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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会吞下扔来的恶果?!《信访与证据》思考40(下)/22
来源: | 作者:hzzz999峰溪探索 | 发布时间: 2021-10-31 11:42:09 | 84 次浏览 | 分享到:

   我会吞下扔来的恶果?!《信访与证据》思考40(下)/22

   20171123(向局长信箱的两个不同窗口)发出信访后,很快就收到邮件回复了(详见注一)。出奇地快并非好事!我不得不另行收集依据——在20171205再次递交局长信箱的内容是:

             请求分清责任

   我于20171130看见科技局信访同志20171129邮件发来的20171128回复。回复的核心含义仍然重复20171115——以存在“事实劳动关系”而我未在规定期限内申请仲裁,推论该由我对不能依法维权的“结果负责”。真的如此简单强调原本主要为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的“事实劳动关系”,就会让我自食被侵权的恶果?就会轻松开脱违法违规者的责任?为了依法按政策分清责任,我(不再重复20171123信访已讲明的事实和理由,详见注二)只请求明确回复以下问题:

   一、我是否适用《劳动法》?

   按照(劳部发〔1995〕309号)《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4条:“公务员和比照实行公务员制度的事业组织和社会团体的工作人员,”“不适用劳动法。”我首先请求明确:我是否属于“比照实行公务员制度的事业组织”人员?

   二、我是否属于强迫内退?

   按照内退政策要求的明确法律要件是(注三):1、距退休年龄不到五年;2、经本人申请;3、企业领导批准;4、劳动部门备案。

   在1998年,先是领导动员我退休。我气愤地回顾了自己无可指责的工作经历并提出了解决住房请求的无效退休申请。领导在突然给我2月12日内退通知时,应该清楚内退条件和我并不自愿。当时在三条不符合法定条件和违背政策规定的情况下内退我,算什么?从2005年起,在明确我具有法定上岗资格的情况下,领导无视我的积极上岗请求和拒绝申请内退,仍然强行维持内退我的错误,算什么?什么才叫“强迫”?——是要我每天在单位静坐“上班”并不领内退工资至饿死才能证明是“强迫”?!

   三、“新官不理旧账”的依据是什么?由此导致超期不能维权谁负责?

   1、20171128回复中,新官将责任推得一干二净,我现在只请求回答:即使旧官已将我内退“进入档案”,我也还是编制内人员,新官对不符合法定条件和违背政策规定的内退有没有纠正责任?若没有,具体依据是什么?

   2、2005年新的《信访条例》出台后,我发现可以通过信访维权,但是(在20171115回复前),无论是信访的书面还是口头答复,新旧领导均是既没否认我有上岗资格,也没有坚决回答:不准上岗。领导的对策是:模糊话语和无理由超期拖延信访回复且不回复我的信访诉求——没有按照《信访条例》第三十二条清楚明确地回复信访;也没有按第二十一条要求的“依法应当通过诉讼、仲裁、行政复议等法定途径解决的,不予受理,但应当告知信访人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程序向有关机关提出”;更没有讲明“新官不理旧账”的理由,否则,我会蠢到现在还在信访中纠缠!

   四、未实行《公开制度》导致超期失效不能维权的后果谁承担?

   按照《劳动法》第85条规定:“劳动争议发生之日”是指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

   在1998年,群众一般是看不到政策文件的,我不仅没看到任何内退文件也不知晓内退政策精神,根本不清楚当时自己的“权利被侵害”(中办“实行厂务公开制度的通知”是在2002年发出,至今我依据应公开的内容递交的请求公开的信息也没有获准,详见注四)。我是在2005年才明确知道自己有法定上岗资格并开始信访。当网上信息逐渐公开后,我也才知道了自己的“权利被侵害”应当获赔偿(我在2013年6月13日的信访拖到2017年11月15日才明确告知——权利作废——是自己“放弃了主张权利的机会”)。如果我适用《劳动法》,如果认定我的维权超期失效,后果该由谁承担?

   现在,虽然我一直是以历史从宽的和谐思想来考虑,但是,和谐只能建立在真诚的实事求是的依法合规的基础上。我希望在正式书面回复前能多沟通,能够尽量减少我的信访次数,让大家都省事。谢谢!


注一:20171128邮件回复核心内容摘要及原文链接

“现将情报研究所有关办理情况回复如下:”

“问题一:虽然情报报(误字)未与你签订书面的《劳动合同》,但并不影响单位与你之间的事实劳动关系,事实劳动关系仍受《劳动法》调整。你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其行为是依据其自身对内退的理解而实施,因此,你应对其实施的行为及产生的结果负责。

问题二:如问题一所回复,你在此问题中陈述了内退事实确认后所实施的一系列维权行为。因内退事实已被确认,应清楚这一事实的后果。

问题三:你并未举证证明是被原科学器材站强迫内退,而且已在原科学器材站享受离岗待退待遇,领取离岗待退工资并不再上班。原科学器材站合并至情报所后,情报所仍接续原人员管理,不存在不让你上岗的问题,更不存在剥夺劳动权利的情形。

问题四:你已在原科学器材站内退,并进入了档案,这是基本事实,无需再行确认。

综上所述:原科学器材站合并至情报所后,情报所按国家规定规范人员管理,从未推卸过任何责任,对你的每一次上访都细致回复、多次重复回复,情报所并无剥夺劳动权利的情形。”

http://www.cdst.gov.cn/jzxx_chakan.asp?id=35990

注二:不可能容忍的“调研结论”!《信访与证据》思考40(下)/21 (2017-12-07 09:54:21)

http://blog.sina.com.cn/s/blog_5cfb7b380102xakx.html

注三:按政策规定,内退仅针对企业因生产经营发生困难不能正常生产,而无法安置工作岗位的职工,但实际是否属富余职工一般都由领导说了算,此条政策规定主观随意性强,暂且不论。

https://baike.baidu.com/item/内退/10677024

http://www.360doc.com/content/08/0507/15/62878_1243244.shtml

注四:请求明确回复(申请公开)问题《信访与证据》思考40(下)/7(2016-09-13 20:37:42)

http://blog.sina.com.cn/s/blog_5cfb7b380102ws7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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