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访与证据: (证明不作为[不回答质疑]) 纪实连载35
一、不回答库存损失问题
信访中多次书面提问有关原器材站经营的库存损失问题(参见连载[2、4、5、9、15、26),且在2008年9月8日交F副局长看的《请求答复质疑》较详细地重提,现简摘([连载15]省略的)有关内容:“二、库存明细表中多处数量乘单价与金额不符,财务稽核是否复查?有无虚假?80万库存若超过10万以上损失,该不该按《公开制度》公示重大损失(包括明细商品损失表和责任人、证明人、核查人等有关人员签字)?”特别是,在2009年7月30日书面信访中列入问题3专门提出(参见连载2)。
按理,无论是回答“没问题”或“问题不大”或“还未查明”或“有问题不公开”或任何回答都不难,但是,我却从未获只字书面回复。
二、不回答是否按有关《公开制度》执行的问题
多次书面信访中提到涉及《公开制度》的事项未获答理(参见连载[2、5、6、9、11、17、30、31])。若需暂缓公开,也可说明理由。置之不理就是用对立态度来掩盖问题。
三、不按《信访条例》规定程序办理甚至不回复的事项
自2005年书面信访以来,从未书面告知过“是否受理信访”;对超期未办结的信访也从未以任何形式告知过延期办结理由。2010-01-28的回复无单位落名——我询问“是否正式回复?”以及请求查看“应公开的内容”和我的意见及表示“有充分不解决的理由,也盼尽快告知。” (参见连载31-33)至今,早已超过信访规定的最大时限90天(还不承认这是)不回复。
以上问题违反2005年《信访条例》第21-22条有关信访受理的程序规定,即使不属于其职权受理范围,也“应当告知信访人向有权的机关提出。”而熟视无睹或拖延不回复,应属不作为。
接下请看连载36:证明乱作为[自相矛盾]
信访与证据: (证明乱作为[自相矛盾]) 纪实连载36
一、信访回复矛盾
2009年1月20日科技局《信访问题处理意见书》调查结论与处理意见(参见连载15):“现两部汽车属情报所所有,加油站只有使用权。”
2009年11月6日科技局(对两部汽车的)回复:“现归属于(略)市科学器材公司固定资产管理” (参见连载25)
分析:两次回复矛盾,只能选一。也许因前回复不能解释我2009年7月30日信访质疑(参见连载2),所以才有了后回复。若后回复成立,那么,前回复就涉嫌做假乱作为。同样,后回复也不能自圆其说,因为市科学器材公司早已不存在了,难道其死亡多年的法人资产也算情报所的帐外帐?若未销户口(已算失职了),合并帐表时不纳入帐内监管放在帐外同样是乱作为——若我不提及此事,也许承包的加油站稀里糊涂无偿使用两部汽车至报废——实归个人所有了。
二、信访转送时间矛盾
2009.7.31市科技局:“我局已将此信转至情报所,由情报所直接办理回复。”(参见连载3)
2009-09-23市科技情报所:“科技局于2009年8月19日转到市科技情报所。”(参见连载19)
信访转送时间完全不一致,是上下配合失误?还是另有隐情?单说管理混乱,也是不按法规程序办的乱作为。
三、问题回复张冠李戴
2009-11-06(参见连载26)我指出:当天科技局回复的“售房款”(见连载25)非我所问(参见连载2、9、16、17、20-22、24)“售给T的住房”款。小P说自己没弄清。
不解:仅限传话的小P弄不清会不问(何况我还在等问都没人来问)?为什么不安排弄得清的人回复或过一下目?为什么放心大胆让弄不清的人代表科技局回复?还是就没人弄得清?或不想弄清?还是……
若非乱作为有意忽悠,就是由某环节乱作为所致。
四、不认帐?还是不认错?
2006.7.31我在书面信访中提出了(应入未入专户存款的)售房给职工T的溢价款(参见连载9);2009年5月19日后的信访又多次提及(参见连载16-18);2009.7.30-2009.10.28(参见连载2、20、22、24)4次书面提出询问:对失踪的该款能否查清?
2009.11.27科技局回复和2010-01-28情报所办M主任回复共同证明:该款自1997年起就入帐,之后有关的帐务处理一直未错,并且“在合并转账时凭证处理事项正确,该账务已通过审计事务所审计” (参见连载27、31)。既如此,情报所财务室主任L(在我询问时)就是故意不认帐(参见连载2),并且在“情报所及原合并前器材站及器材公司全部会计档案均按会计档案管理规定管理”的情况下(参见连载25),不履行查实职责(M说L是会计稽核)。否则,若是此后改帐,也证明情报所财务违反会计法规未如实说明和更正凭证及帐表,有掩盖事实和隐瞒会计差错嫌疑。
如果情报所财务方面没有错,就只能是信访回复错——要么乱认糊涂帐,要么是乱作为不认错。
请看连载37:证明第一次信访终结回复有虚假嫌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