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访与证据: (第四次信访[信访人意见]) 纪实连载32
网上信访(往来16)
主 题: 《关于2009年11月30日疑问答复》的信访人意见附言 时 间: 2010-02-02 10:11 (星期二) 发件人: h 收件人:qbs, m
《关于2009年11月30日疑问答复》的信访人意见附言
看20100128回复及之前有关回复,现仅对我20090519暂借房贴信访提到的购房溢价款去向理解如下:T购房款89194元:1998年2月器材站交26643元到市房改办专户(即现由市建三支行管理的《(略)市住房资金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略) [2005]11号)所规定的“专户存储、专款专用”的住房资金帐户;62551元现已转入情报所(包括按规定和比例提取的)“住房基金”进行管理(应入而未入前面所述专户,若理解有错,可出示存入证据)。鉴于我20090519暂借房贴信访系列中陈述的理由和解决此问题的资金来源有了下落,现希望能解决此自1998年拖延到今的历史欠账。如果宁愿让“住房基金”躺着睡大觉也不解决现实的民生问题,不会是希望把人往对立面推吧?若还有充分不解决的理由,也盼尽快告知。H 20100202
附原回复:(略)
附言:邮件发后,我给M打电话,她查看后说:收到了。2010-01-28发的二封邮件也收到了。2010-02-09单位团年时,我专门问V所长,他态度生硬,仅答了“会按规定回复”一句话。当天饭后我提前离开,(因父亲正病重住院)我无心纠缠此事,决心等结果。2010-03-29(父亲月底出院几天后)----
请看连载33:第四次信访[没有结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