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X传媒公司的意见(原发于天涯博客2010-12-18 11:14)
2010年12月4日,X传媒公司来人在我小区收2010年收视维护费,我当时就告诉:要退还送的机顶盒(因为我户主要是两位80多岁的老人在看电视,感觉用机顶盒操作麻烦,声音又小,基本未用。拿机顶盒时虽付了20元,但没说要加付费用,也未在意是否要退)。公司人员让我先交240元,到鼓楼街公司退机顶盒后再按168元交费退差价。2010年12月8日,我到公司退机顶盒,办手续的人却称不退差价(发票号90053553),理由是:拿了机顶盒就算是看了数字电视,不然分不清用户看没看数字电视。当天我因有事,没时间久争。仅在签字时写明:基本未用机顶盒(退还的音频、射频线和电池密封包装完好等可以看出),问题以待处理。
现在,我补充说明如下意见:
1、《四川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第十三条“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尽到必要的告知义务,未取得消费者同意而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无权要求消费者支付费用。”如果拿了机顶盒就要多付收视费,起码应当预先在小区张贴告知,让用户明白消费(比如,交了电话座机费,用户就算未用电话也会认帐)。另外,公司未同往年一样上半年来收全年费用,而是年底强迫增付全年费用,甚至诱骗先付后退,违背了公司“透明化”的服务承诺。
2、在模拟电视和数字电视基本节目大致相同的情况下,辨别用户是否收看数字电视完全可以看其是否有过向收费频道交付费。
3、2010年以前,X传媒公司未采取“拿了机顶盒就要多付收视费”的规定,2009年4月1日起执行的“成价费〔2009〕59号”(包括甲乙双方协议)也无明确规定。说明2010年的收费规定是未提前告知用户何时终止“免费享受基本数字电视收视服务”情况下的无依据自定。
4、按照双方“协议”:在5年内,若乙方终止使用机顶盒,又不按5年摊销计算后的净值(可凭购货发票证明成本价)向甲方支付补偿金,甲方也仅有权收回机顶盒,无权多收无依据的费用。另外,甲方从未按“协议”到我户安装调试(更无任何形式的交流),比“海尔”等服务差远了。
5、以上意见本希望公司负责人站在理解用户的角度,退还多收的66元(每月6元共11个月)。
如果不退款,也希望得到让人接受的说法。2010年12月14日向公司网站反映意见以英文出错屏幕拒收。第二天后,此网站连接失败干脆进不去。向“315”和省、市“消协”网提交也拒收,通过网上收索,发现对该公司意见不少,也了解到此事与市上推动的“CD数字电视整体平移工作”有关,如果此项工作是为了“惠民”,应当让人感到实惠;如果需要市民作贡献,也应当积极宣传说到明处,用户理解之下也许就自愿参与了;如果给用户上当受骗之感,结果肯定相反。
以上意见能否通过市长信箱或广电局转告X传媒公司负责人(市公开信息网站上的该公司网页无此窗口)。至少该公司应能在网上畅通与用户的交流。
(以上内容发市长信箱以反复让“输入正文”的出错方式拒收,发市广电局未给查询办理状态编号,多办无结果。)
投诉生效了(原发于天涯博客2010-12-28 23:50)
今天上午,X传媒公司电话通知我下午四点以前(因公司年终结账)办退款(66元)手续。2010年12月21日该公司工作人员曾电话询问投诉详情并劝解:希望我将机顶盒领回(我未同意)。
本来我对退款已不抱希望——结果如愿。是不是开始转运了?看来公司不是原来想象的那样不讲理。市政府网处理投诉也算生效了。谢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