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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1月16日,我一如既往地又向局长信箱递交如下信访(修改个别字句,以字母代名):
对于“不再受理”我的信访问题的意见
一、简述受理情况
我在2016年12月6日电话问询科技局信访同志(是否受理20161116信访)时,被告知我递交局长信箱的(20160730-20160829)共7个信访问题均由情报所回答。
2016年12月9日P副所长(注一)与所办正副主任来家表示要和我诚意“聊天”“增进了解”并愿意帮助解决我的困难;同时又说了“信访上能回答的问题我们已经在信访上回答了”,“有些问题”“无法回答”。那天的“沟通”基本没有回答局所书面信访回复中未写明的问题(除了明说情报所目前属于“公益一类的差额拨款”模式,仍然“变不了全额”)。
虽然我感谢了他们表达的关心,但考虑到自己目前还没有沦落到低保群体(即便哪天我病倒了,我和父亲都要靠人护理,情报所这个长期维持“差额拨款”的单位也未必能帮多大忙),因此我说“生活上的困难自己可以克服”。不过,并不表明我会轻易放弃信访诉求(特别是因遵纪守法所受的欺负和违反政策强加的不公)。于是,我又说了“如果真想帮我,就先处理好我的信访问题”。
二、对于科技局回复“不再受理”的意见
2017年1月6日科技局信访同志邮箱发来“(略)市科学技术局关于办理H信访件的情况说明”(注二),随之我又先后在(20161208收到信访查询码短信)的市信访系统和局长信箱看到了回复。在此,我决定先提出以下信访人意见:
1、由于科技局信访同志说过,我的多个信访问题均被看成一个问题。对于回复中笼统的一句(“您提出的信访事项已有复核意见”“您没有提出新的事实或理由”)“不再受理”是否包括2016年没有回复的全部信访(即:7月31日递交“为什么不按政策制定本系统《事业单位职工住房补贴实施办法》?”;8月4日递交“请求回复我6.14信访中未回复的有关‘房改房分配不公’问题”;8月29日递交“请求明确回复:我申请的公开信息能否获准?”)?如果是——则讲不通(因为7月31日和8月29日的信访没有“复核意见”,而8月4日的信访明显提出了“新的事实和理由”(有必要时我还可以详细论述)。如果不是,还会另外回复吗?
2、如果仅指“不再受理”《请求复查“我的劳动权是否被剥夺?”》,那么,我就此先质疑几点:
2007年4月4日市信访问题复查复核委员会办公室[2007]19号信访终结意见依据的是2007年1月25日市科技局[001]号《信访事项复查意见书》,而该依据来自情报所长2006年12月14日签: “调查结论与处理意见已经所领导班子集体讨论议定”的《信访问题处理意见书》,对照与此问题有关的“调查结论与处理意见”又与情报所《关于H反映的问题的情况说明》署期“二00六年三月六日”(针对我递交科技局的2005.11.14 信访)的回复一致。至于20060325递交科技局的信访(《谁剥夺了我的劳动权》)其实并没有回复,这也可以从信访回复从未确认“我的劳动权是否被剥夺?”来印证。
2016年8月10日我递交局长信箱的《请求按规定确认我6.14信访中有关“劳动权被剥夺”的问题》和2013年6月12日递交情报所的《请求赔偿——关于劳动权被剥夺》是在退休后不具备上岗条件的情况下,依据多项政策规定提出了我的劳动权被剥夺的事实。比较2005.11.14 请求上岗的信访诉求,应属“新的事实或理由”。如果坚持认定是属于《信访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的“同一事实”,也该对信访人充分解释,仅一句“不再受理”显得理亏。
对于2007年“今后各行政机关不再受理”的“信访终结意见”“予以维持”的“调查结论与处理意见”的具体内容,我之后通过不同形式陆续表达了对这次完整的信访回复的质疑。现再简单表述:a为什么当时不按“应设置常态监管的会计稽核岗位”规定“因事设岗”?b为什么科技局回复说的“建议你按照相关规定参与竞争上岗”是一句空话?c当单位私存20万小金库事发后,原财务室主任受罚被调到已有会计的加油站时,仍然对我是“在双向选择竞争、择优上岗中没有适合她的工作岗位”吗?d为什么违反“优先聘用本单位的应聘人员”的政策规定,不断新进职工也不安排我这个“愿意考虑没人干的任何工作”的遵纪守法并无过错的应聘人员?……这些都不算新的事实和理由?可以无视而“不再受理”吗?(注三)
科技局在2016年5月25日能够火速在市信访网站对我20160523信访告知“不再受理”“不予受理”,现在虽然对我具有“同一事实”的信访问题拖了半年多仍然“不再受理”,也算是“高度重视”了。不过,我认为“无法回答”又“不再受理”我的信访问题的结果不符合《信访条例》总则“?为了保持各级人民政府同人民群众的密切联系,保护信访人的合法权益”“接受人民群众的监督,努力为人民群众服务”的精神,如此结局能转变我的反感情绪吗?
能不能告知“无法回答”的问题是否属于机密?或不在职权范围?还是没有按《信访条例》第三十二条“调查核实”,所以才说不出?说不清?
我认为自己在信访中已说清问题了,如果谁否认,能否让彼此面对面(或以任何联系方式)来统一认识(或者同意我在20161209对P副所长提出的请求——能否让我知道市信访[2007]19号“事实清楚,依据充分”的信访终结意见来自局所提供的什么依据)?
此信访能否回复望及时告知,谢谢!
祝愿“坦诚相见、开诚布公”“有错必纠”的政府作风能重获民心!
市科技情报所 H 20170116
此信访递交后显示“提交成功,管理员稍后将回复您!”
注一:P副所长是当年在科局做信访工作的小P,对我的信访问题还算较了解的。可参阅:
信访与证据:?(第三次信访与回复)?(下)连载18
http://blog.sina.com.cn/s/blog_5cfb7b380100i5th.html
像不像是转机?《信访与证据》思考6
http://blog.sina.com.cn/s/blog_5cfb7b380100n66c.html
另注:2016年2月17日情报所又任命了(我至今还不认识的)新所长。前所长任期约在2012年10月-2015年12月22日,他没有对我的信访问题给出任何一个书面文字。可参阅:
我的改革动力会不会被摧毁?《信访与证据》思考23
http://blog.sina.com.cn/s/blog_5cfb7b380101a2lj.html
改革中解决房贴历史欠账建议《信访与证据》思考27
http://blog.sina.com.cn/s/blog_5cfb7b380101ggyh.html
注二:科技局发到邮箱的《关于办理H信访件的情况说明》摘要:
“我局对您的来信和诉求高度重视,向(略)市信访局作了汇报,按照市信访局有关要求,将您的来信和批示转交所在单位市科技情报研究所(以下简称:情报所)办理。情报所领导班子研究确定,由所领导负总责、分管所领导为包案领导干部,分管副所长带领行政人事部一起走访与您进行了面对面的交流沟通,针对您信中提出的问题,做了解释和说明。”
……“情报所行政人事部工作人员赴(略)市人社局当面向工资处有关同志咨询了相关政策,工资处工作人员明确答复:根据川人社发【2010】29号文,‘无子女退休生活补贴’已于2010年正式取消,目前没有恢复该项补贴的政策。因此,目前情报所没有政策依据为您发放‘无子女退休生活补贴’,今后若有”……“相关政策文件出台,情报所将及时严格按照政策规定为您发放相应的‘无子女退休生活补贴’。
您提出的信访事项已有复核意见。根据《信访条例》第三十五条的规定,对该信访事项,您没有提出新的事实或理由,不再受理。
特此告知。 (略)市科学技术局 2017年1月6日”
另注:《关于“错误取消‘无子女退休生活补贴’”的弥补请求》可详阅:请求“纠错”《信访与证据》思考40(下)/6
http://blog.sina.com.cn/s/blog_5cfb7b380102ws5y.html
注三:详情可参阅《信访与证据》纪实连载4-11;15;37
http://blog.sina.com.cn/s/articlelist_1559984952_11_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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