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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违法了?《信访与证据》思考40(下)/20
自8月29日、31日4次拨局办信访电话无人接,9月4日(周一)拨通局办信访电话后,值班人员说:你问的(《请求受理不能依法确认的(劳动权被剥夺)问题》详见注一),我登记了,明天转告人事处。
由于我不知局办信访人员什么时间结束党校学习(参阅注二),国庆节后上班的第一天,我打开科技局局长信箱查看,突然发现6月20日信访已显示(未回复是看不见的),回复时间是8月15日。我没追究——是我看不见早回复了?还是因为要显示没超过2个月规定回复时间而进行的灵活处理?我更关注回复指责我:违法了……等等及“从未采用任何形式剥夺”我的“劳动权利”。回复全文是(字母代替姓名,专名略):
H您好:
您向局长信箱反映的三个问题经我局与科技情报研究所共同调查研究后,现回复意见如下:
问题一
原文:
“由于原科学器材站在2001年7月合并前没有按照(1995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二条和第十六条执行(即:没有与职工“订立劳动合同”,不符合“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和与之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劳动者,依照本法执行”),所以,不能依照该法第七十七条和第七十九条执行(即:“劳动争议发生后,当事人可以向本单位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调解不成,当事人一方要求仲裁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当事人一方也可以直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从而不能依法判定(1998年因单位违反政策而“非自愿内退”我)引起的劳动争议(注一、注二)。
回复意见:
原科学器材站虽未与H签订《劳动合同》,但原科学器材站与H之间已形成事实劳动关系,事实劳动关系仍应受《劳动法》、《劳动合同法》调整。因此,H主张的因未签订劳动合同而不能依照《劳动法》77、79条执行违反了《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对事实劳动关系的规定。
问题二
原文:
“由于2006年3月25日(我在得知2004年以来的多次上岗申请均被明确拒绝后,我仍然拒绝填写内退申请,并立即向科技局递交了)信访(《谁剥夺了我的劳动权》详见注一),由于超期未得到明确的信访回复(注三)。以致不能按照《劳动法》第七十八条(“解决劳动争议,应当根据合法、公正、及时处理的原则”)和第八十二条“提出仲裁要求的一方应当自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从而不能“依法维护劳动争议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回复意见:
2001年 8 月28 日,(略)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颁发《关于同意(略)市科技成果交流中心等单位合并的通知》(成机编办[2001]86号),原科学器材站合并至情报所。《关于同意(略)市科技成果交流中心等单位合并的通知》第三条载明:调整后的“情报所”和“中心”隶属关系、人员编制、经费渠道不变。情报所按《关于同意(略)市科技成果交流中心等单位合并的通知》要求合并了原科学器材站,并承接了原科学器材站的全部人员。两单位合并之前,H已在原科学器材站享受离岗待退待遇,H本人从其主观行为上亦认可了这一基本事实(H自此后不再至单位上班、领取离岗待退工资等)。2004年,(略)市人事局为规范离岗待退人员的审批及备案管理,要求各单位离岗待退人员填写《(略)市事业单位人员离岗待退审批、备案表》。离岗待退人员未如实填写上报《(略)市事业单位人员离岗待退审批、备案表》导致的结果是(略)市人事局对(略)市离岗待退人员统计信息数据不完整,而并非该离岗待退人员不再具有离岗待退身份。
问题三
原文:
“由于“内退”政策规定的前提是“经本人申请”,而我的“内退”情况虽然在实质上属于被剥夺了上岗劳动的权利,但在名义上又被统一视为“在职”(我每月可领的基本工资由最初的85%和5年后的90%约在2005-2007年统一增为100%参见注二),这种形式模糊了我的劳动权被剥夺的事实,不适用于按法律程序裁定。综上,只能先由单位或主管部门依据政策查实确认。
回复意见:
(略)市人事局对离岗待退人员工资领取的标准和比例有明确的规定,H领取内退工资的标准和比例情报所无权决定,即使H领取了100%的工资,亦不会改变其离岗待退人员身份的事实。情报所仅仅是按原科学器材站的人员现状承接了原科学器材站人员,从未采用任何形式剥夺H的劳动权利。
(略)市科学技术局 2017年8月15日
我看完后,当然是评价“不满意”。并在次日再发局长信箱:
关于科技局没有回复和回复不清楚的问题的再请求回复
2017年10月9日看到科技局署期“2017年8月15日”回复。现对没有回复和回复不清楚的问题(注)再请求回复:
一、回复认为“原科学器材站与H之间已形成事实劳动关系,事实劳动关系仍应受《劳动法》、《劳动合同法》调整。”那么,我现在是否能依法向“向本单位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或者“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据我所知,单就“自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六十日”就已经不能了。如果科技局认为可以,请在弄明白后负责任地告知我该向哪个具体单位或人员申请“调解”或“仲裁”?
二、回复认为“2004年,(略)市人事局为规范离岗待退人员的审批及备案管理,要求各单位离岗待退人员填写《(略)市事业单位人员离岗待退审批、备案表》。离岗待退人员未如实填写上报《(略)市事业单位人员离岗待退审批、备案表》导致的结果是(略)市人事局对(略)市离岗待退人员统计信息数据不完整,而并非该离岗待退人员不再具有离岗待退身份。”我理解此话的含义是说:2004年要求填写的自愿内退申请只是一种形式,无论我写不写都必须继续维持错误的内退处理。既然情报所在2006年3月6日回复中说的是“在双向选择竞争、择优上岗中没有适合她的工作岗位”,既然科技局2007年1月25日市科技局[001]号《信访事项复查意见书》仍然“建议你按照相关规定参与竞争上岗”,说明局所当时承认我具备上岗资格。反过来说,既然具备上岗资格,本人又不自愿内退,情报所坚持不准我上岗,无论所领导的主观想法如何,实际上就等同取消了我的上岗资格,难道还能不心虚地说“从未采用任何形式剥夺H的劳动权利”?
三、如果确实不能依法认定我被“剥夺劳动权利”的事实和责任,既然情报所只接收原科学器材站的钱财,而推卸对(原科学器材站强迫我内退的)错误的纠正责任,那么,作为主管部门的科技局,能否负责任地告诉我该如何办?是否该找已退休的原科学器材站领导私了?谢谢!
注:参见20170620交科技局局长信箱信件及科技局署期20170815回复
http://www.cdst.gov.cn/jzxx_chakan.asp?id=35922
市科技情报所 H 20171010
2017年10月27日我拨电话问所办主任得回答:10月10日信访已转情报所,目前正在调研,会回复……
参阅hzzz999峰溪新浪博文:
注一:不能依法确认怎么办?《信访与证据》思考40(下)/14 (2017-06-29 00:16:38)
http://blog.sina.com.cn/s/blog_5cfb7b380102x4c2.html
注二:绝望收场?《信访与证据》思考40(下)/16 (2017-09-07 13:39:04)
http://blog.sina.com.cn/s/blog_5cfb7b380102x6mn.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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