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申请监督的具体法定情形及事实、理由:
……
(三)《二判》的主要错误:不审清写明的“过错”“争议”(“维持”原审错判):
1、不充分辩论“争议焦点”(等同没有审理)必然维持错判【续“(比鉴定更首要的)法庭辩论”[1]】
(1)“维持”《原判》错定事实。《二判》(第2、6、9页)写明了双方对一审判决认定事实存在分歧。(第17页)“查明的事实与一审一致”。即认同维持一审(第9、10页,第13-15页)错定事实。
(2)不审清(“过错”)“争议焦点”。二审未重视起诉状要求的解释和上诉请求强调的法庭辩论。《二判》(第17页)明确了“过错”是“争议焦点”,却未经完整法庭辩论过程,没有针对性来回辩具体“焦点”{20240612上诉人在法庭简要说了两被上诉人的过错和(《原判》认为没有的)伤害(被上诉人没有口头答辩)。(约一小时)法庭询问结束前,被上诉人一向法官交了(上诉人从未看到的)署期20200831四页说明材料。法官允许上诉人拍摄并限七天内交书面意见。20240619上诉人到场交了详细书面意见【a.被上诉人共因[35]过错和[27]伤害致父亲死亡;b.质疑或否认被上诉人一的书面说明——上诉人不明白还需要向法庭说什么(只有“经审判人员说明并询问后”均无话说了才能叫充分辩论)】}。法院沉默半年(20241219收到)电子判决——错误维持《原判》(除纠正收费——在上诉人决心不惜代价时降低了诉讼成本)。
2、没有各自证明主张(分歧)就看不到证据——必误判没有证据【续“(比鉴定更首要的)法庭辩论”[2]】
(1)忽视上诉人已经初步完成的证明。(《二判》第18页)误判上诉人“主张均系基于其个人理解”(包括“死亡并非疾病的自然转归”)“但是没有证据予以证明”。能证明事实的就是证据。上诉人的大多主张([35]过错和[27]伤害“等)依据的是已交法院的病历(应属于初步达到证明事实及伤害嫌疑)。
(2)忽视首先由被上诉人确认嫌疑属实或出示反驳证据。
伤害赔偿前提是“过错”,要判断诊疗过错导致伤害嫌疑属实——首选最简单方式就是由最知内情的当事被上诉人的专业解释或反驳来验证事实【指出上诉人的“个人理解”错在何处或对某点异议来回展开到均无话说也不服(即充分辩论无效)再寻鉴定等他方证明】。或者照《证据规定》(第四条)不反驳就是默认;(第七条)“附加条件予以承认的,由人民法院综合案件情况决定”;可以不需鉴定。
(3)(《二判》第18页依照《原判》)误解或误判:
1)误解上诉人“主张应当排除”……“等各种疾病”——混淆了上诉人所述(或部分或全部否定)的两种不同质疑:a.质疑“自身患多种基础疾病”中缺乏病历依据的部分诊断;b.“应当排除”的是——否定全部诊断疾病致命(因为没有一种疾病发展到并发危症或联合发展到无法医治的衰竭而“自然转归”)。
2)误判“主张应当排除”……“与两家医院的多次诊断不符,且没有任何证据证明应当排除上述疾病的依据”。按《二判》所指疾病诊断而言,常规是(先看诊断依据再说排除理由):a.无论有几家医院诊断相同,都应有各自的诊断依据;b.关键看首次诊断(如20150805-0831诊断阻塞性肺气肿)若没有依据就是误诊。以后有依据的诊断(如20160612住院肺功能测试确诊阻塞性肺部疾病)证明的反而是之前无根据误诊用药的伤害。
3)《二判》认为“诉请的赔偿内容亦不明确”,这是同《原判》一样看不见主要“诉请”(不是有直接证据的赔偿)——是通过司法求得被告解释和经双方辩论确认法律事实后依据赔偿或原告认同无证据不赔偿【既然(《二判》第18页)认为“诉请的赔偿内容亦不明确”——法庭调查完全可以先问清楚】。
(待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