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0218春节后上班第一天我递交了上诉状(注一),“五一”后上班第一天中院才来电话(注二)……20240612开庭调查后五个月无任何音讯——20240925下午我去中院问询超期未审理原因(按20240307受理计算已六个月了)。
工作人员回告:给法官打电话。女律师对我说:案子太多,普遍都超期。
20241031我从10:47-14:33拨中院法官三次电话均响拦截语音:可查询司法审判公开程序或拨打12368(我未遵执行,因已多次尝试)。当天13:00我去城中心省高级法院门口被保安指往城西北的省高院诉讼中心。坐公交转地铁加步行于13:50在一条较僻静的街找到,却见玻璃门紧闭。门外墙牌明示14:30上班。看玻璃门内有一排接收材料的柜台。估计都是些回答不了问题的年青法警——我苦笑离开——真成了“高台跳水冠军”?无论怎么跳【驳医方说明、提交鉴定、斥一审判决和二审被告答辩、甚至包括申请另一案第三人均是——(注三)】不溅一星水花——
20241104我从能查到的规定算出最长二审期限——十五个月: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注四)
第一百五十二条 人民法院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六个月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六个月;还需要延长的,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批准。
第一百八十一条 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除依照本章规定外,适用第一审普通程序。
第一百八十三条:人民法院审理对判决的上诉案件,应当在第二审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执行案件审理期限制度的若干规定》
(2000 年 9 月 14 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 1130 次会议通过)法释[2000]29 号
第二条 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第一审民事案件,期限为六个月;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六个月,还需延长的,报请上一级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再延长三个月。
……
20241121我不甘心盲目等待……10:00第二次去省高院诉讼中心,见“再审”接待桌有一中年较瘦像资历不浅的男法警,我问:二审已六个月了,最长期限是多少?他答:不清楚中院规定,你打电话问他们。我说:电话打不通,只放录音。他不再说话了。……
【中午,原器材站三位女同事约我去看望住医养院卧床的婆婆领导(注五)】约14:30后,我去中院对女咨询接待法警说了超期问题(已给法官留言和打电话)情况。她想了一下:打书记员电话……
15:15我打通书记员电话,书记员回答:现在主要是等“合议”,要三位法官都有时间。再等一阵吧,应该也快了……
……待续……
注一:详见{纪实50/1:(上诉请求)上诉状【爸爸最后的奉献与揭示】连载}
注二:详见{纪实51/1:(二审开庭-调查-“说明”)答辩【爸爸最后的奉献与揭示】连载}
注三:详见{纪实51/2-22答辩【爸爸最后的奉献与揭示】连载}
详见{思考44(3)-(8)——最后的路《信访与证据》}
参见 纪实9:医生不解释【爸爸最后的奉献与揭示】连载
纪实8:质疑“情况说明”【爸爸最后的奉献与揭示】连载
注四:(1991年4月9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根据2007年10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 《关于修改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12年8月31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 《关于修改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根据2017年6月27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 《关于修改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和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决定》第三次修正 根据2021年12月24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 《关于修改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决定》第四次修正 根据2023年9月1日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 《关于修改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决定》第五次修正)
注五:参见 接受帮扶-人心 思考41(下-附图)《信访与证据》
那天离开婆婆领导医养院后,我即与顺道的器材站一位女同事坐上公交。我感觉快到中院时……她突然对我说:法院到了。我一转头看见车左街对面果然是高台阶法庭,马上又转头看右边显示站牌名不对,以为站名变了,慌忙在下车前向公交司机求证——结果是:高院到了,中院没到。我缓口气说:怎么完全一样都是高台阶?公交上一位老龄乘客搭话:法院都是高台阶……
到中院后,我顿时觉悟——高台阶是要当事人勿轻易进入——法庭难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