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访与证据: (第四次信访[请求解释][转发情报所]) 纪实连载29
网上信访(往来13)
主 题: 情报所收 时 间: 2009-11-30 10:42 (星期一) 发件人: h 收件人: qbs
附 件: 关于市科技局(转情报所).doc (31.3K)
情报所:
是否接受此信访件请给一回复。谢谢!H 2009.11.30
附件内容显示:
关于市科技局“11-06”和“11-27”信访回复的有关疑问
市情报所:
11月28日看到市科技局“11-27”发的信访回复,联系之前市科技局“11-06” 信访回复,考虑到此回复的依据由你们提供,现初步提出以下疑问:
(1)“11-06”回复中:“器材站售房款74930.1元已于 2004年3月转入(略)市科技情报所账户管理(凭证号04年3月18日7号)”是指器材站谁购房交的款?当时是否已在“专用账户”管理?
(2)“11-27”回复中: “1998年12月将剩余62551元转入住房基金(凭证号1998-12-196)”是否指T购房款已转入现“专用账户”管理?
(3)器材站(与情报所)“专用账户”合并前,仅有K、J、T三人购房,共存入“专用账户”的售房款是多少?(若简算也应清楚器材站“专用账户”合并时:含存款利息的余额是多少?)
(4)是否存在将“专用账户”合并转帐时的凭证处理事项错误重复表述?(为避免回复中“情报所房改专用账户” 、“市房改办专户” 、“住房基金”等概念的混淆,这里指的“专用账户”是:最终转入了《(略)市住房资金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略)[2005]11号)所规定的“专户存储、专款专用”的住房资金帐户;“专用账户”款对情报所现状来说,也即主要指用来“发住房补贴”的资金)。
以上问题若不明确,则不能证明T的购房全款转入了“专用账户”。以上 问题由谁解释,希望能及时通知我。谢谢!
H 2009.11.30
附科技局回复:(略)
附言:发信后未拒收退回,但能否受理呢?
请看连载30:第四次信访[情报所是否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