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纪实55/1:([S和Z]20250226-0415省转市)信访行政【爸爸最后的奉献与揭示】连载
来源: | 作者:hzzz999峰溪探索 | 发布时间: 2026-02-17 09:51:47 | 18 次浏览 | 分享到:

(接续)纪实53/24:(Z主管办结……)尽责确认事实【爸爸最后的奉献与揭示】连载  

(参阅)纪实53/1:(请求主管部门)尽责确认事实【(……)至纪实53/24】 

20250226开始向两医院主管部门网站多次不顺利递交“请求确认违规事实”系列信件。

(S)主管部门(网访)简况:

2025-02-28 09:57:49和2025-03-03 10:27:17 答复(2025-02-26 16:37:23信件和2025-03-01 09:56:52以附件方式完整提交信件):

[略]女士:您《确认[略]医院病历问题等违规事实》《更正20250226请求确认违规事实——[略]医院》的投诉材料及补充材料先后收悉。

关于您反映[略]医院“违反《病历规范》”“无用抗菌药指征”“未尽告知义务”等问题,按照《[略]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略]省中医药管理局关于转发医疗监督执法工作规范(试行)的通知》([略]卫监管函〔2023〕418号),我委已将相关材料转[略]市卫生健康委,由该委组织对有关线索进行核查,并于规定期限内书面答复您。

根据《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相关规定,医疗纠纷有以下法定处理途径:医患双方自愿协商、申请人民调解、申请行政调解、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途径。如您选择人民调解,请向[略]市(Q)区医调委提出申请;如您选择行政调解,请向[略]市(Q)区卫生健康局提出申请;如您选择司法诉讼,请按照《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向[略]市(Q)区人民法院提出诉讼申请。同时,为尽快化解您与[略]医院的医疗纠纷,建议您与医院共同委托医学会或司法鉴定机构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或医疗损害鉴定,明确医患双方责任。特此告知。

2025-04-09 19:22我再发信:……“2025-03-21 14:40(Q)区卫健局工作人员来电话简单沟通。回答是;会给书面答复。 但是至今无消息。请问规定期限是何时?能否在规定期限内答复?谢谢!” (办理结果 正在办理中)

 …… 

(Z)主管和市区卫监部门(网访)简况:

(向市卫监部门发信时间2025-03-21 10:01)请问提交省[略]管理局信件是否转此属地答复?

(发信内容)2025-02-26 16:15:56和2025-03-01 10:21:05提交[略]省[略]管理局的信件,在2025-03-07 17:45:39和2025-03-18 15:53:51已先后办结答复:“此件已转属地进行办理。”和“相关问题我局已转属地进行办理并答复您。” (见附件[略])工作人员也在2025-03-18 17:51电话[略]告知。请问是否在此书面答复?或以什么方式答复?谢谢!

(办理结果)尊敬的[略]女士: 您好!您反映的问题已收悉。现将相关情况回复如下: 经(J)区卫生健康局调查核实,工作人员于3月24日9:47与您电话联系,告知您截止目前区卫健局未接到相关转办信件,建议您具体咨询下[略]省[略]管理局。以上情况工作人员已于2025年3月24日9:47与您电话联系,您表示知悉。如有不明之处或其它问题,欢迎联系(J)区卫生健康局:[电话略]进行咨询。

2025-03-24 14:48:11向(Z)主管部门发信:上午(J)区卫健局来电话:没有收到(2025-02-26 16:15:56和2025-03-01 10:21:05)提交[略]省[略]管理局的信件转属地查实[略]医院违规问题的内容。现补发内容见附件[略]……

办理时间:2025-04-15 17:21:12已办结 答复内容:您好,相关资料我局已转[略]市[略]局进行办理,由[略]市[略]局进行核查并答复您。

(当天看到区卫健局执法员微信发电子版答复后再看——变成了)来话(信)人: 您好!您的来话(信)已收悉,我委高度重视,立即转交[略]区卫健局调查处理,现回复如下:……

(待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