接续:(请求主管部门)尽责确认事实……
现述Z医院(病历、治疗、医患沟通中)的部分待确认违规事实:
一、简列涉嫌违反或不遵照执行的主要法规:
(一)《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国令第701号(简称《预防和处理条例》)(2018年10月1日起施行)
第九条“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应当以患者为中心,加强人文关怀,严格遵守医疗卫生法律、法规、
规章和诊疗相关规范、常规,恪守职业道德”。
第十三条“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应当向患者说明病情和医疗措施。需要实施手术,或者开展临床试验等存在一定危险性、可能产生不良后果的特殊检查、特殊治疗的,医务人员应当及时向患者说明医疗风险、替代医疗方案等情况,并取得其书面同意”。
(二)《病历书写基本规范》卫医政发 〔2010〕11号(简称《病历规范》)第三条“病历书写应当客观、真实、准确、及时、完整、规范。”
(三)《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2013年版)》(国卫医发〔2013〕31号)(简称《病历管理》)
第十三条 “医疗机构应当在收到住院患者检查检验结果和相关资料后24小时内归入或者录入住院病历。患者出院后,住院病历由病案管理部门或者专(兼)职人员统一保存、管理。”
第十四条“医疗机构应当严格病历管理,任何人不得随意涂改病历,严禁伪造、隐匿、销毁、抢夺、窃取病历。”
第二十八条 “医嘱不得涂改。需要取消时,应当使用红色墨水标注“取消”字样并签名。”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 》(简称《执业医师法》19990501施行20220301废止后执行《医师法》)
第二十六条“医师应当如实向患者或者其家属介绍病情,” “医师进行实验性临床医疗,应当经医院批准并征得患者本人或者其家属同意。”
……待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