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封存病历后)新发现问题对20210322意见的补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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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病危病重通知书》不是输注(磺苄西林钠和盐酸左氧氟沙星)抗菌素指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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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未尽告知义务侵犯患方选择权
(1)若是因为医疗资源紧缺而只收病危患者,入院前可以明确告知:本科只按病危输液用药而且易感染真菌。
(2)在我们签署“病危”仅知是让患方自担风险的形式而误入本科后,当入院检查病情不危时,更应及时告知:主诉腿痛可转其他科室或门诊【即“医方在无力给予最佳治疗时”也“要负担对患者的转诊指示说明义务”注4/(2)】。
(3)未尽告知义务是纠纷根源。医生只需在入院前或入院时告知实情,我们为了父亲安全也会继续住Z医院临时病床(当我在今<即2021>年3月才了解意识到腿痛有可能是肌炎后更后悔转院);或者为了避免住院感染也可带尿管回家(后来凡是可以不输液父亲都是带尿管在家)。“医方应当告知、说明病情、医疗措施及医疗风险、替代医疗方案等。告知说明的程度应以在充分说明的基础上患方作出有效同意为必要(即告知与否足以导致具体患者作出不同决定之可能)”【注4/(5)】【注5/(1)】——正是在关键时点不知情无选择才埋下了纠纷隐患。
本文注释请点击按钮(【最近文章】或分类【2022、 峰溪综合】)查阅:纪实21:<更难的第二难关>补充说明伤害和因果关系【爸爸最后的奉献与揭示】连载
(待续:<病程记录腿痛>补充说明伤害和因果关系【爸爸最后的奉献与揭示】连载2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