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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油站管理的建议和竞争申请《信访与证据》思考20
关于加油站管理的建议和竞争申请
市情报所领导:
市科技局2012年1月19日发来的信访回复邮件提到:“情报所领导班子一直十分重视加油站的经营管理问题,正在研究采用更加适合并有利于单位发展的方式进行管理”(注一)。按照正面解读,在目前,针对情报所必须继续履行管理加油站职责的前提,为了“更加”“利于”“发展”,有必要通过集思广益选择最佳科学管理模式。为此,与过去比较,我提如下初步建议:
一、实行公开透明的科学管理,获取广泛信任。加油站作为“全民所有制的独立企业法人,资产是国有资产”(注二)。按理,全民企业应当无惧公开制度,但至今未按照中办国办要求(2002年6月3日通知)实行公开管理(注三)。现在,不仅需要得到本单位职工的信任,也要尽可能让全民产生信任。因此,该公开的信息最好能在情报所网站上公示。
在靠诚意换来各方关注时,在具备发展所需的支持(如资金等)条件时,才有基础可能建造更好的发展模式。
二、合法经营,以服务和创新吸引用户。
1、把过去耗费在负面的精力(注四)用在满足用户的正面需要,尽力寻求多种配套服务。
2、如果因政策问题出现经营风险,及时反映。不消极对策,更不以违法和违反政策的行为对抗。
3、在推广新能源和科技进步方面争取走在前面,以“率先”的形象吸引用户。
三、按制度管理,广泛调动积极性。过去,我积极申请竞争和到加油站工作(包括当洗车工)一直未获准(注四)。这种狭隘的排斥性管理显然不利于广泛调动积极性。为了发展,应当采用一种开放模式,具体措施:
1、尊重按制度尽职的原岗位人员自愿继续任职。
2、对需要和空缺岗位实行按制度公开吸引有志者竞争。
3、在过去的岗位薪酬基础上,根据具体专职岗位的供求情况酌情采取上下浮动的工资协商制度。
4、对自愿兼职人员采取灵活的按劳付酬形式。
5、鼓励任何人提意见,坚决接受正确批评。
四、关于加油站原承包所得兑现问题。如果无明确依据或不能确定兑现数额而陷僵局,可在弄清后再处理。过去,该享受而未享受的住房补贴——符合政策规定也可以久拖十几年至今不发,那么,承包所得兑现问题留待弄清楚再实行也该接受。总之,此问题不应成为立即实施科学管理的障碍,真正的个人贡献完全足以展示本人的竞争力,肯定不会因未兑现而抹煞。
以上建议希望领导决策时参考。如果能够允许公开竞争,如果能够允许我参与竞争,以上建议就作为我的竞争纲领和申请。我相信:只要全心让加油站成为全民喜爱的企业,只要能吸引到自愿者“有钱出钱有力出力”,经济效益理所当然该比过去好(具体计划可在公开过去情况后拟定)。万一陷入困境,最大的可能就是“顶层设计”方面有问题,找出症结,继续改革,社会效益最终也会转变成经济效益。
我希望看到比上述建议更实际更科学的管理模式;更希望有许多优秀的适合目前国有企业状况的管理者参与竞争;我盼望看到国有企业能在市场竞争中,靠先进的管理思想和文化获胜;我更盼望有更多的人能在国有企业的先进管理模式中得到有尊严可信任合理合法的满意回报。
是否如愿?希望试点。
建议和申请人:H
2012年2月27日(注五)
注一:参见“科技局的回复算不算标准?《信访与证据》思考18”
http://blog.sina.com.cn/s/blog_5cfb7b380100y79r.html
注二:信访与证据: (第二次信访的回复、复查和复核)(下)纪实连载14
http://blog.sina.com.cn/s/blog_5cfb7b380100i344.html
注三:中办国办关于在国有企业、集体企业及其控股企业深入实行厂务公开制度的通知
http://www.gmw.cn/01gmrb/2002-06/24/01-8362D92D6593420948256BE20001BA2C.htm
参考:http://www.people.com.cn/GB/paper39/6537/641616.html
注四:《信访与证据》纪实连载(1-40)
http://blog.sina.com.cn/s/articlelist_1559984952_11_1.html
《信访与证据》系列思考
http://blog.sina.com.cn/s/articlelist_1559984952_12_1.html
注五:以上建议和申请已于2012年02月27日 09:28 (星期一)递交情报所。
请求解释政策《信访与证据》思考22
请求解释政策
省人社厅:
针对“川人发〔2004〕60号”规定享受的“无子女”等退休生活补贴被不合理归并问题,我在迫切要求理解政策、不愿放弃对政策的信念和寄望“依法行政、依法治国”不是空谈的驱使下,于2011年11月21日起,自下而上寻求政策解释,也从上到下寻找政策出路。历经了单位、市、省、国家各级的往返信访(详见注一),除了市人社局不厌其烦的几乎相同的四次回复外,我未得到就提出的有关政策和执行等问题的其他解释。如果就此不明不白地放弃,必然助长我的更加不信任甚至走向反面。寻思之下,我想:既然有人制定政策就当有人解释, 既然有人执行政策就该讲明依据。我认为,省人社厅(或原省人事厅)恰是关键政策制定者和主导执行者(注二),在此,我另行直接就单一具体问题请求解答:“川人发〔2004〕60号”规定补贴为什么不能{按全国人大信息中心对“计划生育法”的释义(注三)与“独生子女父母退休补贴(或奖励)”同样或者与“川劳险[1995]17号”规定一致}合理归并到基本养老金?若属操作有误且纠正困难,能否有措施弥补?
仅此问题求解,祝愿不要推辞,谢谢!致礼!
注一:详情可查阅以下链接
1、市长信箱回复与市政府公开信息网上的市人社局回复一致,详见:
http://www.chengdu.gov.cn/platform/gkyjx/SuggestionDealAction.do?action=SeeResultSuggestionDealPlan&SerialNumber=20111206114256
2、请求解决困难《信访与证据》思考21
http://blog.sina.com.cn/s/blog_5cfb7b38010116yr.html
3、为什么只能“标准回复”?《信访与证据》思考15
http://blog.sina.com.cn/s/blog_5cfb7b380100xlfj.html
4、“政策执行不公怎么办?《信访与证据》思考14”
http://blog.sina.com.cn/s/blog_5cfb7b380100wmcx.html
5、取消政策补贴该不该?《信访与证据》思考13
http://blog.sina.com.cn/s/blog_5cfb7b380100wj2v.html
注二:
“按照”“‘更要’‘照顾’的要求”“2004年8月起增加为40元和60元,一般均比按退休金的5%计算略高且固定,照顾了低收入者。若当初都统一按5%比例提高,也许就不会出现目前的误解操作”
“从市人社局电话解释得知,关于该补贴‘咨询了上级相关部门’”
摘自“政策执行不公怎么办?《信访与证据》思考14”
http://blog.sina.com.cn/s/blog_5cfb7b380100wmcx.html
“国家投诉受理办公室(2012年4月11日)回复”“如你对信访事项的答复意见有异议,可通过复查或者复核程序主张权利”
即使按市长信箱署期“2011-12-26”(这是我递交省、市长信箱的信访日期)的书面处理内容请求复查,“也因超过30天时效而失去了提请复查的资格”,现只能另行信访。
上述的转摘自“请求解决困难《信访与证据》思考21”
http://blog.sina.com.cn/s/blog_5cfb7b38010116yr.html
注三:参见“取消政策补贴该不该?《信访与证据》思考13”转摘“全国人大信息中心法律释义与问答>>社会法类>>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释义第二部分释义第四章奖励与社会保障”部分内容
http://blog.sina.com.cn/s/blog_5cfb7b380100wj2v.html
信访人:H
2012年5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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