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0911(周一)14:55法官助理来电话说:我们只接受书面材料(网上立案发的材料不算)。赔偿要有证据,医学专业性强一般会要求鉴定。在做鉴定笔录时才会质证病历。没有诉讼经验可请律师出谋划策,外面找律师贵,可以寻求法律援助……
我想,还不到不得不求援助——电话一完就开始埋头对鉴定的主要依据再次查证:
一、《医学会医疗损害鉴定规则(试行)》(20210401起施行)
“第七条 省级医学会、设区的市级和直辖市直接管辖的区(县)医学会可以接受医患双方共同委托以及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人民法院等单位的委托,开展医疗损害鉴定。
第八条 医学会收到医疗损害鉴定委托,应当要求委托人出具医疗损害鉴定委托书,并提供与委托鉴定事项相关的合法、真实、完整、充分的鉴定材料。
第九条 医疗损害鉴定材料包括:
(一)医患双方的陈述材料;
(二)门(急)诊病历、住院病历;
(三)依法作出的有关检查、检验、鉴定、调查等报告;
(四)与医疗损害鉴定有关的其他材料。”
“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医学会不予受理医疗损害鉴定:
(一)医方或者患方单方委托医疗损害鉴定的;
(二)委托事项不明确,或者超出医疗损害鉴定范围的;
(三)委托人未按要求提供或者补充鉴定材料的;
(四)医患双方对鉴定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等有争议,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
(五)委托人对医学会鉴定工作的时间、程序、标准等不认可,不能达成-致意见的;
(六)鉴定要求超出医学会技术条件和鉴定能力的;
(七)委托人就同一鉴定事项同时委托其他机构进行医疗损害鉴定,尚未出具鉴定意见的;
(八)当事人就同一争议提起诉讼且人民法院已经受理的(司法机关委托的除外);
(九)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情形的。”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法释〔2019〕19号“第十条 下列事实,当事人无须举证证明:(一)自然规律以及定理、定律;(二)众所周知的事实;(三)根据法律规定推定的事实;(四)根据已知的事实和日常生活经验法则推定出的另一事实;(五)已为仲裁机构的生效裁决所确认的事实;(六)已为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所确认的基本事实;(七)已为有效公证文书所证明的事实。前款第二项至第五项事实,当事人有相反证据足以反驳的除外;第六项、第七项事实,当事人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除外。”
三、参考:《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法律出版社2017年8月第3版 第107页“医方的有些注意义务并不涉及复杂的专业知识”,如果根据其他证据就“可以直接对该事实予以认定”则无须鉴定。第100页内容:举证责任缓和与举证责任倒置最大区别是“判断患者提供的证据是否足以使法官在内心确信医疗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存在因果关系的可能性。如能确认这种可能性是合理存在的,即可转移因果关系的举证责任,要求医方就医疗行为与损害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法律要求的证明标准”“即医疗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存在因果关系的可能性,应当视为其已经完成举证责任”。
20230920(周三)9:23给法官助理打电话询问后,去法院5号窗口顺利递交了我的“陈述”。看到“材料收据”上有正式案号和承办法官。
……待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