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历史遗留”问题该谁解决?《信访与证据》思考32
2014年01月28日 11:54 (星期二),我向科技局邮箱递交了如下邮件:
对市科技情报所信访回复的意见
关于2014年1月24日情报所给我的信访回复,我不能接受,意见如下:
一、“属于历史遗留问题”不是“无法”“解决”的理由
一般说,历史遗留问题的产生也许与现任领导无关。但是,解决历史遗留问题若非“现任”的责任难道去找“离任”?这方面的主流论述道理,可参见党报党刊的“新官要理旧账”等文章(注)。若现任领导确实无法解决,也有责任按程序向上一级或有关方面反映。
二、对本单位领导班子来说并非完全是属于历史遗留问题
从单位目前情况来看,与此“遗留问题”有关的领导和相关人员大多在任在职(退休的同志也在属地,基本能经常联系)。即使对新所长新书记是“属于历史遗留问题”,则对单位的整个领导班子来说,也不能完全算是“历史遗留问题”。何况每届换任是权、责同时移交(比如财务方面的债权债务),无论从继承性或是依“法治”执行政策的连续性,还是考虑解决历史遗留问题的历史因素而采取特殊的解决方式来说,单位也不可能找理由(即使涉及对某领导过去的考核,相信有关部门也应该能正确处理,而不会)不认账。除非坚持“人治”。
三、信访问题解决的前提是确认“事实”和“是非”
如果没有“查明事实、分清责任”(摘自国务院信访条例第二十八条),怎么可能有正确的标准来判断“是非”与“公平”?更不可能相信:今后会总结经验、记取教训、中止弄虚作假等气人的恶性循环。按照国务院信访条例第三十二条(“经调查核实,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有关规定,分别作出以下处理,并书面答复信访人:(一)请求事实清楚,符合法律、法规、规章或者其他有关规定的,予以支持;(二)请求事由合理但缺乏法律依据的,应当对信访人做好解释工作;(三)请求缺乏事实根据或者不符合法律、法规、规章或者其他有关规定的,不予支持。”),单位显然没有明确回复我的信访是属于哪种情况,仅用“历史遗留”、“无法帮助”几个字勾销,我如何能服?既然“单位领导十分重视”,“做了详细的了解和调查”,也进行过“交流”,为什么不能在书面回复中,痛痛快快地按规定表达(只需用如此简单的办法就可以叫我在节前闭嘴而免大家不快)?!
信访人:情报所退休职工 H 20140128
注:参阅新官要理旧账 _求是理论网2013.03.26 10:25 来源:人民日报 作者:张保振
《理“旧账”也是政绩》人民日报 2013年11月05日
附说明:因情报所规定上班时间不准上网,我想,下班时间更有理由不办公事了,所以只有将我对情报所回复的意见发给科技局处理了。又因担心科技局邮箱升级改版现在仍打不开,所以现同时发给科技局办同志请收转。
20140124邮件可参阅http://blog.people.com.cn/article/28/1390610067315.html
2014年01月28日 12:52 (星期二) 科技局办公室另一代收邮件同志发给我回复:“收悉,我马上转交领导”。
——隐约感觉冬天快要过完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