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什么不向我调查核实?《信访与证据》思考40(下)/4
(接上篇)2016年8月4日18:43我向局长信箱递交了请求回复“未回复的”如下信访:
请求回复我6.14信访中未回复的有关“房改房分配不公”问题
科技局:
我对20160727回复(“房改房分配不公”如何处理?)的意见很不满意。理由如下:
1、为什么不向我调查核实?我在6.14信访和之后的主动电话联系中一再表示:我的信访问题若有表达不清之处望及时向我问询或质疑。但是,科技局不仅从未要我说明什么,更未主动联系。我能看到的仅是公开了一个似是而非的回复:“经查住房分配不公一事您可能提的是”——既然连问题都不能确定,回答能正确吗?(注:结果是没有回答如何处理,仅仅是在重复陈旧的解释)。
2、科技局20160727回复对“房改房分配不公”问题的“调查结果”基本是20070125的复查意见,而该复查意见几乎翻版了情报所署期20060306的书面解释(注:我在20060711看到该书面解释后,20060731向情报所递交了书面意见,指出了2004年享受房改房的该同志在1997年就未在单位工作,何况1998年已停止实物分房,2004年为何以低于单位购房的成本价出售房改房来“留住人才”?20061222在我正式签署信访人意见时写明:20060731“已书面就上述回复提出了意见和质疑,至今未得到答复”),虽然科技局20070125复查意见改说是“吸引优秀人才”也仍然讲不通。20070225我向市信访办《请求复核》时,按房改办(“租改售”并非谁住就肯定由谁买,首先要在单位内部平衡分房矛盾)的解释继续对此驳斥。之后,我在网上公开写博文证明(在回避我的反驳且不公开文件依据的情况下)第一次终结信访存在虚假嫌疑。上述有关我详细驳斥的内容可参阅注(一)。
3、科技局20160727回复没有回答我(在发现了新的事实后)对原终结信访的重新质疑和诉求(参见注二,综合归纳为):(2013年10月看到2004年按房改政策分房的执行依据和由市房管局法规处同志解释2000年以后执行房改政策仅限破产企业老职工、拆迁户、政府征用三种对象,再联系到房改办解释“租改售”是属于“房改”时无钱购买而延续租住的的情况来看,我在2013年10月29日《请求弥补“房改房分配不公”报告》信访中提到的两起按房改价出售事况该与哪类沾边?(1998年以前的“竞价购房”和“交押金暂住”的两套房是怎样变成了之后的房改房?(应该排队按房改政策办的时候,因为“矛盾较集中”而不执行房改政策,我虽按单位制定的房改政策排在前也被迫退出门外,但他人住进房后却又变成按房改政策交钱,这样极度不公的行为如何弥补?
4、我请求确认我所述内容是否属实?若有误,我请求知道是如何证明的?或者请求安排能说清问题的同志当面指出我错在何处?只有这样,也许才能促使本次信访回复按《信访条例》第三十二条的要求:在“核实”后对信访作出明确的处理(即“予以支持”或“不予支持”或“请求事由合理但缺乏法律依据的,应当对信访人做好解释工作”)。谢谢!
详情可参阅:
注一:
信访与证据: (《关于信访答复的意见》) 纪实连载9(2010-04-27 07:52:08)
http://blog.sina.com.cn/s/blog_5cfb7b380100hzba.html
信访与证据: (第一次信访的终结) (上、下)纪实连载10-11(2010-04-29 16:09:24)
http://blog.sina.com.cn/s/blog_5cfb7b380100i0dh.html
http://blog.sina.com.cn/s/blog_5cfb7b380100i17r.html
信访与证据: (证明第一次信访终结回复有虚假嫌疑)纪实连载37(2010-06-22 10:07:24)
http://blog.sina.com.cn/s/blog_5cfb7b380100j7cl.html
注二:6.14信访中“请求按规定回复2012年2月27日-2015年2月13日”“全部未按规定回复的网上信访”之一
请求弥补“房改房分配不公”报告《信访与证据》思考30(2013-10-29 19:19:46)
http://blog.sina.com.cn/s/blog_5cfb7b380101lfea.html
此信访递交后显示“提交成功,管理员稍后将回复您!”
【续阅《信访与证据》思考40(下)/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