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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算了”?《信访与证据》思考40(上)(原发于2015)
来源: | 作者:hzzz999峰溪探索 | 发布时间: 2021-10-31 09:41:41 | 253 次浏览 | 分享到:

2016年5月22日(在历经几月对10多年信访中未了结的问题梳理后),在寄希望于(2015年10月26日生效)执行“国家信访局关于印发《信访事项网上办理工作规程(试行)》的通知”【国信发〔2015〕29号】后,我开始寻求向何处递交期待早日结束的如下信访: 

                 请求按规定回复(2012年至今)全部信访

一、2012年2月27日-2015年2月13日递交市科技局邮箱和下属市科技情报所(见特注:所办主任等)邮箱的全部未按规定回复的网上信访简况如下:

1、2012年2月27日递交市科技情报所(注1.1)《关于加油站管理的建议和竞争申请》【因情报所管属的加油站在2003-2008年承包期满后仍未说清承包前国有资产是多少?(参阅注1.2-1.4)。我的信访建议之一是:对于加油站承包所得兑现问题,若无明确依据或不能确定兑现数额而陷僵局,可在弄清后再处理。比照符合政策的住房补贴可以长期拖欠不发,承包所得兑现问题也不应成为立即实施科学管理的障碍】。递交后无任何回复(加油站的有关后续情况参阅注1.5、详见“二、追加的信访问题”)。

2、2012年4月17日递交市科技情报所(注2.1)《请求解决困难》【主要针对错误取消“无子女退休生活补贴”之事,一是希望由单位向上帮助反映问题(因市人社局给我的回复提到“请通过单位或直接与我局工资福利处联系”;而后省人社厅同志20151123电话解释也表达了:可以找单位说明该补贴没有取消,是转成单位的福利费了/参阅注2.2);二是鉴于至今对企业的退休职工仍继续执行该项补贴政策,“若没有其他解决方式,就只能在符合当前政策情况下”,再次(继2012年1月4日申请后)请求“将我的人事编制(与加油站人员管理类似)划属企业。递交后的情况是:2012年10月23日我询问所办主任,她含糊说:加油站不是企业(此话背离市科技局2007年书面回复“加油站是由原器材站出资购得经营权的全民所有制的独立企业法人”)(参阅注2.3、2.4、1.2)。

3、2013年2月16日递交市科技情报所(注3)《求知加油站公开信息能否获准?》【由于担心加油站延长承包期或换一人来延续现状,利益受损群体将继续甚或无休止吃亏。盼望了解加油站到底是不是企业?还讲不讲“挣钱”等(参阅注1.5、2.3)。又因照顾爸妈较忙,不便找领导,也希望领导能利用网络或短信等方式与退休职工多联系。另外,特别说明情报所邮箱常常出现拒收邮件情况,此信将同时发到办公室主任和工作人员邮箱】。递交后于9月17日综合口头回复(详见6及“二、追加的信访问题”)。

4、2013年3月22日递交市科技情报所(注4)《改革中解决房贴历史欠账建议》【根据各单位可具体制定住房补贴发放方案的规定,为了让加油站成为规范的市场化企业,为了弥补10年前的货币化分房补贴标准至今已明显过低(且未享受欠账利息),为了共享加油站的改革成果,我建议:“住房补贴的历史欠账,可由职工自主选择作为改革后的加油站债权或股权或可转换(股份)债权(当然也可选择维持原状继续等待至正式发放住房补贴)。”并详述了操作的可行性】。递交后无任何回复。

5、2013年4月25日递交市科技情报所(注5)《情报所信息公开申请》【按照公开制度,主要对原器材站与情报所合并时的几十万库存器材的处理及损失情况、加油站承包期合计产生多大效益、原承包期满后是否仍延续原合同约定?或按什么模式管理?以及2001年7月器材站(包括所属器材公司、加油站)与情报所合并时的资产负债平衡报表等请求公开】。递交后于9月17日综合口头回复(详见6)。

6、2013年6月13日递交市科技情报所(注6.1)《请求赔偿——关于劳动权被剥夺》【主要是确认对我的劳动权被剥夺的事实和请求赔偿的依据及我的意见(被内退后有5年是仅领取了85%的基本工资约七、八百。参阅注6.2)】。

递交后的情况是:2013年9月17日下午,所长、分管办公室的副所长及办公室主任来家,说明是来综合回复我的信访问题(结果反而不如去年/参阅注2.4)。所长说:长期不能解决的难题现在也无法解决。至于请求公开的信访问题,他反问我:你过去是会计,也知道该不该公开(副所长马上补充说是属于单位的机密,要我换位思考)。我当即明确表示自己会按规定要求公开——正因为不认同单位必须要靠做假账才能生存,我才成了今天的下场!假如领导能解释哪些是单位的机密和不公开对谁有好处?假如能解决我的任何一个信访问题或讲明不能解决的原因——也许不至于谈不下去【鉴于无论讲是非还是说利益都使我无法妥协,若默认给我的虚假信访回复(参阅注6.3-6.6)就等于默认自己的全部信访都是胡搅蛮缠】,当副所长对“住房分配不公”仍以瞎话解释时(参阅注6.7)——我不说了,只要求看有关文件依据。副所长推说:文件可能找不到了。9月18日我向科技局纪检办主任电话反映:希望能让情报所给书面回复,以求上级复查、复核。也希望能见到有关文件(参阅注8.1)。

7、2013年10月29日递交市科技情报所(注7)《请求弥补“房改房分配不公”报告》【2013年10月11日我终于看到情报所2006年3月6日回复我2005年11月14日信访(有关1998年实物分房停止后2004年又按房改政策执行问题)的依据。我针对过去的终结回复(参阅注6.5、6.6)提出了新的质疑并对极度不公行为请求弥补。

递交后的情况是:我主动向所办主任电话(20131128)问询和邮件(20131230、20140114)沟通(参阅注8.1)。2014年1月22日她回答:情报所规定上班时间不准上网,没看到我的邮件,看了再说。所长对我的信访“是否事实”问题沉默不答,但却比2012年10月23日更加肯定确认(原因见“二、追加的信访问题”并参阅注1.5):单位近十年内不会改变差额事业单位的性质(含意也指差额单位不可能解决住房补贴问题)。分管办公室的副所长则干脆说:(我递交的)不属于信访(参阅注8.1)。

  8、2014年1月24日递交市科技局(注8.1)《请求确认:是否该回复信访?》后,当天即从所办主任邮箱发来(“属于历史遗留问题,单位现在无法帮助你解决”的)回复。2014年1月28日我向市科技局递交《对市科技情报所信访回复的意见》(注8.2)。递交后的情况是:2014年2月10日科局办管信访工作的同志回答:已交情报所按规定要求和时间重新回复。同月25日和同年3月31日该同志回答:专门为这事去情报所了解,让他们尽快回复。又说:当面谈好些(让我主动给情报所联系)。我却认为该讲的都写在信访中了,请她转告情报所,如果他们需要面谈可以主动告诉我时间或给个消息。

 9、2014年5月22日递交科技局信访邮箱和局长邮箱(注9)《关于不能按规定回复信访的请求处理意见》【主要说明无限期拖延不回复我的信访应属原则分歧】。

递交后的情况是:5月24日13:01管理局长邮箱的办公人员接电话回答:“负责信访工作的人不在”“处在交接期”“发来的信访没有收到”“再查一下”。13:45负责信访人员回电话:信访邮箱(改版)收不到邮件。局长信箱没有查到(未回答“什么邮箱可以收”)。25日16:09-16:12我电话问负责信访人员得回答:不用再发信访,已在网上(我的新浪博客)看到了;已与情报所对接了,按规定回复;过去负责信访的人出差了,还需再了解情况。

2014年7月31日情报所通知大家拿新换的工资卡,去后见所长恰巧在,我因正忙于照顾住院的爸妈未与他多讲,仅说妈若出院只能抬上楼,能否换房?所长说,住房无法解决。我说:解决不了就回复解决不了的原因。2014年12月18日所长参加离退休人员冬至活动,我对所长说:现在妈不在了也不需要换房了,再拖到我也死了还用得着解决什么?不回复信访同样解决不了问题,希望按信访规定回复。2015年2月6日我参加春节离退休活动时又问此事,所办主任让我“算了”,又(不对接地)答:科技局没有要求她重新按规定回复信访。当我问:(单位已是财政给予经费保障的公益一类了,必须彻底剥离盈利性的)加油站等问题如何处理?她回答:还没有说。

10、2015年2月13日递交市科技情报所(所办主任邮箱)《请求划属企业退休人员》信访。内容摘要:本次信访从新的视角仅为过去未解决的“无子女孤寡补贴”和“住房补贴”寻求或重提解决途径。既然科技情报所已确定为全额拨款的公益事业单位,那么,必然要与(无论所有权属于谁,企业性都不会变的)加油站彻底分开。为了尽快解决单位不能解决的和减轻一点我多年放不下且愤愤不平的问题,希望单位在剥离加油站时,能将我划属加油站企业退休人员处理。以解决作为企业退休人员才能享受的“无子女孤寡”补贴和在加油站收入中解决能够解决的“住房补贴”及其他亏欠等问题。

递交后的情况是:2015年4月30日我给所办主任发短信:“关于我的信访回复问题,不能解决的可如实回复。2月提出的划属企业退休人员的问题能否解决也可如实回复。如果你们无法解决同时也不说清我历来提出的系列信访问题,能否就这样“算了”?!谁来对我说该如何“算了”?你们是否回复?何时回复?能否告知?”当天14:57我又发易信并打电话后,所办主任回答:加油站非正式企业(意即:我不能去加油站),5月(给我)正式回复。7月1日离退休人员小组活动时,询问三位已退休的有关领导均回答我:单位没有叫他们和我谈有关信访的事。原分管加油站(去年春退休)的领导还慷慨激昂骂贪官(意思说:交给国家的结果是到贪官手里了)。我询问几个打麻将的原器材站退休人员后(对他们)说:既然没有人对我的信访有什么要说的,只有靠公事公办了(仅一人发声:哪个好给你说嘛!……)。7月30日爸高烧住院后至今在家生活不能自理,我也未再参加单位任何活动了。2015年12月21日我向主管单位纪检(自2014年6月27日起/参阅注2.2)第五次电话反映和问询信访不回复问题——至今未答复。


二、必须追加的信访问题——对加油站“公开出租”的质疑

1、加油站“公开出租”过程潜伏不公嫌疑?

2013年6月18日在市科技情报所网站发布了“拟面向社会公开出租”“加油站十年经营权”“向社会公开招投标”的简短预通告。7月14日晚我看见后,于7月17-18日发二邮件问询科情所(竞标人资格、加油站地罐和加油机、枪等设备情况、及年审情况等)并先行意向报名。9月28日在市科情所网站见到“加油站公开征集经营合作方”公告。其中要求意向合作方必须是“经营加油站三年以上”的“企事业法人”且报名时需提供银行出具的500万元以上的存款证明,这对本单位人员来说,满足要求(几乎似“量身定做”)的也许仅有靠加油站白手起家且分管并承包加油站的副所长,但他却并未表示有此意向。2013年10月11日公告截止未征集到意向合作方,当天我向所办主任表示:若未征集到合作方,我愿承担挂牌底价和对合作方要求的全部承诺(即每年交25万元管理费;全额承担“加油站油气二次回收、站棚、储油区、加油机等设施设备”“于2013年12月31日前”改造达标费用;自行协调土地租用等关系和“支付土地租金、企业管理费、定额分红等费用”并承诺在2023年6月30日无偿移交加油站全部设施等)。结果在延长挂牌期后,2013年10月21日10:00-10:15的网络竞价显示(项目编号 SW2013O12217)定时报价以一笔每年交 25.50 万元人民币成交。“2013-10-23 01:09:19”交易所网“成交公告”签约“成交价格:262.5万元”(问询交易所被拒绝回答谁中标,后仅听说协议合作方不是国企)。可笑的是,“2013-10-24 15:48:48”产权交易所发出“竞价公告2013年第34号”“将在中国产权交易报价网进行公开竞价的时间”是“2013年10月21日10:00”。

2、出租“加油站十年经营权”的结果对谁有好处?

 对我来说,什么希望都成了绝望(仅说我曾听信了房贴欠账的解决会“等加油站发展了”“等加油站卖了”“等主管部门解决了”“等单位转成全额拨款了”“等……了”);对单位来说,不知比过去的承包好在哪里?如果真的每年增加了25.50-8 万元,为什么不发房贴(或分批兑现“能办的一定办”的承诺)?到底是钱给谁用了?还是在玩财务的帐面游戏?如此(参阅注10)“更加适合并有利于单位发展的方式”对谁有好处?难道仅(不知是怎样)摆平了原承包加油站的副所长利益(因为他对承包所得的事不吭气了)?

3、出租“加油站十年经营权”对改革的影响是正还是负?

市科技情报所若维持加油站现状至2023年5月25日后才剥离,则不仅2020年完不成目标任务(参阅注1.5),甚至没有将一个“不是”或“非正式”的加油站企业重塑为正常企业。如何交差?对于那些期望早日将“差额事业单位”改成“公益一类”的单位职工继续蒙骗吗?对于那些利益受损的年老职工还等得起吗?是少数人超长期享受既得利益,还是该大家早日共享改革成果?


三、综合归纳上述应按规定回复(未解决或未明确)的问题如下:

1、错误取消“无子女退休生活补贴”问题如何解决?

2、我的劳动权被剥夺问题如何赔偿?

3、“房改房分配不公”及“住房补贴欠账”的历史问题如何处理?

4、是否公开信访中求知的加油站与情报所的有关财务信息(如:加油站向社会公开出租截止时的财务报表及器材站与科情所合并时的财务报表)?


特别注释:2010-01-28所办主任开始用她的个人邮箱回复我的信访问题。从此,单位邮箱全部拒收我的邮件,只有同时发给她的邮箱才有接收的可能。

参阅注释:

1.1关于加油站管理的建议和竞争申请《信访与证据》思考20(2012-02-27 14:51:02)

http://blog.sina.com.cn/s/blog_5cfb7b380100yubh.html

1.2信访与证据:(第二次信访的回复、复查和复核)(下)纪实连载14(2010-05-03 08:49:14)

http://blog.sina.com.cn/s/blog_5cfb7b380100i344.html

1.3意外的思考:谁来代表国家?《信访与证据》思考17(2012-01-2917:14:02)

http://blog.sina.com.cn/s/blog_5cfb7b380100xovh.html

1.4信访与证据: (不能不解决的问题) 纪实连载39(2010-07-04 09:51:34)

http://blog.sina.com.cn/s/blog_5cfb7b380100jhw7.html

1.5我的改革动力会不会被摧毁?《信访与证据》思考23(2012-10-29 11:04:50)

http://blog.sina.com.cn/s/blog_5cfb7b380101a2lj.html

2.1请求解决困难《信访与证据》思考21(2012-04-17 16:33:40)

http://blog.sina.com.cn/s/blog_5cfb7b38010116yr.html

2.2为什么只能向国家建议?《信访与证据》思考39(2016-02-03 10:56:36)

http://blog.sina.com.cn/s/blog_5cfb7b380102wb9i.html

2.3加油站不是企业是什么?《信访与证据》思考25_2012-11-19 09:35:22

http://blog.sina.com.cn/s/blog_5cfb7b380101awhx.html

2.4为什么对“解决困难”不领情?《信访与证据》思考16(2012-01-2809:45:29)

http://blog.sina.com.cn/s/blog_5cfb7b380100xnmz.html

3求知加油站公开信息能否获准?《信访与证据》思考26_(2013-02-19 08:11:26)

http://blog.sina.com.cn/s/blog_5cfb7b380101ewcn.html

4改革中解决房贴历史欠账建议《信访与证据》思考27_(2013-03-25 10:48:28)

http://blog.sina.com.cn/s/blog_5cfb7b380101ggyh.html

5寄望领导正确《信访与证据》思考28_hzzz999峰溪_新浪博客(2013-04-26 16:52:25)

http://blog.sina.com.cn/s/blog_5cfb7b380101hynl.html

6.1潜规则行不通《信访与证据》思考29_hzzz999峰溪_新浪博客(2013-06-14 15:21:44)

http://blog.sina.com.cn/s/blog_5cfb7b380101izgf.html

6.2“根源”在科技局?《信访与证据》思考7(2011-01-01 09:28:37)

http://blog.sina.com.cn/s/blog_5cfb7b380100njw2.html

6.3信访与证据: (《关于H反映的问题的情况说明》) 纪实连载8(2010-04-26 15:14:27)

http://blog.sina.com.cn/s/blog_5cfb7b380100hyx1.html

6.4信访与证据: (《关于信访答复的意见》) 纪实连载9(2010-04-27 07:52:08)

http://blog.sina.com.cn/s/blog_5cfb7b380100hzba.html

6.5信访与证据:(第一次信访的终结)(上、下)纪实连载10-11(2010-04-29 16:09:24)

http://blog.sina.com.cn/s/blog_5cfb7b380100i0dh.html

http://blog.sina.com.cn/s/blog_5cfb7b380100i17r.html

6.6信访与证据: (证明第一次信访终结回复有虚假嫌疑)纪实连载37(2010-06-22 10:07:24)

http://blog.sina.com.cn/s/blog_5cfb7b380100j7cl.html

6.7谁代表领导?《信访与证据》思考11(2011-10-16 15:53:16)

http://blog.sina.com.cn/s/blog_5cfb7b380100u0t6.html

7请求弥补“房改房分配不公”报告《信访与证据》思考30(2013-10-29 19:19:46)

http://blog.sina.com.cn/s/blog_5cfb7b380101lfea.html

8.1新官不理旧账?《信访与证据》思考31_hzzz999峰溪_新浪博客(2014-01-25 07:56:54)

http://blog.sina.com.cn/s/blog_5cfb7b380101mpsu.html

8.2“历史遗留”问题该谁解决?《信访与证据》思考32(2014-01-28 17:27:31)

http://blog.sina.com.cn/s/blog_5cfb7b380101mqs1.html

9“自查”不清怎么办?《信访与证据》思考33(2014-05-26 15:05:47)

http://blog.sina.com.cn/s/blog_5cfb7b380101opkz.html

10科技局的回复算不算标准?《信访与证据》思考18(2012-02-11 11:40:43)

http://blog.sina.com.cn/s/blog_5cfb7b380100y79r.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