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思考44(11)求监管——最后的路《信访与证据》
来源: | 作者:hzzz999峰溪探索 | 发布时间: 2026-06-05 09:12:09 | 39 次浏览 | 🔊 点击朗读正文 ❚❚ | 分享到:

20250122单位组织退休人员春节聚会,得知与加油站属地社区的二审上诉案还没有判决。

20250321 20:40我向所办工作人员发微信【“(此链接安全请点击继续访问)希望所领导能够看:思考44(9)不惧被处罚的底气是… ?——最后的路《信访与证据》https://hzzz999.cn/page148?article_id=605”】。同时发到单位退休人员群【21:02(附加)“注:参阅‘思考44(8)偶然知……再申请——最后的路《信访与证据》’可点击‘连载’按钮选《信访与证据》查看”】。

20250411看见科技局长信箱回复我(20250407信访)“来信人: 您好! 来信收悉。您所反映的问题市科技局无管理权限,建议您向公安部门反映。 此复。”(注一)

20250414我向省监察反映:“20250411发信息到市监察网站给了查询码(略),但是今天查不到反映的信息。也不知道是否发错属地了?现在向省监察重新递交如下内容。

(略)加油站经营权属于(略)市科技局下属(略)所。目前被NQ加油站(未签合同)非法经营。我向所、局先后反映情况后,都不管。特别是在NQ加油站被税务罚款近二千万的情况下,没人管很反常。20250411看见科技局答复我:(同上略)。据我所知,公安不会受理未发生严重事故、(未公开加油站信息)不详细了解情况的局外人报案(例如,失联人必须由亲属报案)。何况现在仅表现出:无人负责的管理问题。即使必须公安介入,也应该由知情负责人出面反映。请问监察部门能不能确认谁该负责管理此事?(详情见附件:行政处罚和科技局答复)敬礼!

更多详情可阅‘峰溪探索’网站(略)”

20250418(周五)下午,所办主任来电话谈有关我(20250407信访)反映的加油站问题(包括不认同我述单位现在有责任按一审判决管理加油站和有权同意我作为第三人等)并称已告诉律师来回答我(注二)。16:17我发微信请所办工作人员转领导【“(有关刚才电话问题的查询):要是没有特别的情况,一审判决在上诉期间依旧会继续执行,直到二审法院作出终审判决。总之,到底是否停止执行得根据具体的案件情况以及法院的审查结果来确定。注:可向法院请求共同管理。”】

20250423(周三)退休人员聚会,X领导没来。我在退休群给X领导发信【“向领导表达:我不愿看见单位加油站死得难看,亲手创办的领导不会没感情也不忍心吧?……法定代表人无论管还是不管都会担责,不如名正言顺地管,既能分担责任还能合理合法地解决困扰……说不定法院都判不了的官司也会自动化解……如果批准我能聊一下,任何方式都可以——望沟通。谢谢!”】

20250425我看见监察对我反映问题的两个相同“答复内容:您好!您提出的信访事项已收悉。根据《信访工作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请您向有权处理的机关、单位提出。”(注三)

——但是,我去找“有权处理”的人比待处理的难办事情更难!

20250509 (周五)9:34我再向所办工作人员发微信【“20250418信息是否已转领导?现再请转领导:20250507周三退休聚会见到X领导。他表示不看我发给他的信息,让我找单位谈。(隐姓名为所办)主任虽说,现在加油站经营权属于谁还没有定。但是证照未变更,单位就有法定责任。(略)社区表示服从法院,NQ加油站也没理由不服从。希望单位在自行不能实施监管等职责时,可向法院申请解决。谢谢!”】

注一:详见“思考44(10)止损严重后果… ——最后的路《信访与证据》”

注二:估计是2025年底二审判决。但至今律师对我也无任何答复。

注三:国务院公报 > 2022年第12号  中共中央 国务院印发《信访工作条例》

(简摘)“第二十三条 党委和政府信访部门以外的其他机关、单位收到信访人直接提出的信访事项,应当予以登记;对属于本机关、单位职权范围的,应当告知信访人接收情况以及处理途径和程序;对属于本系统下级机关、单位职权范围的,应当转送、交办有权处理的机关、单位,并告知信访人转送、交办去向;对不属于本机关、单位或者本系统职权范围的,应当告知信访人向有权处理的机关、单位提出。”

(待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