接续:再审请求……
事实和理由
一、依据法规(按字母编号标示简便引用):(注)……
二、请求再审原因
(一)两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或矛盾或错误。……
(二)二审判决书(第17页)指出“争议焦点为:Z医院、S医院在对HZS的医疗行为中是否存在过错。”
但是,没有审理出具体争议点,没有要求双方明示或补充证据证明各自主张。双方自纠纷发生至今,从没有就某认同事实争执有无过错。两被告先后各有一次书面“说明”,却始终不回应原告反驳。目前,仅根据已提交两审的可质证材料【病历和起诉书、上诉状、原告陈述(包括部分证据、鉴定申请、过错伤害及质疑反驳被告“说明”)等】,已显露被告医疗行为过错与损害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嫌疑。依据法规B,被告应具体举证 “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及不存在医疗过错”。鉴于原告发现被告有太多待说清问题,先求抓重点按照“谁主张,谁举证”原则证明:
1、提交首次诊断“阻塞性肺气肿”、“重症肺炎(细菌+真菌)”、“支气管扩张”、“呼吸性酸中毒”……等诊断依据证明没有误诊。若获原告质证认可,则此点争议即化解;反之,无首次诊断依据则视为误诊,非首次的后续诊断依据只能证明为首次误诊所致伤害。
2、证明或说清使用和停用CRRT理由。不能证明操作无误或说不清理由,即可推定存在操作错误。
……待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