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访与证据: (第四次信访[情报所是否回复?]) 纪实连载31
网上信访回复(往来15)
附言:2010-01-28 M打电话给我。她说没收到我(2010.01.25)发的邮件。然后她告知了她个人的邮箱,并发了回复。
我收到的邮件内容显示如下:
主 题: H1130信访回复 时 间: 2010-01-28 15:36 (星期四) 发件人: m 收件人: h
附 件: 100128H2009年11月30日疑问答复.doc (20.53K)
附件内容显示:
关于 2009年11月30日疑问答复
1、器材站售房款74930.1元现已转入(略)市科学技术情报研究所“住房基金”。
2、T购房款62551元已转入情报所“住房基金”进行管理。
3、对提出的(3)问题已于2009年11月6日的回复信中答复,内容如下:器材站合并前“住房基金”的售房款为74930.1元。
4、我单位在合并转账时凭证处理事项正确,该账务已通过审计事务所审计。
5、T购房款89194元,具体交缴情况如下:1998年2月器材站交26643元到市房改办专户(现由市建三支行管理),62551元转入单位住房基金,合并时情报所已做入账处理。
附言:没有单位落名。我看完,先重发了(2010.01.25)邮件。
主 题: Fw: 口头申请
时 间: 2010-01-28 16:04 (星期四) 发件人: h 收件人: m
-----原始邮件-----(略)
附言:然后回复。
主 题: Re:H1130信访回复
时 间: 2010-01-28 16:09 (星期四) 发件人: h 收件人: m
是否正式回复?
如果“这里指的“专用账户”是:最终转入了《(略)市住房资金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略] [2005]11号)所规定的“专户存储、专款专用”的住房资金帐户”我请求查看:器材站2001年合并时的报表及与情报所最初的合并报表(注:财务决算报表属财务公开制度规定应公开的内容)。是否同意? H
附言:2010-01-29 (星期五) 我给M打电话,她说没看到我昨天发的邮件。2010-02-02我发了《关于2009年11月30日疑问答复》的信访人意见附言。
请看连载32:第四次信访[信访人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