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访与证据: (证明第一次信访终结回复有虚假嫌疑)纪实连载37
第一次信访的终结回复依据,归根到底由情报所提供,只要2006年12月14日由V所长签字的回复有虚假嫌疑,则终结回复同此。
证明一:V所长是在N所长(小金库)事发后调任的,此时,所领导班子应该知道:造成该错误的直接责任人员是否优秀?如果“经所领导班子集体讨论议定”(参见连载10)回复:“在双向选择竞争、择优上岗中没有适合她的工作岗位”(参见连载8)是真实的,则证明:所领导班子选择的择优标准依旧是其权力所好;局回复未按《信访条例》第32条(一)对我的上岗请求明确“予以支持”——不安排岗位也该竞争上岗(仅无足轻重的一句“建议”),实际仍遭排斥;推至终结回复就有了维持违反法纪的乱作为嫌疑(参证[连载35、36]证明的不作为和乱作为)。如果否认,也许不得不承认《信访问题处理意见书》回复虚假----仍属乱作为。
证明二:“1998年12月31日全市城镇停止住房实物分配”(见[略]府发[1998]200号文件)。(所、局)回复2004年以房改价给职工Z的理由可归纳为:1、原器材站为留住(局回复:吸引优秀)人才,出租给职工Z(研究生)使用;2、鉴于其长期居住,单位(局回复:单位领导集体)研究决定上报;3、按政策获批(即按房改价出售)。此三点均以前一点为依据。对前二点我已在信访中提出不少质疑(参见连载4、5、9、11),均未回复。现进一步证明回复事实不清:1、此房给Z并非为“留住”也不因“吸引”,从他进入和离开单位的工作时间和签“暂住协议”的时间应证明。若不承认是交押金暂住,Z和X副所长也可出据何时交的房租,截止2004年9月前(参见连载25、26)共收多少房租?此款现在何处?2、若因违背“暂住协议”超期不退房而“长期居住”或G副所长说“哪个住到就是哪个的”有政策依据,公开就行,何需费神说其他理由?另外,1996年8月,职工T是在单位公开竞价获得住房,为什么在实物分房停止多年后反而执行房改政策?3、既是单位或领导集体研究,当我向几位领导询问理由时,又都认为此事与己无关或不知情,唯一未全否认的B书记(单位合并前后阶段为情报所所长),也仅承认未搞清情况。连基层领导都说不明的事,我在信访中又明确驳斥,终结回复凭什么认为:“事实清楚,依据充分,符合相关政策,应予以维持。”(参见连载11)
以上两点:起码能证明终结回复未按《信访条例》第28条“查明事实”,有虚假嫌疑。正是这次信访终结回复催人愤恨的虚伪,逼我斗下去——
请看连载38:证明审计后的国有资产有不实嫌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