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访与证据: (第三次信访与回复) (下)连载18
2009年7月17日小P由市科技局邮箱网上发来(她说:是正式)信访回复(但像回信格式,无人签字。内容与情报所《信访问题处理意见书》“调查结论与处理意见”大致相同)。在我要求下,于2009年7月27日收到她挂号邮寄的《信访问题处理意见书》复印件。
“局领导意见”是D局长于2009年7月16日签“同意”。我想,既然在我签意见之后“同意”,我就认为:没有不同意我的申请和意见。于是,我告诉了X副所长,请求解决。他推说:问了情报所后回答。结果告诉我:D局长是“同意”情报所的意见。我说,既然2004年按房改价给(Z)房时,领导说:如不给他,就要上交给市级机关事务管理局。同样,现在不给我,就把该存单位(发房贴)专户的(至少6万多)按规定存入。X副所长明白地说:这笔款我早交给情报所了。2009年7月6日 G副所长和财务室主任L均明确回答不知道此款。----第三次信访就此暂停。
2009年7月30日,我开始第四次信访:《请求说明(情报所)有关财务管理中的不明事项》。2009年7月31日科技局发邮件给我:“由情报所直接办理回复”(即本连载二、三/网上信访[往来1、2])。2009年9月23日,情报所终于回复。
请看连载19:第四次信访---情报所网上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