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求明确回复(申请公开)问题《信访与证据》思考40(下)/7
(接上篇)2016年8月29日23:26我向局长信箱递交了如下信访:
请求明确回复:我申请的公开信息能否获准?
科技局针对我“20160614信访”中有关求知公开信息的“20160727回复”,没有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要求(参见注一:第二十一条)——没有指出:是否“属于公开范围”,更未告知获取“信息的方式和途径”等。为了能够得到明确回复,我在此进一步说明——我申请公开信息的依据及理由:
一、我申请公开信息的内容依据。
我自2004年3月7日以来,向各方递交的系列请求实行《公开制度》的书面和网上信访(包括申请公开信息)的依据是:中办发〔2002〕13号(“原则上适用于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等事业单位”的)《关于在国有企业、集体企业及其控股企业深入实行厂务公开制度的通知》规定的应“公开的主要内容”(注二)。而且,我在2013年4月25日递交的《情报所信息公开申请》中,也较详细地写明了所依据的具体应公开的内容(参阅注三),现再补充三点:1、器材站与情报所合并属于应公开的重大事项,合并时的资产负债表是重要的应公开的财务决算报表之一;2、我求知的器材处理及损失情况、加油站承包等情况均属明确的应公开的主要内容(即“财务预决算”“大额资金使用”“产品销售和盈亏情况,承包租赁合同执行情况”“企业内部经济责任制落实情况,重要规章制度的制定等”)。3、若要以器材公司与加油站均不是企业为借口,那么,至少也该算“企业化管理”。更何况中办发〔2002〕13号“原则上适用”事业单位(“差额事业单位”或“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当然同样适用)。若还有什么不执行中办发〔2002〕13号的理由——请明确回复告知。
二、为什么采取“申请公开”方式?
中办发〔2002〕13号确定了“厂务公开的主要载体是职工代表大会”及“日常形式还应包括厂务公开栏、厂情发布会、党政工联席会和企业内部信息网络、广播、电视、厂报、墙报等,并可根据实际情况不断创新。”可见其“公开的主要内容”均属于无需申请的“主动公开”(参见注一:第九至十三条、十五条)。但是,鉴于情报所并未主动公开应该公开的内容,我才采取了“对于只涉及部分人和事的事项”而以信访形式“申请公开”。若此路不通,请求告知我应该按什么“规定程序”申请(我目前只知道“市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窗口,在那里申请行吗)?
三、我是否有权申请应公开的单位财务信息?我自2004年开始书面请求单位公开信息后,2007年12月退休。如果要说“退休后不算工会成员”“无权了解单位信息”(暂不说按规定退休人员的代表也可以列席职工大会),那么,在我有知情权的时候申请不到该公开的信息,拖到我的知情权失效了——责任谁负?
四、我申请公开的单位财务信息均关系到自己(注四),为了讨回自己多项长期被剥夺的切身权益,我该不该过问究竟?同时,这也直接关系到我曾经参与为工作单位付出的劳动的积累不知被谁享用了?我能不能不关心?我从十二年前起就申请公开有关信息到如今,不公开的结果能化解什么?真要属于“确实不能公开的”,我请求“及时做好解释说明工作”(注五),并请求得到负责任地明确答复——是因为“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还是“个人隐私”?(参见注六/1-2、注一:第十四条)谢谢!
注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492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一条;第十五条;第十四条。
http://www.gov.cn/xxgk/pub/govpublic/tiaoli.html
注二:关于在国有企业、集体企业及其控股企业深入实行厂务公开制度的通知
中办发〔2002〕13号
http://www.gov.cn/gongbao/content/2002/content_61564.htm
注三:寄望领导正确《信访与证据》思考28 (2013-04-26 16:52:25)
http://blog.sina.com.cn/s/blog_5cfb7b380101hynl.html
注四:参见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
国办发〔2008〕36号 (十四)、(二十)
http://www.gov.cn/xxgk/pub/govpublic/36tiaoli.html
注五:“对于只涉及部分人和事的事项,要按照规定程序,向申请人公开,确实不能公开的要及时做好解释说明工作。”摘自——
四、建立健全政务公开的法规制度/详见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行政务公开的意见(2005年3月24日) 中办发〔2005〕12号 http://www.gov.cn/gongbao/content/2005/content_64212.htm
注六:参见
1、《公开是原则,不公开是例外》新华网评
“秘密越多,信息越垄断,权力寻租的空间就越大。官商勾结、权钱交易、欺诈失信等腐败现象,大都是“暗箱操作”所导致的。过去,很多官员习惯于能不公开就不公开,原因就在于此。而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除了国家秘密、个人隐私、商业秘密以外的政府信息,原则上都应向社会公开。”
http://news.xinhuanet.com/comments/2008-04/30/content_8077516.htm
2、《条例》的制定体现以公开为原则、以不公开为例外的原则 中央政府门户网站
“一方面条例规定了主动公开的基本要求和公开的内容,也规定了各级政府主动公开政府信息的重点,还规定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依法申请公开的信息。另一方面,也规定了政府公开信息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不能公开,除此之外,都可以公开。”
http://www.gov.cn/wszb/zhibo47/content_593775.htm
此信访递交后显示“提交成功,管理员稍后将回复您!”
【待续阅《信访与证据》思考40(下)/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