接续:再审请求……
事实和理由
一、依据法规(按字母编号标示简便引用):(注)……
二、请求再审原因
(一)两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或矛盾或错误。……
(二)二审判决书(第17页)指出“争议焦点为:”……
(三)两判决均未审理确认被告辩称尽到告知义务——实属无证据。
1、20200328-20200531在Z医院住院期间《住院病人授权委托书》全部共三份均有错不实:20200328和20200527被授权人姓名、身份证号、年龄均与身份证不一致;20200428被授权人身份误为授权人。《住院病人授权委托书》违反法规A——视同没有委托,再加上医方隐瞒关键病情,家属签字矛盾不一,因此,家属签字不能作为(医方履行了告知或家属有效知情)证据。
2、S医院明显未尽告知义务,违反法规A第三条和C第五十五条。
(1)《特殊级抗菌药物使用审批表》多项应填缺空(检验报告无有力支持,病程记录模糊不清),无患方签字。
(2)入院出院记录病历有诊断“腔隙性脑梗塞” ,出院诊断证明没有写,未告知患方。
(3)入院记录不写“腿痛”首发症状,全部16次病程记录【20150808 14:46此后13次(除20150815记录“患者37kg”体重大减“伏立康唑减量”外)连续12次含糊描述左腿病情】没有明写腿痛是真菌感染症状,隐瞒不告知主诉腿痛被误诊,也不告知转科或转院及时医治,为遮掩实情不尽责诊疗腿肌炎痛动员出院,违反上述法规A和C,导致病人残疾。
……待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