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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什么只能向国家建议?-思考39《信访与证据》(原发于2015)
来源: | 作者:hzzz999峰溪探索 | 发布时间: 2021-10-31 09:18:38 | 504 次浏览 | 分享到:

  为什么只能向国家建议?《信访与证据》思考39

  2015-09-30(由于国家投诉办网站未能成功进入)我再次只能向“中央纪委党风政风监督室(国务院纠风办)”举报投诉了省信访、省纪监“超期不受理信访等问题”。2015-11-05我查看到了该“纠风办”(2015-11-03)回复“建议向中央纪委信访室反映(网址www.12388.gov.cn.)或向有关地方和部门纪检监察机关反映。”鉴于中纪委信访室网站受理的窗口链接(按属地管理原则)指向的正是省信访和省纪监,当天我即转向未拜访过的省委书记信箱反映,主要是点明没有按照“在15日内转送、交办有权处理的行政机关或告知不予(不再)受理”的信访规定执行。2015-11-15我查看到“省信访局2015-11-12回复11-05信访的告知书”。其中说:“针对您所反映的问题,我们从系统后台进行了查询并请系统软件开发商进行了系统检查。经查:1.‘省长信箱’工作平台未收到过您的来信”“‘投诉受理’平台于2015年6月期间未收到过您的来信。”“综上:1.您反映‘省长信箱’工作平台不受理、不回复的情况不属实;2.‘投诉受理’工作平台于6月份进行过升级、维护,造成您6月份的来信因系统原因无法查看”“望您谅解!”[不能谅解的明显问题在:为什么我能够查看到我提交的信访件(注一),信访工作人员却查不到?]2015-11-23省人社厅工资福利处同志主动向我电话交流了近22分钟,并提出了一个(将本来由政策保障的“关怀”和未占用社会资源的一点补偿)蜕变到“人治”施舍的办法,但在次月的2015-12-23告知书仍然仅出据了与过去基本相同的统一解释(注二)。2016-01-26我向国家投诉办网站成功递交《解决超期未回复信访和鼓励纠错的建议》和附件(为什么要提建议),并在31日补充了说明和修改建议(办理情况:“按照《信访事项网上办理工作规程(试行)》相关规定,存档备查。”),现综合摘要附下:

  

  为什么要提建议:由信访回复告知书(含电话解释)所揭示的问题

  (一)真话还是假话?

  ……1、20160126发建议后,在国投办网站查看到我在2012-2013年的历史投诉见图1;对照省信访网站查询到的2011-2015年我反映的问题……见图2;判断:20120106、20120409、20130714可能均属于由国投办往下转送而省信访“不再受理”……查询详情见图3……图4(注:本博文省略信访查询截图1-4附件)2、……我自从6月4日成功向省信访递交信访件后,一直能查看到信访办理情况均处于“投诉状态”的“登记受理中”(现已查不到该状态了,当时详情可参阅《不回复信访并非小事《信访与证据》思考38_》。2011年12月26日至2012年5月21日发到省长信箱(目前已查不到了)的4次“不予受理”信访是:

  不受理回复应写明原因或依据 2012-05-21 不予受理 201200006672 

  请求解释政策 2012-05-08 不予受理 201200006003 

  请求解释政策 2012-05-08 不予受理 201200006004 

  政策执行不公怎么办? 2011-12-26 不予受理 201100020697 

  ……(参阅《能够忍受和不能忍受的是什么?《信访与证据》思考24》

  (二)是否无权纠错就可以不讲对错而使政策保障“不存在”?

  省信访转人社厅(直接回复2015-06-04信访件)的2015-12-23告知书(含电话解释)存在的主要问题是:1、没有充分清楚说明(我在书面信访和20151123电话沟通中明确提出的质疑):为什么(1993年国家工资改革政策已认可保留且在2004年全省进一步提高标准的)“终身无子女职工退休生活补贴”项目在2011年本应起码按“老人老办法”规范,结果仍然以“坚决取消在国家统一政策之外”为依据“不再保留”?2、其引用的(厅字[2006]5号)规定并没有要求取消全部地方文件制定的补贴项目(其他省没有取消该类似项目就是证明),不能成为取消国家统一的“计生”政策要求各省依不同实际自建项目的充分依据(注三)。3、我的(2015-06-04和2015-11-05)信访件目前的办理状态是“受理申请审查中”,而办理方式和处理结果是“直接回复”的(2015-12-23和2015-11-12)“告知书”(详见附件2016-01信访查询截图2-4)。这种未严格遵循《信访条例》规定(详见第22、32-35条)的“告知”,对掌握(似回复又不算正式回复)主动权者有利。而我有异议却无充分理由要求对方按信访规定回复也不能继续向上信访(请求复查或复核)。4、人社厅同志的20151123电话解释(不同于20150505信访回复及另一同志的20150317电话解释的主要之处在)回避了(不合理的)“归并纳入”和(在错误的简单片面理解操作下所致无依据的)“取消”用词,承认在报审后的规范方案内该项目“不存在”了,而转“存在”了各单位的福利费中,“可以根据困难大小”表现为“特殊的困难补助”,所以不是“取消”了该项政策保障的“关怀”和“(未占资源的)补偿”,并请我“理解”。但是,《告知书》对这一婉转的看似美好的通常惯用来摆平利益诉求(以替代“是非”和“纠错”)的解决办法只字未提。口说无凭的结果——实质等同用潜规则替代该项政策保障而蜕变成“人治”(在政府最低生活保障线上的“困难大小”谁说了算?)。这是否背离了“规范”管理的初衷?难道真是(两次电话解释都提到的):2006年后下面“无权了”(注四),现在“要保留和新增”该项目“都很难”(即:要保证对上级和纪、监、审、财、统等部门的“衔接”,“只能这样”对待当时未被衔接到利益的受损群体——靠自己去办了)!

  (三)我是否会主动向单位请求“困难补助”?

  我今年满64岁,要照顾生活不能自理的(92岁)父亲(2014年10月前还同时照顾重病的母亲)算不算困难?曾经,父母的单位都分别问他们有无困难,父母都说“不困难”(结果是:母亲单位将财政拨入的“困难补助”费在可以享受的人员范围内平均分配,父亲则未请求和享受已归并的护理费过低的补贴)。当我单位的领导问我(需要解决什么困难)时,我感到的却是虚伪(注五)——我认为:自己是一个不轻言困难的人,也是一个不能让自己的权利被肆意践踏的人。如果领导真心关怀,就不该在剥夺我的合法劳动权后到现在也不讲理不补偿(参阅:潜规则行不通《信访与证据》思考29);就该如实承认违反房改政策住房分配不公的事实并正确纠正(参阅:请求弥补“房改房分配不公”报告《信访与证据》思考30);既然按政策该得的(1998年就可以享受且退休后更该优先解决的住房补贴)一直都是有条件也不执行(参阅:分解“住房补贴”难题的建议《信访与证据》思考5),还能给多少非政策保障的“困难补助”要我就此“算了”(言下之意:默认接受已有的虚假信访回复并不再追问我在信访中提出至今未回复的全部问题)?2014年(7月31日、12月18日)我均向单位一把手表态:单位不解决我的信访诉求,可以在信访回复中如实按信访规定说明不能解决的原因(注六)。2014年(6月27日、8月29日、11月19日)和2015年(7月2日、12月21日)我向主管单位纪检多次电话反映和问询信访不回复问题,每次都说要給我回话却从未主动回音。在这种信访走到死胡同的情况下,难道我只有承认十年艰辛信访的失败?再绕回当初信访前就摆在面前而我没有选择的——用“封口”才能跪求的“恩赐”?——也许我宁愿失去政策的“关怀”和“照顾”!

  

……                

从自己所能了解的范围建议:

  (一)建议超期未回复的信访必须上报。为了彻底解决信访“属地化管理”存在的不能按《信访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回复的问题,下级信访机构对超期不能回复的信访有责任主动及时说明原因向上汇报(若超期不回复又不及时上报应视为失职或不作为)。上级信访机构有责任(集中高层优势力量)研究后【如附文(注四)所提及的问题,甚至任何解决不了的问题都可说明原因】按规定回复。

  (二):建议在干部《目标管理绩效考核》制度中鼓励纠正工作中的错误。为了及时发现问题,避免积弊成疾、甚或引发灾难,必须要畅通纠错机制。针对目前工作中较普遍的不认错、不作为和造假……较难纠正和制止的问题(如《信访条例》第40-42条所列事项仅局限在造成了严重后果才处罚);针对奖惩集体更易造成集体造假的问题(很少有人为了处罚集体资金而去得罪制止某人的违法违规行为,反而因造假结果是集体得奖后大家有利则普遍会装聋作哑,得利多的甚至容易参与造假);针对上行下效,只有党政先行才能带动社会新风的现实——原则建议在干部《目标管理绩效考核》制度中尽量精准相关奖惩到个人行为。特别在畅通纠错机制方面具体建议:1、如实报告他人或上级错误(包括向上反映实情避免错误决策)的加分(公务员法第五十四条仅局限于是否承担责任);如实主动报告自己的工作错误及时纠正并避免损失的少加分或至少不扣分)。2、主动报告因工作错误造成的损失少扣分(或按规定从宽处理)。3、知错不报(隐瞒自己、他人或上下级错误)的扣分(或按失职处理)。4、无正当理由的造假和不作为(即使未产生损失)一律严惩(如加倍扣分或罚款)。

……

  注一:参见不回复信访并非小事《信访与证据》思考38_hzzz999峰溪_新浪博客(2015-09-29 )http://blog.sina.com.cn/s/blog_5cfb7b380102vwuc.html

  ……

  注二(2015-12-23《告知书》全文):

  你好,

  按照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中央纪委、中央组织部、中央编办、监察部、财政部、人事部、审计署关于严肃纪律确保改革公务员工资制度和规范公务员收入分配秩序工作顺利进行的通知>的通知》(厅字[2006]5号)关于“坚决取消在国家统一政策之外自行设立的各种津补贴项目”的规定,我省在规范公务员津贴补贴和事业单位实施绩效工资时,原省建的终身无子女职工退休生活补贴项目不再保留。

  注三:参阅:hzzz999峰溪

  1、“取消政策补贴该不该?《信访与证据》思考13”(2011-12-24)

  http://blog.sina.com.cn/s/blog_5cfb7b380100wj2v.html

  2、“政策执行不公怎么办?《信访与证据》思考14”(2011-12-26)

  http://blog.sina.com.cn/s/blog_5cfb7b380100wmcx.html

  注四:按人社厅解释,无权纠错的依据是(2006年1月1日起执行的)厅字[2005]10号规定:“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一律不准以任何借口、任何名义、任何方式在国家统一工资政策之外新设津贴、补贴、奖金项目,一律不准提高现有津贴、补贴、奖金的标准和水平;一律不准以现金或其他任何形式发放新的福利。”

  请研究此条规定:1、是否包括(不属于工资的)退休费?2、对于2011年错误取消的(事业单位孤寡无子女)补贴是否不准合理更正(即:比照独生子女父母“多补助退休金5%”或至今仍执行的川劳险[1995]17号)将无子女等“生活补助费并入基本养老金”)?3、是否限制了人社厅在当前的正式信访回复中说明“由单位的福利费来弥补解决该项错扣补贴”?

  注五:详阅

  为什么对“解决困难”不领情?《信访与证据》思考16(2012-01-28 )

  http://blog.sina.com.cn/s/blog_5cfb7b380100xnmz.html

  该不该接受“协助”?《信访与证据》思考19(2012-02-12 )

  http://blog.sina.com.cn/s/blog_5cfb7b380100y8it.html

  请求解决困难《信访与证据》思考21(2012-04-17 )

  http://blog.sina.com.cn/s/blog_5cfb7b38010116yr.html

  离和谐是近了?还是远?《信访与证据》思考9(2011-02-08)

  http://blog.sina.com.cn/s/blog_5cfb7b380100oeai.html

  注六:参阅:“自查”不清怎么办?《信访与证据》思考33(2014-05-26)

  至今仍未回复(2014/5/22给主管部门和单位领导的信)《关于不能按规定回复信访的请求处理意见》http://blog.sina.com.cn/s/blog_5cfb7b380101opkz.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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