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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可能容忍的“调研结论”!《信访与证据》思考40(下)/21
2017年11月15日我意外地看见科技局(信访同志从个人邮箱发来的)调研我20171010信访后的回复(接着查看局长信箱回复一致,详见注四)——更意外的是结论。由于均没有设计信访人签署意见处,我只能在2017年11月23日另发信访,全文是:
对科技局20171115信访回复的质疑和请求
我对科技局20171115回复(我20171010信访)的结论(“上访请求无事实及法律依据”)不能接受。现以不可否认的事实为依据,对其关键理由进行质疑并提出请求:
一、质疑一:1998年没有在“法定的申请仲裁期限”内“申请仲裁”。
1、1998年单位领导通知我内退时,由于单位领导未执行《劳动法》与我签劳动合同,我也不可能比领导高明地懂得可以在“六十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
2、由于单位领导并未让我看到内退文件也未告知内退政策精神,对此未赋予我知情权,我仅以为内退是由领导权威单方决定(那时是一把手负责制)的离岗方式,根本不知道内退必须要本人自愿。只是感觉领导不要我,我也不会求他,不可能想到还能与领导进行《劳动法》所指的“劳动争议”,更不可能达到“举证证明是被原科学器材站强迫内退”的法治高度。反之,就以当时我明确拒绝了领导要我去医院开“病退”证明的不可否认的事实来推论(详见注一/4),若领导当时按政策规定让我写“自愿内退的申请”,我也必然拒绝。
3、科技局不去追究当时单位为什么不依法与职工签劳动合同,却严格要求我必须在规定“期限内申请仲裁”,否则就算是“放弃了主张权利的机会”,甚至以我接受的事实为由(即“不再至单位上班、领取离岗待退工资等”)判定我在“主观行为上亦认可了”——难道政策和法都只整治我而不约束官员?!这相当于判定所有事实上的妓女都是自愿的——或者指责所有接受被拐卖事实的人都在“主观行为上亦认可了”,而与人贩无关?!
二、质疑二:“从未推卸过任何责任”?
现简述2005年至今我主张权利的事实:
1、当我看到情报所发给职工的2004年《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总体方案》系列文件后,发现自己具有上岗资格。我在2005年3-5月向情报所领导(包括所办主任)递交了《竞聘报名》、《关于处理(当时无人管的)积压库存的申请方案》、《申请(竞聘)加油站会计岗位的报告》、《对情报所整改工作的几点意见》。同时段,我也拒绝填写“自愿内退申请表”。并在20051114、20060205正式递交局办书面信访反映“被迫待岗”“应设置常态监管的会计稽核岗位”等。2006年3月,当我得知无法上岗时,明显感受到劳动权被剥夺,立即于20060325又递交科技局办副主任书面信访《谁剥夺了我的劳动权》(注一/1-3)。对于20051114-20060325的三次手书信访,情报所拖到20061214才正式(重复20060711非正式)推诿回复(核心语)“没有适合她的工作岗位”。情报所在每次回复信访前不仅没有与我真诚沟通,却像在对付我。若当时情报所是以解决问题的态度、负责任地写明“请求无事实及法律依据”或者指明任何解决途径(如让我该去找“旧官”、“上级”、“仲裁”……等),就不至于发生长期不回复信访【20130613《请求赔偿——关于劳动权被剥夺》和20160810《请求按规定确认我6.14信访中有关“劳动权被剥夺”的问题》(注二、三)】以及“多次重复回复”的叫人反感地行为,也避免了今天的再次质疑!
2、情报所对我“被错误内退”问题,现在态度仍然是“新官不理旧账”,科技局作为新旧下属单位的主管部门照转这种信访答复能算是在负主管解决问题的责任?
三、质疑三:未填写“自愿申请离岗待退表”也改变不了“离岗待退身份”?
1、对于我来说,按照科技局20171115(包括20170815)回复的说法,无论我是否填写自愿内退申请表都不可能“不再具有离岗待退身份”。这显然与政策不符,除非提出合法合规合理依据,具体说明是按那条“国家规定规范人员管理”,否则恰好能证明我是被“强迫内退”。
2、既然科技局20170815回复说,“未如实填写上报《成都市事业单位人员离岗待退审批、备案表》导致的结果是成都市人事局对成都市离岗待退人员统计信息数据不完整”这也恰好证明了科技局汇总统计上报人社局的内退人员数字与科技局单方认定的内退人员数字不符。若科技局汇总上报的内退人数不包括我,则说明我的内退仅是科技局单方违反政策和规定的行为;若上报的内退人数包括我,则有弄虚作假嫌疑。请求查实后能回复。
3、按照人社局171121-22对我的信访(电话和书面)答复解释,明确了无论我是否算内退都属于编制内在职人员。既然是在编人员,能有什么理由坚决不要我上岗?
四、我请求先确认事实。
当我退休无上岗资格懂得可以赔偿后,鉴于内退属于在职不在岗及保留了部分工资的情况,我曾提出的部分赔偿并不过分。考虑到尽量不影响单位其他职工的利益,我也表示了可以采取其他可行的办法弥补(详见注二)。但是,首先必须要就此问题确认事实和责任,我请求先确认事实后再说其他。
(以下注释链接与本博文合并)
注一:参阅hzzz999峰溪新浪博文
1、信访与证据: (遭受歧视待遇) 纪实连载4 (2010-04-21 07:34:00)
http://blog.sina.com.cn/s/blog_5cfb7b380100hv4c.html
2、信访与证据: (《再次信访》) 纪实连载5 (2010-04-22 10:34:50)
http://blog.sina.com.cn/s/blog_5cfb7b380100hvxp.html
3、信访与证据: (《谁剥夺了我的劳动权》) 连载6 (2010-04-23 13:33:04)
http://blog.sina.com.cn/s/blog_5cfb7b380100hwmc.html
4、信访与证据: ( 为什么被“内退”了 ) 连载7 (2010-04-25 15:14:10)
http://blog.sina.com.cn/s/blog_5cfb7b380100hy61.html
注二:潜规则行不通《信访与证据》思考29 (2013-06-14 15:21:44)
http://blog.sina.com.cn/s/blog_5cfb7b380101izgf.html
注三:请求确认“劳动权被剥夺”问题《信访与证据》思考40(下)/5 (2016-09-12 10:47:52)
http://blog.sina.com.cn/s/blog_5cfb7b380102ws40.html
11月9日 我看见有关“劳动权被剥夺”问题的回答仅一句“在过去的历次回复中已予以答复”(过去从未明确“劳动权被剥夺”是否事实?)。11月16日我再递交局长信箱《请求科技局复查“我的劳动权是否被剥夺?”》一直未回复,直到20170815可能就算是合并回复了。
参见“48:2”的结果有希望吗?《信访与证据》思考40(下)/8
http://blog.sina.com.cn/s/blog_5cfb7b380102wvvn.html
注四:参阅
1、我违法了?《信访与证据》思考40(下)/20 (2017-10-29 11:08:39)
http://blog.sina.com.cn/s/blog_5cfb7b380102x8bz.html
2、20171010交科技局局长信箱信件及科技局署期20171115回复摘要:
a“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是法定的申请仲裁期限,未能在此期限内申请仲裁,即是放弃了主张权利的机会。”
b“科学器材站合并至情报所之前,您已在原科学器材站享受离岗待退待遇,从其主观行为上亦认可了这一基本事实(此后不再至单位上班、领取离岗待退工资等)。2004年您未填写上报《成都市事业单位人员离岗待退审批、备案表》 并不意味着您不再具有离岗待退身份。”
c“您已在原科学器材站享受离岗待退待遇,领取离岗待退工资并不再上班,并未举证证明是被原科学器材站强迫内退。科学器材站合并至情报所后,情报所仍接续原人员管理,不存在剥夺劳动权利的情形。”
D“科学器材站合并至情报所后,情报所按国家规定规范人员管理,从未推卸过任何责任,对您的每一次上访都细致回复、多次重复回复。情报所认为并无剥夺您劳动权利的情形,上访请求无事实及法律依据。”
回复全文详见http://www.cdst.gov.cn/jzxx_chakan.asp?id=35958
20171123(向局长信箱的两个不同窗口)发出信访后,很快就收到邮件回复了(详见注一)。出奇地快并非好事!我不得不另行收集依据——在20171205再次递交局长信箱的内容是:
请求分清责任
我于20171130看见科技局信访同志20171129邮件发来的20171128回复。回复的核心含义仍然重复20171115——以存在“事实劳动关系”而我未在规定期限内申请仲裁,推论该由我对不能依法维权的“结果负责”。真的如此简单强调原本主要为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的“事实劳动关系”,就会让我自食被侵权的恶果?就会轻松开脱违法违规者的责任?为了依法按政策分清责任,我(不再重复20171123信访已讲明的事实和理由,详见注二)只请求明确回复以下问题:
一、我是否适用《劳动法》?
按照(劳部发〔1995〕309号)《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4条:“公务员和比照实行公务员制度的事业组织和社会团体的工作人员,”“不适用劳动法。”我首先请求明确:我是否属于“比照实行公务员制度的事业组织”人员?
二、我是否属于强迫内退?
按照内退政策要求的明确法律要件是(注三):1、距退休年龄不到五年;2、经本人申请;3、企业领导批准;4、劳动部门备案。
在1998年,先是领导动员我退休。我气愤地回顾了自己无可指责的工作经历并提出了解决住房请求的无效退休申请。领导在突然给我2月12日内退通知时,应该清楚内退条件和我并不自愿。当时在三条不符合法定条件和违背政策规定的情况下内退我,算什么?从2005年起,在明确我具有法定上岗资格的情况下,领导无视我的积极上岗请求和拒绝申请内退,仍然强行维持内退我的错误,算什么?什么才叫“强迫”?——是要我每天在单位静坐“上班”并不领内退工资至饿死才能证明是“强迫”?!
三、“新官不理旧账”的依据是什么?由此导致超期不能维权谁负责?
1、20171128回复中,新官将责任推得一干二净,我现在只请求回答:即使旧官已将我内退“进入档案”,我也还是编制内人员,新官对不符合法定条件和违背政策规定的内退有没有纠正责任?若没有,具体依据是什么?
2、2005年新的《信访条例》出台后,我发现可以通过信访维权,但是(在20171115回复前),无论是信访的书面还是口头答复,新旧领导均是既没否认我有上岗资格,也没有坚决回答:不准上岗。领导的对策是:模糊话语和无理由超期拖延信访回复且不回复我的信访诉求——没有按照《信访条例》第三十二条清楚明确地回复信访;也没有按第二十一条要求的“依法应当通过诉讼、仲裁、行政复议等法定途径解决的,不予受理,但应当告知信访人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程序向有关机关提出”;更没有讲明“新官不理旧账”的理由,否则,我会蠢到现在还在信访中纠缠!
四、未实行《公开制度》导致超期失效不能维权的后果谁承担?
按照《劳动法》第85条规定:“劳动争议发生之日”是指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
在1998年,群众一般是看不到政策文件的,我不仅没看到任何内退文件也不知晓内退政策精神,根本不清楚当时自己的“权利被侵害”(中办“实行厂务公开制度的通知”是在2002年发出,至今我依据应公开的内容递交的请求公开的信息也没有获准,详见注四)。我是在2005年才明确知道自己有法定上岗资格并开始信访。当网上信息逐渐公开后,我也才知道了自己的“权利被侵害”应当获赔偿(我在2013年6月13日的信访拖到2017年11月15日才明确告知——权利作废——是自己“放弃了主张权利的机会”)。如果我适用《劳动法》,如果认定我的维权超期失效,后果该由谁承担?
现在,虽然我一直是以历史从宽的和谐思想来考虑,但是,和谐只能建立在真诚的实事求是的依法合规的基础上。我希望在正式书面回复前能多沟通,能够尽量减少我的信访次数,让大家都省事。谢谢!
注一:20171128邮件回复核心内容摘要及原文链接
“现将情报研究所有关办理情况回复如下:”
“问题一:虽然情报报(误字)未与你签订书面的《劳动合同》,但并不影响单位与你之间的事实劳动关系,事实劳动关系仍受《劳动法》调整。你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其行为是依据其自身对内退的理解而实施,因此,你应对其实施的行为及产生的结果负责。
问题二:如问题一所回复,你在此问题中陈述了内退事实确认后所实施的一系列维权行为。因内退事实已被确认,应清楚这一事实的后果。
问题三:你并未举证证明是被原科学器材站强迫内退,而且已在原科学器材站享受离岗待退待遇,领取离岗待退工资并不再上班。原科学器材站合并至情报所后,情报所仍接续原人员管理,不存在不让你上岗的问题,更不存在剥夺劳动权利的情形。
问题四:你已在原科学器材站内退,并进入了档案,这是基本事实,无需再行确认。
综上所述:原科学器材站合并至情报所后,情报所按国家规定规范人员管理,从未推卸过任何责任,对你的每一次上访都细致回复、多次重复回复,情报所并无剥夺劳动权利的情形。”
http://www.cdst.gov.cn/jzxx_chakan.asp?id=35990
注二:不可能容忍的“调研结论”!《信访与证据》思考40(下)/21 (2017-12-07 09:54:21)
http://blog.sina.com.cn/s/blog_5cfb7b380102xakx.html
注三:按政策规定,内退仅针对企业因生产经营发生困难不能正常生产,而无法安置工作岗位的职工,但实际是否属富余职工一般都由领导说了算,此条政策规定主观随意性强,暂且不论。
https://baike.baidu.com/item/内退/10677024
http://www.360doc.com/content/08/0507/15/62878_1243244.shtml
注四:请求明确回复(申请公开)问题《信访与证据》思考40(下)/7(2016-09-13 20:37:42)
http://blog.sina.com.cn/s/blog_5cfb7b380102ws7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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