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申请监督的具体法定情形及事实、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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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原判》的主要错误:回避过错空谈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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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原判》错误撇开(比鉴定更首要的)法庭辩论——失去确认事实(或得到证据)机会。
(1)辩论可快速澄清事实化解纠纷。对话是合理解决分歧的首选。最了解案情的是原告和被告。纠纷产生方(系铃)直接依法辩论(解铃)比(费时熟悉情况的)鉴定效率高。只要原告与被告辩至意见一致,则不需鉴定亦能心服口服地接受在此基础上的合理判决。
(2)辩论可确认争论焦点和法律事实。
确认争论焦点才能有效鉴定。化繁为简审理只能从纠纷源头找争论点。由于太多病历错误表现出诊疗过错和伤害嫌疑,原告需剑指被告反驳才能根据病历有的放矢详论其因果。被告能否有理有据答辩——是(确认事实或证明嫌疑属实)最简单的方式——也是促使被告交出未交法院病历的机会。被告对原告陈述的事实和病历证据不反驳不解释不肯定不否定——应按照《证据规定》 “ 视为对该事实的承认”——不再需要鉴定。
4、《原判》错误撇开(必须的)辩论由原告承担(不必要的)鉴定不受理后果。
原告在纠纷产生后的诉求一直是请求完整病历和被告解释,甚至允许被告自我鉴定(因两被告有多位是省、市医学会成员)。但是法庭不审被告过错、弃法庭辩论、无争论焦点却告知原告:要承担不提交鉴定的不利后果。——实际结案是:由原告承担鉴定不受理后果——以无证据证明赔偿误判(无视原告书面和口头多次表达的——要说清楚)。
(待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