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0828(周一)10:00出发,比较顺利地将纸质立案材料提交到法院诉讼大厅3号窗口。女工作人员说:二个被告需要三份起诉书,让我又补复印了二份(估计要送达被告各一份)。起诉书详情(摘要):
诉讼请求
1、请求判令两被告封存父亲住院期间完整病历并对存在争议的问题进行鉴定(包括提交本单位完整立案信息)。
2、请求判令两被告因过错共同对父亲造成伤害致死亡的事实,并根据鉴定应承担的责任按比例赔偿【除非鉴定意见不支持(或者被告有证据否认)“造成死亡”】。在未鉴定和未听到被告解释前,仅依法预算“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共(16,146+274,485=)290,631元。
3、请求判令两被告对原告造成的精神伤害和有损知情权(隐瞒事实、病历存在不实、缺失和至今仍不封存完整病历等问题),赔偿精神损失等共陆万元(分别各赔叁万元)。
4、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
1、原告因不服两被告对父亲住院治疗中的问题给出的不合理解释和病历不真实等问题分别向主管(包括复议)部门信访(详见注释和附件)。目前情况,被告一:要求原告“通过司法途径申请。”并口头承诺会向法院解释和提交缺失病历及单位信息材料。被告二:拒绝重新封存病历,对于原告请求确认的鉴定项目不答复(仅在20230821提供了单位信息不全的非国家信用网站截图)。
2、预算赔偿额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人身损害赔偿】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四条 丧葬费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以六个月总额计算”。“第十五条 死亡赔偿金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按照“2022年(省略)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公报”,“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 54897 元”,“其中,工资性收入32292 元,”计算54,897×5=274,485和32,292÷12×6=16,146。
3、自2015年父亲基本卧床的痛苦带給原告的精神创伤和医院隐瞒真相而原告排障碍还原事实的耗费和尽一切可能的倾心护理使原告抛弃了个人正常生活(包括没参加单位组织的全部活动甚至连体检也没参加)。太多的精神心理伤害无法赔偿(详见注释)。鉴于精神损失赔偿无具体规定仅象征性提出陆万,其他赔偿暂不细究,视案情进展再论。
4、原告一直希望双方能说清事实并依法自行调解协商,但被告拒绝,迫使原告在纠纷争论焦点不明确的情况下申请立案,所以被告应承担诉讼费用(何况原告属中偏下退休金人员即使先垫付诉讼费用也有困难)。
故特向贵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如上诉求。
20230828(周一)完成立案材料递交时,让我在七个工作日内等通知。20230906(周三)未接到短信通知,16:10查微信掌上法庭有两条消息(摘要):
“您好!您的案件已收案。2023-09-05 09:54:41”
“您好!您的案件已立案。2023-09-05 09:54:43”
……待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