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求书面答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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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依据
1、按照《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暂行办法》第十三、十六条“当事人一方直接向医学会提出鉴定申请的”、“提供的材料不真实的”均不会(或中止)受理。
2、按照《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第十二条 委托人委托鉴定的,应当向司法鉴定机构提供真实、完整、充分的鉴定材料,并对鉴定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3、按照《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三十四条……“需要进行医疗损害鉴定以明确责任的,由医患双方共同委托医学会或者司法鉴定机构进行鉴定”…… 第六条 卫生主管部门负责指导、监督医疗机构做好医疗纠纷的预防和处理工作,引导医患双方依法解决医疗纠纷。
4、《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第五条“医疗机构应当建立病历质量定期检查、评估与反馈制度。医疗机构医务部门负责病历的质量管理”。第一条“保障医疗质量与安全,维护医患双方的合法权益”。
二、目前情况
1、医院医务部要我去向法院起诉后,医方才向法院解释我提出的疑问(包括医生写给医务部的内容)。
2、医院医务部要我去申请医学或司法鉴定后,医方肯定会提供完整的病历。
3、换句话说,我“提出的疑问”并没有“予以核实、自查”或“如实说明情况”(见《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十七条),我目前很难在事实不清的情况下提出可以结束纠纷的诉讼请求和鉴定项目。
待续:(质疑和事实)不绕了【爸爸最后的奉献与揭示】连载43/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