡人定制余额变动提醒业务后”才通知持卡人的有缺陷的规定,造成了目前要求无过错又本无公证意愿的继承人去费时费力闹得“满城风雨”地履行繁杂又花钱的继承公证手续(况且还难找有兴趣受理的公证员)的不合理现象。为完善规定提两点建议:1、建议工行方在首次对单位代办的“未启用卡”“办理贷方入账业务”时能主动发短信通知持卡人并反馈信息给存款人。这点对于工行方来说是举手之劳或不难做到的,却可以避免给储户带来上述(包括误将钱存入过期卡等)非常的麻烦。2、建议由有错方来弥补差错,如果工行方不能将母亲的“未启用卡”内的误转款退回原转款单位负责更正处理或直接更正转入母亲仍可使用的原工资存折,从主动弥补工行方规定的不妥和多为客户考虑,建议参照“对金额不大”“或对个别继承人确实比较了解,付款确有把握,不致发生误付的情况下,可凭继承人所属工作单位提供的直系亲属证明书,并根据各继承人共同签署的协议书分配遗款。”的精神来办理(母亲此款可由父亲一人继承,详见附件注五原文)(注),或其他工行方认为可行的弥补方式。是否接受此建议盼回复,若不能接受能否讲明原因?谢谢!
我想,也许这次不大可能快速回复了……哪知,春节后第一天上班,我仍然收到了
一如既往的快回——
2015年02月25日 10:27 (星期三)
中国工商银行201502250001871018回复:
尊敬的工商银行客户:
您好!很抱歉,目前存款人死亡后,合法继承人为证明自己的身份和有权提取该项存款,应向公证处(未设立公证处的地方向县、市人民法院,下同)申请办理继承权证明书,储蓄机构凭以办理过户或支付手续。该项存款的继承权发生争执时,由人民法院判处。储蓄机构凭人民法院的判决书、裁定书或调解书办理过户或支付手续。
此外,我们一定认真考虑您的建议,在今后的工作中不断完善我行服务。
我不知道还能说什么了,只感到……茫然——
注:需查阅附件可参见进入链接http://blog.sina.com.cn/s/blog_5cfb7b380102vg1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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