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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求确认“劳动权被剥夺”问题《信访与证据》思考40(下)/5
(接上篇)2016年8月10日11:23我向局长信箱递交了如下信访:
请求按规定确认我6.14信访中有关“劳动权被剥夺”的问题
科技局20160727回复基本是重复情报所2006年12月22日我看到的《信访问题处理意见书》的调查结论(也是在重复2005年11月21日我听到的科技局办主任调查后的当面口头解释)。而我从当年起,即给出了系列回应至2013年6月13日递交了《请求赔偿——关于劳动权被剥夺》(注一)的网上信访。结果是:20160727科技局仍然未按规定明确回复。为了有助科技局调查了解历史情况后对信访作出正确处理,现简述20160727回复存在的问题:
一、强调“单位实际情况”“双向选择”“择优上岗”的前提必须依法照规定办,而非随意。20060205我递交科技局长书面《再次信访》(注二)指出:“根据《会计基础工作规范》要求,各单位应设置常态监管的会计稽核岗位……若已发生问题,更应重视规范建立内部会计控制制度。”经局长批转,局人事处即关于“设立会计稽核岗位” 发文。所长却任性地对我说:要设会计稽核也不要你搞。我只能在20060325又交科技局办副主任书面信访《谁剥夺了我的劳动权》(注三)强调了我具备签长期聘任合同的权利。但……(详情参阅注四)直到我2007年12月正式退休前,情报所领导宁愿长期不设会计稽核,宁愿新进正式或临时职工,也不理睬我“愿意考虑没人干的任何工作”(甚至可以去加油站当洗车工)的表态。就连宣布犯错的会计都能去加油站继续干,就连(2007年1月25日)市科技局[001]号《信访事项复查意见书》也(承认我具备上岗资格)提了句“建议你按照相关规定参与竞争上岗”……而我却不知犯了哪一条,按什么标准竟劣质到被单位领导随意剥夺了一切上岗权利!
二、是否符合政策是衡量是非的标准。1998年1月19日,单位领导动员我退休,我气愤之下写了一份“经过领导动员”“迫切希望解决住房困难”的无效退休报告(一是我当时距退休年龄远超五年,未批准;二是单位并未解决我的住房——即我申请退休的个人要求)。至于科学器材公司(站)关于我内退的通知(成科器[1998]03号),(一)不符合1993年4月20日国务院令第111号《国有企业富余职工安置规定》“第九条职工距退休年龄不到五年的,经本人申请,企业领导批准,可以退出工作岗位休养”的规定;(二)我也未申请过“内退”。因此,器材公司(站)领导通知我内退是不符合政策的错误行为。2004年,按照成办发[2004]25号“经本人申请……可在单位内部离岗待退”的规定,应该纠正对我“内退”的错误处理,我当时不仅果断拒绝填写情报所办主任给我的内退申请,反而同时递交了请求上岗的申请(注:国办发〔2002〕35号《关于在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意见的通知》“ 对在本单位工作已满25年或者在本单位连续工作已满10年且年龄距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已不足10年的人员,提出订立聘用至退休的合同的,聘用单位应当与其订立聘用至该人员退休的合同。”《四川省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制管理试行办法》“第十一条 事业单位聘用工作人员,同等条件下,应当优先聘用本单位的应聘人员”)。但是,情报所领导无视政策规定,在20061214所长签的《信访问题处理意见书》上,回复我:“所领导班子集体讨论议定”“没有适合她的工作岗位”。丝毫不考虑如何安排我上岗,明显地拒绝了我的合理合法诉求——剥夺了我的劳动权。(参阅注一、注五)
三、科技局是否尽责?20160727回复以“您在器材站与情报所合并之前已属单位内部离岗待退人员”为由了之。似乎器材站不是科技局的下属,不用过问器材站领导“内退”我是对是错?20160727回复未确认我的劳动权是否被剥夺?更谈不上是否赔偿?目前,鉴于即使“申请行政复议”,也许仍然会转由科技局来具体查实,因此希望科技局能按规定受理此信访,能尊重事实,分清是非,正确处理;若有必要,也希望科技局能联系讲得清情况的当事人和我共同说明问题
——因我无权要求谁与我私谈(曾主动尝试谈过的感觉是各位领导都善于推脱),也不知谁才能说得清楚(领导们都喜欢保持沉默或者习惯于讲假话的技巧,如此也失去了谈的意义,十几年不能解决问题的关键——也许正在于此——我一听见“胡说八道”也气得不想再说)。其实,我的要求并不高,只要承认事实,相信一切都会向和谐的方向发展(注六)。
详情可参阅我的有关博文:
注一:潜规则行不通《信访与证据》思考29 (2013-06-14 15:21:44)
http://blog.sina.com.cn/s/blog_5cfb7b380101izgf.html
注二:信访与证据: (《再次信访》) 纪实连载5 (2010-04-22 10:34:50)
http://blog.sina.com.cn/s/blog_5cfb7b380100hvxp.html
注三:信访与证据: (《谁剥夺了我的劳动权》) 连载6(2010-04-23 13:33:04)
http://blog.sina.com.cn/s/blog_5cfb7b380100hwmc.html
注四:
1、信访与证据: (遭受歧视待遇) 纪实连载4 (2010-04-21 07:34:00)
http://blog.sina.com.cn/s/blog_5cfb7b380100hv4c.html
2、信访与证据: (第一次信访的终结) (上、下)纪实连载10-11(2010-04-29 16:09:24)
http://blog.sina.com.cn/s/blog_5cfb7b380100i0dh.html
http://blog.sina.com.cn/s/blog_5cfb7b380100i17r.html
3、信访与证据: (证明第一次信访终结回复有虚假嫌疑)纪实连载37(2010-06-22 10:07:24)
http://blog.sina.com.cn/s/blog_5cfb7b380100j7cl.html
4、信访与证据(没有结束的问题-是非能糊涂吗?)纪实连载40(2010-07-11 10:55:03)
http://blog.sina.com.cn/s/blog_5cfb7b380100jnli.html
注五:信访与证据: ( 为什么被“内退”了 ) 纪实连载7(2010-04-25 15:14:10)
http://blog.sina.com.cn/s/blog_5cfb7b380100hy61.html
注六:离和谐是近了?还是远?《信访与证据》思考9(2011-02-08 18:22:32)
http://blog.sina.com.cn/s/blog_5cfb7b380100oeai.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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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续阅《信访与证据》思考40(下)/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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