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0930 15:16卫健委经办工作人员回电话沟通。他说,没看到卫健委4月答复,只给了7月29信访。诊疗是专业问题,我们是行政机关,只有通过医学会鉴定。辖区写錯了,不好意思。我说:没有得到原始出院记录也是专业问题?他立刻说:我马上给医院打电话。让他们今天给你电话沟通。15:41-48医院工作人员两次来电话,态度较好的回答:问了医务部,上次是执法大队把病历拿走了,现在还回来了。可以去复印,缺失的全部都有。
20221008我給医院发邮件(摘要):
20220930收到省卫健委告知函,针对我与该院纠纷提出了可以选择的几种解决途径。我认为关键看医方意见。为了尽量避免在疫情期无效乱跑,我先提出可能的解决方式,等待医方确定:
一、医方对我自纠纷发生以后递交的信件所写(包括其过错、伤害和因果关系)无异议,由医方决定了结方式。
二、医方有异议且在详述理由后,双方能够意见一致,可协商化解纠纷。
三、医方有异议不说理由,但同意【按照《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暂行办法》(第三章鉴定的提起)第九条和《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三十四条以及20220926省卫健委告知函:“需要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由双方当事人共同委托负责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组织鉴定。” “诊疗行为存在异议,系专业技术性问题,也是本次纠纷解决的关键问题,故建议通过鉴定明确医患双方责任。”】在双方重新质证病历封存后,拟订共同委托的鉴定项目。
四、若不能提出明确鉴定项目或鉴定机构和法院均不受理,再提交其他权力机构处理。
以上意见若医方均不同意,也可以另行提出妥善办法告知。望收到此邮件后先回复“收到”,免得我打电话问又干扰医务部。谢谢!
……待续……