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申请行政诉讼立案的其他材料有《行政复议申请书》{详见纪实40/5:(我不服的“四个答复”)山溪绕流【爸爸最后的奉献与揭示】连载}和20220725-26向多处递交的《请求进一步查明(S医院)病历问题》{参见纪实40/13:(去哪里?)山溪绕流、纪实41/4:(我的起诉)【爸爸最后的奉献与揭示】连载}(内容分篇摘要)。
有关“两份出院记录”的摘要:
一、两份20150831出院记录内容的真伪【鉴于我没得到曼荼罗老系统《出院记录》,只能以应该相同的《出院病情诊断证明》(简称《出院证明》)暂时替代(见附件1-3)】。
(一)核心相同点:两份出院记录的两位签名医生完全一样(执法大队已复印了我提交的此两份原件)。
问题关键:《决定书》第3页倒数第三行“申请人以非主治医师2021年出具的”……和《答复函》第3页第三行“遂安排工作人员根据”……“病历资料出具了《出院记录(2021)》”。应该确认:1、难道主管部门和复议机关没看到我提交此两份原件的复印件?2、既然都有医生签字,可以理解成医生对原始《出院记录》就不满意,否则没必要再费神又去编一个。3、如果医生签字是伪造?性质严重。4、谁在以不同的病历分别对付各方?20220217给我看了一眼的(不是执法大队掌握的)《出院记录》,医生没有签字的《出院记录》怎么会是原始病历?(详情见注一)
(二)主要不同点:
1、《出院记录》的出院诊断有“腔隙性脑梗塞”,《出院证明》没有。前者与入院记录吻合,后者矛盾,谁真?
2、《出院记录》写“存在较大真菌感染可能”,与20210106医生当面沟通解释说法一致,与《特殊级抗菌药物使用审批表》勾选“严重的肺部感染”(及出院诊断:重症肺炎)矛盾。《答复函》凭什么说“工作人员根据” “病历资料”……?
3、《出院证明》写“痰培养:白假丝酵母菌(中量)”(竭力配合出院诊断:重症肺炎)与病程记录吻合,与检验报告不符。《答复函》认为此“不影响患者后续诊疗计划”,“不能认定为篡改病历”(这话听起来就是自己说病历瑕疵也没关系,反正不影响“诊疗计划”)。请求明确(病程记录含糊不清的)认定(是否篡改)性质的(入院记录之后的)诊疗计划具体是什么?是依据什么检验或症状(腿痛算不算真菌感染症状?)或凭什么经验来确诊重症肺炎(细菌+真菌)?如果强调个人不同于行业的经验,也应该用已有案例来证明自己并非实验性诊治;如果承认在进行实验,就必须承认未尽告知义务。
待续:(入院病历的不实)申请立案【爸爸最后的奉献与揭示】连载4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