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对一审判决“经审理认定事实”的不服意见以及对不适用民法典的异议:
……
二、三、(上诉请求)合述:在法庭辩论中应分别不同争论焦点结合以下适用依据(引摘有省略):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
第一条 ……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持续至民法典施行后,该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民法典的规定,……
第二条 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但是适用民法典的规定更有利于保护民事主体合法权益,更有利于维护社会和经济秩序,更有利于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除外。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四条患者依据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八条规定主张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的,应当提交到该医疗机构就诊、受到损害的证据。患者无法提交医疗机构或者其医务人员有过错、诊疗行为与损害之间具有因果关系的证据,依法提出医疗损害鉴定申请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医疗机构主张不承担责任的,应当就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情形等抗辩事由承担举证证明责任。
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
5.《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
第五十五条 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应当向患者说明病情和医疗措施。……说明医疗风险、替代医疗方案等情况,……医务人员未尽到前款义务,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五十七条 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未尽到与当时的医疗水平相应的诊疗义务,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五十八条 患者有损害,因下列情形之一的,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
(一)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其他有关诊疗规范的规定;
(二)隐匿或者拒绝提供与纠纷有关的病历资料;
(三)伪造、篡改或者销毁病历资料。
6.《病历书写基本规范》卫医政发 〔2010〕11号 “ 第三条病历书写应当客观、真实、准确、及时、完整、规范 ”“第二十七条 病危(重)通知书是指因患者病情危、重时,由经治医师或值班医师向患者家属告知病情,并由患方签名的医疗文书。……一式两份,一份交患方保存,另一份归病历中保存。”
四、在没有经过法庭辩论确认“法律事实”前,上诉人无法决定不赔偿或赔偿额【并且上诉(普通程序)案件受理费是一审(简易程序)的两倍,上诉人月退休金不吃不喝全部交纳也不够——】(本文注)。
致 (略)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 HZ
20240218
本文注:参见“纪实49/1:(交费?撤诉?)一审【爸爸最后的奉献与揭示】连载”
……待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