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0317(周一)10:27我(根据初步查到的信息)发微信请所办工作人员转所领导(摘要):“是否知道”【加油站合同纠纷案第三人(合同截止前的受托经营者)】“去年十一月被税务罚款二十万?我认为,既然一审判决加油站经营权归属单位, 二审一般都会认同。单位也该依法尽责。有些情况愿与领导沟通,若能确定时间望通知一下(电话聊也行)。谢谢!”……
15:34所办工作人员回信(摘要):“已转发给了领导。”
20250320(周四)7:01(在进一步查实处罚情况后)我又请他转领导(摘要):
2024年11月19日公告罚款(合同截止前的受托经营者)近二千万(19,217,636.82)。2025-01-13公告继续欠税一千二百多万(12,217,436.82)。特别是在面临“城中村改造”征收土地时期(注),能睁眼看其非法侵占加油站经营不管?起码应介入监管经营或共同经营。否则是什么后果?……
几天过去了,我没有再得到任何理会——凭经验判断:也许领导有难言之隐……也许工作人员转发障碍……但是——加油站法定代表人不管加油站的病症没有理由不治疗——即使完全不干了也该交接清楚——即使暂不追究谁对加油站经营权负责,也该由有关人共同中止当前(不良信用无委托合同的)经营者(无监管随意)非法经营问题。
……待续……
注:参阅“思考44(8)偶然知……再申请——最后的路《信访与证据》”
附“行政处罚决定书”和“欠税公告查询截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