潜规则行不通《信访与证据》思考29
4月25日递交《情报所信息公开申请》后,5月22日电话问询M主任,回答同3月22日递交的“建议”:“交给领导了”。 均至此无下文。5月28日给M主任发短信,希望“领导(如果所长忙其他副所长或有关人员也可协助)理睬”——无回音。端阳假期后6月13日上午,我给单位和办公室人员邮箱同时发信访邮件(并且短信和电话均告请收取)。内容详见:
请求赔偿——关于劳动权被剥夺
市科技情报所:
关于我的劳动权被剥夺的事实和赔偿请求,现呈述如下:
事实确认依据
1、原科学器材站在与科技情报所合并前,关于我内退的通知(成科器[1998]03号)不符合劳部发〔1994〕259号“对距退休年龄不到5年的职工,应经本人提出申请”“可办理退出工作岗位休养”的原则规定[我的退休法定年龄是55岁,当时约差10岁;领导仅凭动员我写的无效退休申请——不能作为依据(注一)。
2、我自2004年开始到2007年底退休,一直积极申请上岗(注二),此请求符合国办发[2002]35号、川办发[2002]40号规定“对在本单位工作已满25年或者在本单位连续工作已满10年且年龄距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已不足10年的人员,提出订立聘用至退休的合同的,聘用单位应当与其订立聘用至该人员退休的合同。”但是,单位领导不执行此规定,并且违反“成办发[2004]25号”,在“未经本人申请”和办理内退手续情况下,迫使我“内退”到底。
以上事实应属剥夺劳动权。在谈依法赔偿之前,为了以理服人,先谈:若按潜规则操作,是否能将我“摆平”?
二、潜规则行不通
也许我没全懂潜规则,但希望弄清它是否行得通。我多次反复主动请求与领导(包括有关人员)谈心,稍微好的结果几乎都是撂下些含糊话让我自己揣测。如果没猜错,无论我希望解决什么问题,对我的要求至少是——不再提过去的问题,而我始终没有承诺——我认为如此收场行不通(以下详述我的思想,也算主动交流。若理解有误,也是因潜规则不明确所致):
1、关于解决困难。既然领导认为我困难,好意解决本该感激。但我认为自己是勤劳好强的,怎么就混进了弱势群体,要受人恩惠了?反而,当正式提出求助时——请求单位按组织程序反映和解决“政策执行不公”的现实问题,却又没人理睬——不合情。(注三)
2、如果“解决困难”是为了用“潜规则”来补偿我被剥夺的劳动权和退休了仍无房不补贴问题,我认为,在不提过去的信访反映问题、没有说清问题的情况下,不可能让我得到应有补偿;若他人不知缘由,若我的“困难”得不到公认,领导就不担心造成新的不平?再说,把本来属于“纠错”或“欠账”的性质变成了“施恩”——不合理。
3、如果能合法解决我的住房或房贴,也安排工作,但要求是按领导的潜规则“处理”相关会计帐务,这样的结果领导不用承担责任,但我却违背了会计制度和准则——不合法。
4、若通过其他非正规方式先借给我房贴,对我的要求仅是不提过去,大家就此糊涂了事,行不行?想当初,我为什么会被歧视而信访,就因为有自己的原则,因为信崇法治,要求讲理。在“执行不公”、“不依法办事”……等问题不纠正的情况下屈服,意味着从此就这样低头做人,我不能不后悔:若当初“叫干啥就干啥”,换来的也许早就是住房和高薪了,现在即使出卖话语权也仅得这点——不划算。
5、若让我干其他工作,以此来弥补是否可行?我在退休以前曾经也想过,或许另外搞一个什么项目来平衡自己的心理;退休后,也多次表达过愿意在需要时,可以做些特殊贡献(注四)。我知道自己是一个认真做事的人,一旦工作往往废寝忘食,甚至有可能做出各种牺牲。可惜的是——随着岁月流失而经历的这段现实,让我越来越想从这些“虚假”的泥潭中脱离,它让我失去了信任,也不断消灭我的热情,除非“奉献”的激情再次被唤起,否则——不合时。
6、也许不同的立场有不同的是非,如果不承认剥夺我的劳动权事实,完全可以公开讲。如果有理不敢讲,能获谅解?在推行法治而非人治的时代,即使有理,只要无合法证据也不受法律保护。况且,潜规则一般是既不合法又不合理,既不敢公开又无实凭(你知我知,天知地知)——在法治面前行不通。
三、赔偿参考依据和意见
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五号)
第八十二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工资。” “第九十六条 事业单位与实行聘用制的工作人员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未作规定的,依照本法有关规定执行。”
2、实际损失
从较明显的经济损失来说,内退后约有5年是仅领取了85%的基本工资(在按100%之前约2年是90%),还损失了在职人员得到的各种(也许比工资还高的)收入;与同档次在职人员比较,职称未晋级也是损失。另外,1998年至今超过15年所造成的——长期感受强烈不公的心理伤害和精神损失,也许难以补偿!
3、我的意见
如果单位有能力赔偿,应该经协商后合理合法地兑现;如果无法赔偿,请讲原因,并对有关信息执行《公开制度》以此证明;如果确实有为了单位整体的实际利益不受损的因素,我将请求以另外可行的方式来弥补(比如,类似解决房贴历史欠账的建议)。
致礼!
详细内容叙述参见hzzz999峰溪博文《信访与证据》纪实连载和思考:
http://blog.sina.com.cn/s/articlelist_1559984952_11_1.html
http://blog.sina.com.cn/s/articlelist_1559984952_12_1.html
注一:详见信访与证据: ( 为什么被“内退”了 ) 连载7
注二:详见信访与证据: (遭受歧视待遇)等三篇 连载4、5、6
注三:详见请求解决困难《信访与证据》思考21、19、16
注四:详见我的建议和请求《信访与证据》思考12、20
市科技情报所退休职工 H
2013年6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