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对一审判决“经审理认定事实”的不服意见以及对不适用民法典的异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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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判决书第5页:“2016年6月12日”……“S医院予”应是“Z医院”。
判决书第8页:“2020-05~17 03:17”属时间抄写错,应是27日。下述“反复与家属沟通”那段抢救情况,在20200826递交医患办《请求更正死亡证明》、20201013《关于8月26日递交请求的补充意见》(见立案递交材料)已述实情,未经法庭辩论说清事实。(本文注)
4.判决书第9页:“前五次住院治疗,其《出院证明书》上均有J的签字”。判决书第11页:“可知,J知晓HZS的治疗过程及病情,而J” “对医院的医疗诊断和治疗方案基本没有异议” “不愿参与起诉。综上,HZS在Z医院和S医院的治疗过程中没有受到损害”……
在三家鉴定机构都(以“超出”“司法鉴定业务范围”或超出“现阶段鉴定技术能力”)“不予受理”鉴定的情况下(见判决书第10页),一审第三人(不愿参与起诉)声明对证明“没有受到损害”有多大意义?J非住院陪护,她仅承认20150730~0805、20160612~23、20190820~1015四次在出院证明签字。况且签字并不能都证明是有效知情(如判决书第3页所述未尸检是根本没告知“死亡原因不明”)。一审原告比第三人更了解情况也签字了【20200428《出院证明书》是原告签字(在法庭辩论中可进行质证);20200531《死亡证明书》也是原告未看就签字(那天上午ICU医生要求先签字才能拿去排队交费打印报账单等。中午粗看后,下午就提出(判决书第9页)“家属拒绝床旁CRRT治疗”不是事实,并要求重新打印被拒绝,仅用笔改二份《死亡证明书》交原告留存和报账(在法庭辩论中可进行质证)。当时急于处理后事,未类似“医闹”纠缠不休……后来发现存档《死亡证明书》没改且问题越来越多,20200826纠纷正式发生……】。
5.判决书第10页:“死亡时间在民法典实施之前,故本案适用民法典实施前的法律、司法解释。”由于整个纠纷的争论点至今未明,纠纷开始不是在治疗过程,而是死亡后由病历不实引起。纠纷不断升级是因被上诉人拒绝解释和病历缺失、不实【比如(在上诉人经过省级、国级信访后),20210106在民法典实施后,才准许我在病案室复印得到《特殊级抗菌药物使用审批表》等病历】,而且此状况延续至今(被上诉人未兑现向法院解释和交出缺失病历承诺),这不仅是重要的“法律事实”,也是上诉人难提出赔偿请求的原因【20211008第一次去法院交起诉书,没有受理的主要原因是没有诉讼标的(告知医疗纠纷只讲赔钱)】。经过20220428~20230817共16次递交网上立案,20230602仍然没提出请求赔偿额,20230824(网上立案)审查通过意见指出“明确赔偿金额”,20230828正式向法院递交(补写了“未听到被告解释前,仅依法预算”死亡赔偿额的第18次民事诉讼)起诉书。可见,贯穿纠纷和诉讼的核心是寻求死亡真相,此“法律事实”并非完全不适用民法典。
6.判决书第11页:“第一项诉讼请求:判令”“封存”“完整病历并对存在争议的问题进行鉴定,没有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第一项诉讼请求”是起诉状的基础和核心,既然没有法律依据,就该在立案审查时明确告诉:法院因此不受理。——上诉人也就不会被诱迫上当(听信被上诉人会通过司法才同意鉴定并交出缺失病历和解释等)。在立案后审理中(几次让上诉人撤诉)也没说明有此由。现判决既然给了上诉权利,上诉人只希望根据已封存病历和被上诉人补充提交法院的材料,通过法庭辩论都“对自己提出的主张” “提供证据”,确认“法律事实”。
本文注:详见
“纪实1:请求更正《死亡证明书》爸爸最后的奉献与揭示”
“纪实6:苏醒的连载(附图)——消灭真菌序【爸爸最后的奉献与揭示】”
……待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